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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尽快给“红包”一个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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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敬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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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北京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向媒体通报账户公布前的摸底情况。相关负责人称,收送“红包”是不正之风,但与商业贿赂是不同性质的问题,因此不在打击商业贿赂及其收缴账户范围内,治理商业贿赂并不意味着在催促医生上缴“红包”。(8月10日《京华时报》)
早在打击商业贿赂活动之初,《瞭望新闻周刊》就曾经刊发文章,认为对商业贿赂的“认知模糊”,是打击商业贿赂的“第一拦路虎”。因为林林总总所谓的“潜规则”,在人们的脑海里形成了一种“习惯、正常”的概念,一些人自己就是商业贿赂的实施者或受害者,却浑然不觉。尤其是在坊间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红包”,更是如此。
按照严格的说法,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行为中,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在销售、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有利的交易条件,在交易之外采取财物或以其他手段向对方单位或个人行贿,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这个“帽子”,医生和患者之间的“红包”当然不存在“商业交易机会”,因此也就不能算是商业贿赂。
坦率讲,有一些“红包”确为患者表达内心的感激,因此把医生送进监狱,确实不尽情理。因此,有法学人士的建议是,设法从行业管制的角度,而不是刑法的角度加大管理力度,这样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沿着这个思路延伸开来,如果说医生与患者的“红包”因为“人道”问题,不存在“商业交易机会”而难以界定的话,那么,除了医院之外的“红包”,又算不算商业贿赂?
“红包”在很多场合盛行,尤其是官场。许多情况下,披着脉脉人情的“红包”,已经成了商业贿赂的最佳载体,很多行贿受贿都是以“红包”的形式终结和完成的。如果确为送红包者“发自内心的感激”,是通过“逢年过节看望一下,住院治病慰问一下,家人生日祝贺一下,出国考察支持一下,家有丧事凭吊一下,乔迁新居意思一下,孩子升学表示一下”这种饱含“感激”之情的形式完成,而让你看不到任何的“商业交易机会”,那这种“红包”是不是也像医生的“红包”一样,可以不列在“商业贿赂”范围之内呢?
北京市卫生局的“红包无罪论”撕开了当前商业贿赂治理的一个口子和漏洞。“红包”到底算不算商业贿赂,公共管理部门应该尽快给出一个权威的说法,而不能让公众在“认知模糊”中不知所措,使打击商业贿赂缺少群众基础;不能让有关部门在“认知模糊”中打擦边球,逃脱责任和制裁。有“认知模糊”的制度,不会是好制度,因此,应尽快给“红包”一个说法。
来源:华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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