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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头反腐——重在监督执行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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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沙漠骆驼草 |
| 2008年01月17日10:28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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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第十七届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认真开展对党的十七大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反腐败问题上一直认识十分清醒,态度一以贯之,步骤清晰严密,有理有利有节。从两个务必开始,立下基调,然后是加强执政能力,再然后是解决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然后苦口婆心的劝诫——要保持“先进性”;然后更直接的劝告要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一路走来,告诫、劝阻,中央都在努力挽救那些走错路的贪污腐败分子,前两个步骤已经走完,强化监督机制、强化执行力水到渠成,如果腐败分子还不醒悟,灭顶之灾就会为时不远。
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制定党风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已有2000余份,党中央、全国人大以及中央各部门为加大反腐败力度,仍然继续出台新的法规文件以遏止腐败的高发势头。从声势上讲,对特权和腐败的强势打击可谓是一波接一波。虽然我们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制度和规定,但政令不畅,令不行,禁不止,政策被截留的问题一直没有很好的解决,权力的腐败和质变继续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推动制度运转的有效监督机制,各种制度之间缺乏有效的联动。事实上,见诸纸面的规则只能是制度的静态形式,而制度的灵魂——真正使制度得以运转的动力——恰恰是隐藏在制度背后的监督机制问题。
十七大代表、江苏省华西村党委书记吴仁宝在十七大召开期间说:“反腐措施落实得如何,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党和国家的兴衰存亡”。在有些方面,我们不缺少制度,而是缺少对制度的有效执行。当一个个反腐败文件下发、一次次反腐败风暴屡屡不见成效后,公众心态会出现某种麻木、无奈的微妙变化,认为“这事就这样了,没办法了”,甚至对腐败现象不再痛恨,听之任之……这种心态折射出对腐败治理能力的失望,是很可怕的。善良的人们寄希望于依靠制度反腐败,但从我国目前的状况看,连公示官员的财产这一起码的制度都不能实行,空谈制度反腐败实际上等于给腐败分子继续腐败的空间和时间。目前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实际上已经是关乎我们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一场大较量,关乎改革成果能否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大问题。加强对显示公权力来源的选举权和对公权力(官员)的罢免权的监督机制推上日程。人民群众只有真正拥有对公权力的选择权、监督权和罢免权,才能及时发现腐败,并能及时制止腐败。
腐败总与公共权力结合在一起,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是腐败行为的核心。“权力失去监督是决策失误和权力腐败的根源”,因此任何克服腐败的努力都必须从对权力的监督约束开始。权力与腐败相伴而生,有权力就可能滋生腐败,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就必然走向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一个简单的常识,几乎已经成为“正确的废话”,但仍然是反腐败最有分量的话语,仍然是媒体最追捧的新闻,这本身就很说明问题:我们并没有解决最基本的问题,并没有始终如一地监督权力。
从目前腐败滋生的情况看,源头是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缺陷。据此,科学的配置权力,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设计执政党权力运行机制中必须重点考虑的因素,是构建拒腐防变机制的基础性环节。历史经验表明,什么时候对权力执行者的有效监督机制真正建立起来,什么时候贪官人数才可能减下来。
建立以制度为载体的各种监督机制应成为源头遏制腐败的重点。必须建立让政府接受公众问责的‘阳光监督’体系,并且强化对监督的再监督,通过再监督促使监督部门增强责任意识,自觉地履行职责。要站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通过立法程序出台《群众监督法》、《举报人保护法》等有利于监督机制成熟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公民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从源头上形成不想腐败、不敢腐败、不能腐败的有效监督机制,以遏制腐败。
(本文只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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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崔晨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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