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人士解读《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 多种问责手段 四川强化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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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3月25日11:08 来源:四川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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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就是要从组织领导、纪律监察、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3月24日,四川省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对《办法》出台的有关背景、亮点进行了解读。
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省累计少生人口近4000万,创造了长达40余年的“人口红利”期,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但仍存在管理手段弱化、控制力度减小、违法生育抬头等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人口发展出现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将以年均30万人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直逼资源、环境的承载极限。
2006年底,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在责任追究方面,规定了 “一票否决”、“公开揭露”等新的问责方式。中组部、监察部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简称《通知》)中,也增加了不少关于责任追究方面的新规定,如对违法责任者实施任职限制等。
《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把《决定》和《通知》精神具体化,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多措并举强化责任追究
一票否决、当事人责任、部门义务和责任、任职和其他限制、举证责任、媒体曝光……《办法》在责任追究强化措施方面亮点颇多。
亮点一:“一票否决”。《办法》规定,凡受“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取消当年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降低一个目标考核的获奖等次;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并取消其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被否决两次以上的,责令辞职或免职,出现重大失误的3年内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
亮点二:举证责任。为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共产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有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自身婚育情况的义务,有教育、督促家庭成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设定了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的举证责任,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隐蔽违法生育取证难的问题。
亮点三: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对计划生育工作需要调查取证、获取信息较多、较难的部门、单位、个人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了具体的处理办法。
对话
违法生育典型案件曝光
记者:现在社会上关于名人、富人违法生育的消息很多,负面影响很大,《办法》有无相关规定?
省人口计生委:《办法》规定:一是任职限制,二是公开揭露。《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把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和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
在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违法生育的,予以免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所在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
对违法生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可予以公开揭露。有关部门对查处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可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记者:公开揭露的规定是否会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侵害?
省人口计生委:所谓隐私权,一般是指公民对于自己所拥有的有关其人格和身份方面的秘密,排除或阻止他人知悉的权利。既为权利,必当合法,法律从来不保护非法的“权利”。违法行为人对其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所谓“隐私权”,不能对抗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而对其“违法行为所致隐私”进行公开揭露和惩罚的权力。
(记者 陈宇 陈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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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杨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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