|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翻番十年牢狱能否吓退贪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不“年轻”,据专家介绍,这一刑罚至今已有20年历史,它是伴随新中国经济发展而出现的。
1988年1月,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次出现。
一个不容忽视的背景是,那一年,商品经济大潮以不可阻挡的气势席卷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也是在那一年,腐败现象开始得到高层的重视。那时,国家工作人员中已出现了个别的财产来源不明的“暴发户”,一些人的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官方资料显示,确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目的,就是要打击新经济形势下,出现在国家公务人员身上的腐败问题。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吸收了这一罪名,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随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视野,不少人发现,不明来源财产的数额越来越庞大,从一开始的几万元、十几万元,逐渐跃升到几十万乃至几百万元。
据刑法专家介绍,199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下发一个通知,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巨大”的标准确定为5万元。1997年刑法修订后,此罪的立案标准被提高到了10万元。仅仅两年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的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将立案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立案标准在6年间提升了6倍,5年的量刑标准却“我自岿然不动”。也就是从此时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开始在社会上、学界和司法界引起争议。
占据主流的一种观点是,对那些贪官来说,同样一笔巨额财产,老实交代了就是“受贿”,罪可至“掉脑袋”,若“实在想不起来了”,就是“来源不明”。>>>详细
|
“廉政官员”不是“廉政谈话”谈出来的
领导干部腐败的“关键时期”确实绝大多都发生在重大节假日、职务变动、个人重要事项和轻微违纪的时期,从这个角度说,在这些“关键时期”之前对当事领导干部适时开开廉政教育谈话会,还有定期给领导干部们上上反腐败专题教育课,确实极有可能对领导干部的职务腐败起一定的预防作用。但问题是,在一些领导干部的价值观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在不少地方领导干部腐败“成灾”的现实语境下,在法律不断强化对腐败的治理但腐败问题却并没有怎么好转的情况下,在一些领导干部的腐败越来越隐蔽的情况下,给领导干部开开廉政谈话会,上上反腐败教育课,真的就能变“廉政”了吗?显然并非如此。
其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领导干部整个群体的价值观发生了较大变化,在务实为民的道路上走得更稳、更好了些。但显然,还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的公仆意识、服务意识、政绩意识、人才意识、效率意识以及科学决策意识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观念决定思想和行为”,因而,由复杂意识决定的价值观仍旧没有根本改变,他们目光短浅,“官本位”、实用主义倾向严重,靠弄虚作假、瞒上欺下、阿谀奉承、吹吹拍拍,以实现其个人价值。
其二,腐败“成灾”的情况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
其三,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对于腐败的重视确实显而易见,甚至为此设置了国家预防腐败局,公布了全国反腐举报电话12388,还有诸多类似的法规的日益健全和严格,都在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腐败问题在当前的严重性和顽固性。>>>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