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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 |
| 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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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共分八个部分
一、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加强社会事业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四、加强环境治理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五、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
六、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七、加强和谐文化建设,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
八、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全面部署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是指导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全面贯彻落实。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一项紧迫工作,又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有重点分步骤地持续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既要坚定不移地抓好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又要从解决广大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入手,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力求在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上不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江西实际,现就我省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1.坚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目标。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完善政府扩大就业的目标考核制度,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加强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指导和服务。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力争“十一五”期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230万人,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200万人。实施高校毕业生支农、支医、支教和扶贫计划,“十一五”期间招聘1万人到农村工作。
2.完善就业再就业政策扶持体系。认真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就业服务补贴、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等优惠政策,并适当延长政策实施期限。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下岗失业人员以及“4050”人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零就业家庭有就业愿望的人员除免费培训外,实行免费职业介绍,免管理、登记、证照类收费,提供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使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推进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小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适当扩大小额贷款发放规模,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以创业促进就业。
3.进一步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着力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环境,实现城乡劳动力同工同酬同待遇。加快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完善省、市、县、乡(街道)四级劳动保障服务体系。在做好省内劳务输出工作的同时,在劳务输出人员集中的省外大城市,建立健全省级驻外劳务服务管理机构,为我省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服务。整合各类培训资源,采取企业、园区与培训机构挂钩等多种有效办法,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农民的就业技能。力争到2010年新增培训农村转移的劳动力200万人,并形成若干有影响、有规模的劳务品牌,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
4.加快建立和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进城务工农民等,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实施“金蓝领”培训工程,充分利用现有机构和设施,大力发展公共培训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积极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力争到2010年全省高级技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5%以上。
5.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全面实行劳动合同行动计划,力争三年内集体和个人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从2007年起,全面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监管,建立劳动合同签订人数与工资税前列支挂钩制度,实现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有效化解劳资矛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监察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企业调解委员会和区域性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以调解为主导,调解、仲裁和诉讼相结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6.完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由40个扩大到70个,2008年在全省基本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大病统筹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障多层次、保障功能多样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从2007年起,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的所有城镇居民,逐步实行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资助已关闭破产、改制以及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统筹,在职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提高财政补助标准,资助国有农林水困难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一次性解决企业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滚存超支问题。适当提高省直自管公费医疗单位经费补助标准。
7.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用2—3年时间实现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到201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财力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标准。同时,大力推进企业年金。按照低水平、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逐步建立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方负担原则,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8.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低保制度,适当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殊困难群众的补助水平。按照“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财政补差标准。提高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期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补助标准。对全省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和国有农林水困难企事业单位中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加强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将城乡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大病救助范围,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力争使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80%以上。加强城乡福利院、光荣院的建设,改善老年人和孤儿、残疾儿童的生活条件。
9.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广泛开展各种慈善捐助活动,有计划建设慈善医院、慈善学校、老年公寓等服务实体。逐步在县以上普遍建立慈善组织,在城市发展“慈善超市”,在街道、社区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形成多层次的慈善事业组织和服务网络。积极探索福利事业“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的办法,完善和落实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参与慈善捐助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金兴办社会福利事业。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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