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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秸秆放倒证》是行政滥权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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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魏文彪 |
| 2007年10月31日13:15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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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玉米需办秸秆放倒证是行政滥权
河北省成安县漳河店镇朱庄村张振岭老汉一直在发愁,到底能不能收自家地里的玉米。因为成安县“县委县政府关于秋季秸秆还田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确需放倒、撂倒玉米秸秆的农户,需持有成安县秸秆还田和禁烧指挥部统一印制的《秸秆放倒证》,并做到当天放倒,当天清运。否则,按影响农机统一作业论处”。(10月30日《法制日报》)
一直以来,一些地方的农民在收割完玉米后,采用放火焚烧的方式处理玉米秸秆,造成较为严重的大气污染。就此而言,河北成安县出台相关规定的用意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对于禁烧秸秆,相关部委已经出台了有关规定,包括随意焚烧秸秆在内破坏环境行为,相关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罚则,所以,防止少数农民随意焚烧秸秆,制裁破坏环境行为,基层政府只要遵照相关部委与法律规定执行即可,而用不着强令农民办理所谓的《秸秆放倒证》,并对未办证而有放倒秸秆行为者实施处罚。
正如张老汉所说的,农民自古以来都是先割倒秸秆再掰下玉米,如果不先放倒秸秆,站在地里掰玉米又扎又热又累,所以禁止农民自行放倒玉米秸秆,给农民劳动造成不便与痛苦,有违人性。另外,成安县规定即便办证,秸秆被放倒后也不能拿走自用,而只能“直接还田”,这就涉嫌侵犯农民的财产权,因为农民作为玉米与秸秆的所有者,有权自行决定其用途,比如用割下的秸秆喂牛等等。也正因为如此,尽管秸秆还田有利于土地生态保护,但是相关部门都以提倡与引导为主,像成安县这样采取强制做法显然不妥。
政府行政行为须有法律规定作依据,但我国没有任何法律对人们放倒玉米秸秆权利设限,所以成安县禁止农民自行放倒玉米秸秆属违法行政行为。另外,成安县规定放倒玉米秸秆需要办证,属于一种设定行政许可性质的行为,而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才能就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成安县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并非设定行政许可的适格主体。《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所以成安县不能通过下达文件方式作出包括放倒玉米秸秆需办证在内的行政规定。因而,成安县出台所谓“县委县政府关于秋季秸秆还田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农民放倒玉米秸秆需要办证,这样一种超越法律规定擅自设定的行政许可是无效的。
放倒玉米秸秆需要办理《秸秆放倒证》,成安县出台如此缺乏法律依据的违法规定,折射出当地部分官员缺乏应有的体恤民生意识,缺乏必要的依法行政观念,同时更是权力制约机制缺失的体现与结果。任何权力都有自我便利的本能,权力天然具有被滥用的可能与倾向,而成安县出现的《秸秆放倒证》就是行政滥权行为的一种“标志性符号”。所以,对于成安县县委县政府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为,除了需要有关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追究责任人责任之外,更应引起人们对于如何进一步约束行政行为、健全权力制约机制的再次思考。
(本文只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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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崔晨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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