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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惊诧于王昭耀争做从宽处理的“典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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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倪洋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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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苦农民出身的王昭耀,在副省级岗位上工作了13年,官至安徽省“三把手”。在16年的时间内,他先后收受44人给予的贿赂共计294次,合计704万元,另有810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涉案1514万元。法庭上,王昭耀全部认罪,并愿意现身说法,警示广大干部,争做从宽处理的典型。(2006年12月11中国共产党新闻转自《民主与法制时报》)
典型,抑或称之为榜样,它的主要作用是辐射和带动作用。抓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一直是我党开展各项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作为在副省级岗位上工作了13年,官至安徽省“三把手”的王昭耀,不但是一个抓典型的高手,自己还“经常是某一方面工作的典型。他尝到了当典型的甜头,即使成了阶下囚,也忘不了争当典型。”
树立典型当然是为了很好地推动工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好”的典型其实是“名不符实”的。好的典型必须是精华,也不能人人都能成为某一方面的典型,肯定需要考核,需要遴选,而且最终还是要主要领导拍板才能定下来的。所以,一些别有用心地人便会耍各种手段、利用各种关系,努力使自己成为典型或者使自己关心的人成为典型。因为当了典型后,荣誉有了,其他很多好处自然也会接踵而来:记者可能会来采访,名气上去了,说不定还能为自己“升迁”铺平道路,其“甜头”想必是比不是典型的多的。很多被领导人或媒体推出来的“红顶商人”之所以能够在政治上“一路攀升”,可能典型的作用不可小视。但是,由于一些典型的背后可能有着很多不可告人的“背景”,于是,他们披着典型的“外衣”而干着见不得人的勾当,也便有了可能。
争当典型,勇做排头兵,当然不是坏事。但是一定要看他的动机纯不纯,他的荣誉获得是否合理合法?如果他的动机不纯,再“好”的典型都不会发挥“好”的“积极”的作用;而如果他的荣誉获得本来就是走的“野路”,这样的典型不树也罢。王昭耀在法庭上流着泪所作的最后陈述说:“我在安徽工作了37年,走遍了江淮大地。对我的奋斗和拼搏,党和人民给了很高的荣誉和地位。但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忘记了党的培养,以权谋私。遗憾的是,自己醒悟得太晚了。我愿意现身说法,警示广大干部,并争做从宽处理的典型。”对于这样的深知典型“好处”的大贪官,我们对他的话是不是应该全信,像他这样的典型到底能不能树,我想,作为我们的法庭和党组织,还是要很好地掂量掂量的。
最早报道庭审消息的新华社记者感到非常吃惊,认为王昭耀“认罪态度好,出人意料”。笔者认为,王昭耀之所以“认罪态度”如此地“好”,不一定真的是认罪悔改了,可能还是想钻“坦白从宽”这一法律的空子,以逃避更深的追查或换来法律的从轻制裁吧。
笔者怀疑,说惯了谎言的人,难道还会说出真心话吗?有多少贪官在任时是如何的恣意妄为,而落马时又是如何的认罪悔改,对他们这样的“醒悟”,我们应该辩证地听、区别地看,千万不能被一些善于伪装的“贪官”所蒙蔽,而使“坦白从宽”成为他们可以利用的一块筹码。不是有些已经在法庭上认罪伏法了的贪官,进了监狱后依然干着行贿受贿的犯罪行为吗?原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就是一例。法律一旦揉进了“感情色彩”,就可能使天平失衡。一定要记住,“对犯罪分子手软,就是对人民群众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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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昭耀:想做坦白从宽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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