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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如关帝 贿选是基层民主绕不过的“坎”?
文 /摄影《小康》记者 李漠 厦门联络处 陈辉升
2007年03月19日08:22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法律明确禁止贿选,党纪不允许贿选,而这些并不能有效阻止贿选,竞选者在向党宣誓不贿选后,还是在宗族族长的组织下,来到了关帝庙向关帝发毒誓不贿选。

  拜关帝不贿选

  鼎美村是闽南地区以胡姓为主的村庄,村党支部副书记郭丽惠告诉《小康》记者, 2006年8月,鼎美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时,村民胡辉煌与胡建标竞选村主任。为防止贿选,村党支部和老年协会都做了大量工作,要求他们不要贿选,村党支部还组织他们向党宣誓。后来,他们又来到关帝庙参拜关帝,在关帝面前发誓,绝对不贿选。

  村老年协会会长胡盛基在接受《小康》采访时介绍,以前换届选举,存在贿选问题,2006年就没有。原因是,胡姓宗族内部自己组织竞选者拜关帝庙。

  法律和党纪不足以约束竞选者,非要向死状惨烈,死后被神化的关云长发誓?郭丽惠副书记向记者解释,当地有尊敬关帝的习俗,对于他们参拜关帝的事儿,党支部的态度是不参与,也不干预。

  《小康》调查,竞选中胡辉煌与胡建标果然践行了诺言,竞选的结果是胡辉煌依法当选了村委会主任。到关帝庙发誓不贿选,是为了节约选举成本,还是为了公平竞争?记者打通了胡辉煌的手机,遭到婉拒。

  村民不满损失

  不贿选的事实,却让相当部分的村民不满。

  在距离鼎美村村头四五百米的一村民家中,老汉陈某(为保护村民,以下均隐去名字)说,往年村主任换届选举,一张票三、四百块,最高上千块,2006年没有贿选。“当上村主任可以赚很多钱,吐出来一点钱,有什么不好?这任村主任,拜了(关帝),只是事后请大家吃了一顿饭,喝一瓶啤酒,小意思啊。”

  陈老汉的妻子快人快语:“不贿选,村民不高兴”。她解释,“一个人几百块, 一家子就是上千块,一张票上千块,一家子就是几千块的收入啊”。

  在胡氏家庙, 4位老者正在打麻将,一老者反问:“竞选者拿钱买选票,村民怎能不高兴?不拿钱买,才不高兴呢!”在记者随机采访的10余户村民中,有半数赞成贿选。

  相对于赞成贿选的,也有反对的声音。一高姓老者坚决反对贿选, “花钱买村长位置,还是要捞回来的”。

  “法威”不及“关帝”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副教授吴理财分析,在鼎美村代表现代性的“法”、“党”、“民主”和代表前现代性的“族长”、“关帝”有趣地结合在一起。这说明,现代性在乡土社会的有效建构往往离不开非现代性的民间文化网络的必要支持和协助;只要这些民间资源不破坏国家在乡土社会的现代性建构、治理,有效地利用他们、开发他们将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课题。

  而专家分析,法律的不健全是“法威”不及“关帝”的主因。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才亮分析,《宪法》规定,农村土地除了国家的,就属村民集体所有。而这个所有权除少量属于乡镇集体企业所有外,绝大部分的支配权属于村民委员会。“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属于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然而,如何选举?法律没有可操作性的程序,尤其是“贿选”,如何界定与处理更无明确规定。2005年1月,作为村“官”选举的最高行政主管机关民政部曾下发文件,对“贿选”作了一定的界定,其原则是“未经法律禁止的竞选行为不是贿选”。这一规定使被选举人的竞选方式花样翻新,因为,法律对村“官”直选的竞选方式至今并无具体的明确的规定。

  民政部《乡镇论坛》杂志主编、博士徐付群也表示,最近几年,贿选成了村级民主选举中的热点话题,但对贿选者予以制裁,却往往找不到制裁的依据;学者专家们对贿选案例予以调查研究,却尴尬地发现,翻遍现行的法律政策条文,竟然找不到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的定义依据。给选民送钱送物的行为,“贿选”者一句“致富回报父老乡亲”,就没了反驳的依据。所以,尽快通过立法形式,确认贿选行为与非贿选行为的清晰界限,是制止贿选现象的当务之急。

  基层民主绕不过的“坎”

  徐付群分析,村民欢迎“贿选”是理性的利益比较的结果。如果杜绝贿选现象之后,公平竞争的结果是,村委会班子能给村民带来比卖票所得大得多的利益,那么村民们又何必去渴望“贿选”呢!所以,村民渴望的是真正的民主加实在的利益,而当民主虚设的时候,抓住眼前的一点实在的利益,是村民们值得理解的合理选择。

  吴理财认为,仅从法律或道德的一般性意义上来说,反对“贿选”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解读,或许“贿选”本身是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发展一个绕不过的“坎”。

  自从真正放开村民自由民主选举以后,各式各样的“贿选”故事总是不绝于耳;在此之前,虽然没有一个人愿意向村民“买”选票,但是却杜绝不了为了谋取一个村长的位子而向乡长、书记“送礼”。从向上“送礼”到向村民“贿选”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不过,这一“进步”的价值也仅限于此,“贿选”终究是阻碍民主、法治良性发展的一个“坎”。

  村民的逻辑非常简单:“贿选”对于竞选者只是一种“投资 ”而已,最终他们“还是要捞回来的”。这种逻辑反映了当下农村基层民主发展中的一个普遍性问题——村民只能在投票选举的时候有一定的“发言权”或决定权,一旦选举结束,他们几乎难以对村级公共事务起到应有的影响。如果不在选举的时候“捞点实惠”的话,那就一点好处也捞不到了!由此说明,无论是村民自治还是其它形式的民主,都是一个系统工程,民主选举只是这个工程的必要“环节”而已,除了民主选举以外,更重要的还是村民日常性的公共参与,只有村民能够有效的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才能健康地推进村民自治的持续发展。
来源:《小康》杂志 (责任编辑: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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