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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期”理应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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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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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解决”,常见于各级文件、各类材料、各种讲话中。为了落实某项工作、处理某个问题、调解某件纠纷,不少人都习惯用“限期解决”来表态和要求,以引起有关部门和人员的重视。这本无可非议。但在现实工作中,有的“限期解决”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间期限,有的“限期解决”甚至提出时就根本没有想要解决的意思,使得本来不难解决的问题,因此被贴上了“长期保留”的标签,成为了以备查实的档案。
此种做法,与其说是“限期解决”,不如说是解决无期,实际是一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违背了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势必会影响党群干群的关系,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既然是“限期解决”,就有必要向使用“限期解决”这个名词术语的人提出一个起码要求:“限期解决”应有时间期限,决不能让“限期解决”成为某些部门或人员办事拖拉不负责的“挡箭牌”或“防空洞”。
时下,各地都在推行限时办结制度,以此作为加强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率的举措之一,这为求真务实、狠抓落实提供了一项制度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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