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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薪休假规定要删除“模棱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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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天峰沸腾 |
| 2007年11月07日16:43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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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5日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征求意见稿: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10天;满20年的为15天。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16日(2007年11月6日《京华时报》)。
全体劳动者期待多年的带薪年休假呼之欲出,但是,如果规定当中使用太多的“模棱两可”词句,这个规定就难以很好地落实。因此,建议规定正式出台时,尽量删除“模棱词”;如果必须使用“模棱词”,就必须做出明确的界定。
实际上,1991年6月15日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就已经设定了带薪年休假制度。但是,因为使用了“模棱词”,所以在总体上就执行得很不好。通知说:“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
这个“可根据实际情况”的“模棱短语”就让多数单位的职工的休假权落了空。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是要讲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永远不允许职工休假。即使是不讲直接经济效益的党政机关,领导也不乐意职工休假,全体职工坐在办公室,领导可以随叫随到,心中当然最乐意了。
现在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补偿发放1倍工资。这个“模棱短语”可能又会将年休假“买断”。不愿意放假的企业,职工上1天班的利润肯定要远远大于工资,所以老板肯定愿意用加1倍工资“买断”职工的假期。而机关的工资钱是财政的,领导一般也愿意让职工在单位“济济一堂”听命。
征求意见稿的另一个“模棱词”是,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不超过1个年度。“一般”和“确有必要”如果由单位说了算,肯定是“不一般”的,肯定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单位的“不一般”和“确有必要”可以牺牲职工正常的休养生息周期吗?
在征求意见稿中,这样的“模棱词”还有,有些词也许无法删除。但是,即使“确有必要”保留个别 “模棱词”,规定中也必须做出明确的“界定”。比如,单位遇到不可抗力的破坏、暴发重大安全事故和科研攻关程序没有结束,等等,才能称为“确有必要”。
征求意见稿的假期天数比1991年的规定还多,最长由14天增加到15天,法定节假日不再计入年休假期中。无疑,更长的假期天数更符合人性化要求,也是科技进步减轻劳动强度的必然反映。但是,规定中只有删除“模棱词”,让职工权利和单位义务更有“确定性”,才能最终落实。
(本文只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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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崔晨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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