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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夏安全事故频发:我们是否迷失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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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孙晓波 |
| 2007年08月23日10:31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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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尽管国家安监总局频频出台强硬措施,高法高检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涉及矿难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加大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罚力度。然而,依然无法完全阻止频频发生的灾难,比如近似“顽症”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迷雾重重的广东九江大桥“6.15”垮塌事故;“为了六十一个阶级兄弟”翻版的河南陕县“7.29”淹井事故;让人伤心落泪的湖南凤凰边城“8.13”塌桥惨剧;172名矿工生死未卜的山东华源“8.17”淹井事故;以及新中国以来最严重的辽宁清河“4.18”钢水事故和山东滨州“8.19”铝水伤人事故。
李毅中局长成了全国最疲于奔命的局长,胡锦涛、温家宝也同时对于凤凰桥、山东华源矿难作出重要批示。对于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认真反思,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管是否迷失方向?有哪些倾向性问题需要得到认真解决呢?笔者通过一些实践调查,发现在官员中,有这么几种现象值得执政者认真考虑。
在安全监管的心理上:重“侥幸性”而轻“必然性”
安全事故往往突如其来,一瞬之间,充满着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在一些人的心理中,人要死,连神仙也没有办法,有些事故是天意所为,没有办法,你就是这个命。这种心理不能不说对官员没有丝毫影响,那些分管安全工作的官员常说,我们端的就是一碗油,随时都有可能泼掉;我们时常睡不着觉,总感觉哪里要出事。比如山东邯郸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个“三不主义”,即“不当先进、不出经验、不拍胸脯”,不仅说明安全生产责任大如天,还说明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艰难和不可预见性。从这些可以看出,安全工作在官员心中更多的可能是一种侥幸、一种赌博,看命运;似乎有一种无奈,有一种恍惚,有一种畏惧!
当然,由于历史遗留下来的种种原因,一些问题积重难返,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安全事故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李毅中在回答中国青年报记者提问时说,现在他最关心的是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数降下来,“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安全事故最好能不死人、少死人。”这是李毅中的心愿,要达到这个心愿,还有很长的路的要走。然而,这并不能说明我们在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上毫无作为,并不能说明安全事故是一种“侥幸性”,而没有“必然性”。任何偶然中都有必然,都有规律可循。分析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每一起事故背后都有各种责任的缺失,或官员、或企业、或老板,等等。
在安全生产的工作上,重“形式”而轻“实质”
当前,国家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已形成了一整套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无论从日常工作层面,还是重点工作层面,都已经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是在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中,一些不需要更多资金投入和更大力度的“形式化”工作,政府一般都做得很好,比如层层召开会议,签定工作责任状,下达事故控制指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安全宣传教育等等,如果检查组下去,那些表面的文字资料、整改通知书等是很到位的。甚至在有些官员看来,签定了责任状、召开了会议,似乎就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
而真正需要解决的安全隐患、安全投入等“实质性”工作,恐怕就不是那么容易解决,由于这些隐患涉及范围广、人员复杂,导致处理难度加大,而老板们“资金投入”的“见利”思想,更是让他们对于“花钱不能见到直接经济效益”的事不感兴趣,因此是能拖则拖,加上官商之间扯不清的暧昧关系、利益集团,更加大了这些工作的难度。比如凤凰桥垮塌之前不是就排查出大桥桥墩有下沉迹象,可是就没有得到重视。同时一些安全工作制度在一些企业也是形同虚设,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有的检查组或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是根本就看不到真相。因而在这些“实质”性的工作上,恐怕我们的政府官员还没有真正重视起来。
在安全事故的追责上,重惩“小官员”而轻惩“大官员”
安全事故发生后,一般都要成立调查组,开展责任追究。可是我们看到的,一般是副职比正职的惩处力度要大,下级比上级惩处的力度要大,有些“替死鬼”之嫌。比如副职、下级判刑,而上级、正职可能就是一个小小的处分,或是仅仅免职而已,其实在有些事故中,上级、主职的责任并不一定比下级、副职轻,但为什么也出现了“职级”差别,享受权力最大,责任追究最轻。也许很多人认为,大官员管的事很多,不可能为每项工作的失误付出代价,但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同样是大官员,你的权力也是无限的,而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恐怕预防安全事故应是各级政府不可忽视的头等大事。
在当前的现实情况下,一些地方的下级、副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些人微言轻,特别是处于基层的乡镇干部,既没有执法权,也没有直接的管理权,而有些企业还可能是县、市、省乃至中央的重点保护企业和纳税大户,一般来说都是大官员们的“座上宾”,严重地还可能有“保护伞”,这些“保护伞”一般都是有一定的级别的官员,恐怕那些小级别的官员是无能为力的。有时候副职、下级提出了合理建议,不一定得到主职、上级的支持,可是在出事故后,你当初提的建议和说的话,恐怕有时得不到“重用”,调查组也是要看眼色行事,毕竟“官大一级压死人”。而且有些副职、下级官员的不作为、乱作为,作为主职、上级官员也有不可推卸之责,或是用人不当,或是监督不力,或是领导不力。
在当前的体制下,主职的工作力度还是非常重要的,只要主要领导真正重视并立足长远,工作就能得到大力推动,就能得到根本解决。这也是为什么“一把手工程”泛滥的原因之一,这种泛滥也可能贬低了“一把手工程”的含金量,但是安全生产绝不能了贬低。
因此,应该改变当前一些追责的思路,将惩处的主要方向瞄准主职和上级官员。只有让主职、上级的担子加重,他才会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才会将工作责任加在下级、副职身上,才会主动积极地给下级、副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当然如果主职、上级提供了良好的工作支持和环境,尽到了工作职责,而纯粹是下级、副职的失职、渎职造成的,那就另当别论了,但也不能在处理上相差太大,否则就足以威慑那些官员们,不足以警醒那些官员们。
我们至少应该建立这样一种制度,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该让对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否则就无助于今后的调查处理、责任查究,主要负责人的“官场能量”是谁也不能忽视,即使是对于上级的调查组,这种现象我们见得太多。
安全生产关系人的生命,非比寻常,没有一些超常的思路和措施,没有一些独特的视角,没有一些破格的做法,恐怕是无法真正解决问题的,恐怕是灾难还会发生。我们要通过以上一系列思路的转变,建立起一种制度化的措施,才能逐步扭转事故多发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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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崔晨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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