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为“两高”剑指新类型权钱交易叫好! |
|
| 网友:高福生 |
|
 |
在职时为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进行“期权寻租”、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以交易形式向请托人“低买”或“高卖”房屋及汽车等行为,均以受贿论处。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0种新类型、隐蔽性极强的权钱交易行为被认定为受贿犯罪。此举表明司法机关惩治受贿犯罪力度加大。(7月9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涉及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违纪违法者的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大到房屋、汽车,小到一瓶酒、一条烟,其“交易”行为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一些人住着他人“赠与”的别墅,开着他人“赠送”的跑车,花着“借来”的现金,面对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的盘问,却冠免堂皇、振振有词,使得现有法律和党规对其莫可奈何。
面对如此严峻的腐败形势,5月30日,中纪委下发通知,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要求违纪党员向组织坦白。鉴于此前国家法律和党内规定对新型权钱交易行为没有明确的定性量级依据,为给存在一般违纪问题的同志提供一个改过机会,对腐败官员设立了“限期一个月交待”的门槛。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不少人对中纪委的“宽严并举”并未领情,“大限”期间,除了河南省有过“979人主动说明问题并上交违纪款821万元”的消息之外,主动“说清楚”的官员并不多,不少省、市还出现了“零交待”。
此次“两高”再度聚焦于违纪违法者腐败手段和形式的日益多样化,在中纪委30日大限过后迅即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一方面成功实现了与中纪委相关规定的“无缝对接”,涮新了国家司法与党内禁令有机结合的范例;另一方面说明惩治腐败最终要由法律来解决,体现了法律之上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更契合社会正义。特别是《意见》所明确的10类新型受贿行为,针对性、操作性非常强,号准了腐败者的“死穴”,对于惩治权钱相互勾结的犯罪行为,推进当前的反腐工作,有着非常强的现实意义。用新华社的评价说,这是“推动反腐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从中纪委的《规定》到“两高”的《意见》,从严惩权钱交易的政治决心到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实践,这样的“双重防护体系”让我们看到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力度。那些在“反腐大限”后心存侥幸、企图再次蒙混过关的问题官员可能又要诚惶诚恐、彻夜失眠了,因为法律的及时跟进让中纪委的禁令有了“护航”使者,“隔墙扔砖头,砸住谁是谁”的“潜规则”就此将被打破。“大限”不是结束,而是刚刚开始。既然对“先礼后兵”不买帐,对自我救赎的机会不要,接下来就必须依法依规让那些“蒙混过关”者原形毕露,且“一个都不能少”!
不过,在叫好之余我们还不能盲目乐观。虽然“两高”的司法解释弥补了不少漏洞,对有心伸手的准腐败分子形成了强大的威慑。但这些“规定”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所有形式的权钱交易行为,还不是治本之策。众所周知,权钱交易的核心是权力寻租。如果不建立合理的制度使权力真正服务于公众,不最大程度地对权力实行合法监督,不从源头上清除滋生权力腐败的土壤,新的贿赂交易手段就会不断出现,腐败者对执政党的侵蚀以及给党造成的压力就一天不会停止和减轻。而这,对业已走上现代政治文明的中国而言,无疑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本文只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新闻链接
“两高”发布《意见》剑指新类型权钱交易受贿犯罪
更多网友热评
喜闻中纪委“八项禁令”之后的法律跟进
“两高”《意见》的出台是深入反腐的又一重要举措
“两高”发布《意见》对深入反腐败有重大意义 |
 | 相关专题 |  |
|
|
 | 相关新闻 |  |
|
|
 |
留 言 区 |
 |
请注意: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人民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您在人民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人民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4.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或人民日报网络中心反映。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