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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军委纪委制定两项措施从严治官
九种情况领导干部将被进行诫勉谈话
2006年11月05日10:14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新华社北京11月3日电 (记者王东明)今后,军队领导干部在不认真履行职责、作风不民主、插手部队敏感事务等9种情况下,将被进行诫勉谈话;在进行述职述廉时,必须包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7个方面内容。解放军总政治部、军委纪委日前制定两项措施,以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总政治部纪律检查部有关负责人3日介绍,这次制定的《关于对军队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军队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对诫勉谈话和函询的主体、对象、原因、批准权限做出了界定,对述职述廉的内容、方式、范围进行明确。这是贯彻落实胡锦涛主席关于“从严治军、从严治官”重要指示的具体措施,是2004年颁发的《关于加强军队高中级干部教育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配套法规。

  这位负责人说,“军队领导干部”,一般是指军队团以上单位党委成员和机关、部门党员领导干部。

  根据《关于对军队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军队各级党委常委成员的诫勉谈话由上一级党委批准,由上一级纪委政治机关进行;其他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由本级党委批准,由党委指派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谈话后,纪委、政治机关要采取适当方式了解谈话对象对自身问题的改正情况。

  对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的问题,党组织可以用书面形式进行函询。被函询者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如确实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说明,须向党组织书面报告原因。

  《关于军队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要求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应当组织征求部队官兵和机关干部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将意见如实反馈给本人。述职述廉后,党委应当组织民主评议或者民主测评,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测评结果。对参加民主评议或者民主测评的人员有1/3以上认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

    《人民日报》 (2006-11-05 第09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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