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两高”《意见》的出台是深入反腐的又一重要举措 |
|
| 网友:罗瑞明 |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这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司法机关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7月8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意见》规定了10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等六种情形,均应以受贿论处;《意见》要求,注意区分以交易形式实施的受贿与优惠购物,以赌博形式实施的受贿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与民事借用之间的界限;《意见》强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与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两者之间的认定界线。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一些腐败分子变得越来越狡猾,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案情更加复杂,当前违纪违法案件有“新动向、新成因、新形式、新手段”,腐败分子通过一些表面上看似合法的经济活动形式来掩盖其非法谋利的实质。更多的腐败官员在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进行权钱交易。一些腐败官员不通过自己的手,而是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据查明,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通过职权为其情妇承揽工程谋取巨额非法利益。而国家药监局前局长郑筱萸,“只是‘双规’以后”,才想明白了通过家属接受企业送礼也是受贿。更为隐蔽的是“权力期权化”,前不久爆出的原上海建设党委书记、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会长陈士杰,原上海市房地局副局长、上海土地学会会长殷国元等,都是退休后“下海”捞“大鱼”。相关的调查表明,他们不过是任上权力任后享受。按照以往的一些规定,有些案件在定性量纪方面难以把握。而前不久颁发的中纪委《规定》和刚出台的两高《意见》,则是新形势下对腐败行为的一次对症下药。一方面,比较好地解决了当前办案工作中取证难、定性难、处理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又用党内法规和法律的形式,进一步突出了今后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重点,为加大惩治和预防新形势下发生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有力武器。
如果说中纪委的《规定》是对腐败实施“精确瞄准”,那么两高的《意见》犹如狠猛的子弹直接射出犯罪分子。《规定》提出的八项严格禁止性要求,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在许多方面有章可循,有利于党员干部提高警惕性和防范意识,未雨绸缪,严格自律;有利于拓展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领域;有利于增强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的针对性,提高监督方式的效果。而《意见》为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就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问题作出了规定。有利于震慑腐败分子,打击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
“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继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又一重大举措,表明了中央加大惩治权钱交易腐败行为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决心,《规定》和《意见》瞄准更为准确,打击更为有力,必将夺取反腐败斗争的新胜利。
(本文只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两高”发布《意见》剑指新类型权钱交易受贿犯罪 |
 | 相关专题 |  |
|
|
 | 相关新闻 |  |
|
|
 |
留 言 区 |
 |
请注意: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人民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您在人民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人民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4.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或人民日报网络中心反映。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