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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暫行規定

(2020年10月9日共青團中央書記處會議審議批准 2020年11月2日共青團中央發布)

2020年11月16日15:11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強新時代農村團的基層建設,在鄉村全面振興進程中充分發揮黨的助手和后備軍作用,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農村基層團組織包括設置在鄉鎮的團的基層委員會(以下簡稱鄉鎮團委),設置在行政村和農村社區(以下簡稱村、社區)的團組織,設置在農村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中的團組織,以及各類靈活設置的農村團組織。

第三條 農村基層團組織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保持和增強團的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切實履行引領凝聚青年、組織動員青年、聯系服務青年的職責,團結帶領團員青年在鞏固脫貧成果、促進鄉村振興中發揮生力軍和突擊隊作用。

第二章 組織設置和運行機制

第四條 根據團員人數和工作需要,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准,農村可以分別設立團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團員人數3人以上的,成立團支部。團員人數7人以上的團支部,設立團支部委員會。

第五條 適應當前農村團員分布的實際情況,團員人數50人以上的村、社區,可以成立團的總支部委員會﹔團員人數100人以上的村、社區,經縣級團委批准,可以成立團的基層委員會,下設若干團支部。

村、社區團的(總)支部委員會一般由團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2年至3年。村、社區團(總)支部書記、副書記一般由團員大會從新當選的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不設委員會的團支部書記、副書記由團員大會選舉產生。

村、社區團的基層委員會由團員大會或者團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至5年,一般與同級黨組織任期保持一致。村、社區團的基層委員會書記、副書記一般由本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召開團員大會選舉的村、社區團的基層委員會書記、副書記,也可以由團員大會從新當選的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村、社區“兩委”換屆時,一般應當同步推動村、社區團組織換屆工作。

第六條 鄉鎮應當設立團的基層委員會,由鄉鎮黨的委員會和縣級團的委員會領導。鄉鎮團委由團員大會或者團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至5年,一般與同級黨的委員會任期保持一致。

根據工作需要,經縣級團委批准,鄉鎮團委可以派出團工委。

第七條 農村團的支部委員會一般由3至5人組成,團的總支部委員會一般由5至7人組成。

團(總)支部委員會設書記1名,可以設副書記和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等若干委員。

團員人數不足7人的團支部,設書記1名,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1名。

農村團的基層委員會不設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團員人數和所屬團組織數量,相應確定委員會成員數量。一般情況下,委員會由10至14人組成﹔團員人數1000人以下的,委員會一般由7至9人組成﹔團員人數3000人以上的,委員會一般由15至21人組成。團的基層委員會設書記1名,一般設副書記1至3名。

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准,委員會人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放寬。

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選舉結果須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准。

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認為有必要時,經過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見,可以調動或指派下級團組織的負責人。

第八條 縣以上有關部門駐鄉鎮的單位,應當根據團員人數和工作需要成立團組織,其組織隸屬關系一般與同級黨組織保持一致﹔組織隸屬關系不在鄉鎮團委的,落實好其上級團組織要求的同時,倡導其參與所在地鄉鎮團委部署開展的工作,積極融入所在地團的建設和活動。

第九條 農村基層團組織設置應當從實際出發,可以不完全與黨組織和行政建制對應。可以按照有利於開展團的各項活動,有利於加強對團員的教育管理,有利於組織動員團員青年發揮作用,有利於服務鄉村振興的要求,靈活設置團組織。主動適應農村團員青年生產生活相對分散的實際,積極應用互聯網等載體,推動團的組織和工作創新。

在農村企業、專業合作社、社會化服務組織和農村居民點、農村市場、農業產業園區等成立的團組織,一般隸屬所在村團組織或鄉鎮團委﹔規模較大的,可以由縣級團委直屬。在跨村跨鄉鎮的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成立的團組織、聯合成立的團組織以及其他靈活設置的團組織等,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級團組織或由縣級團委商有關黨組織確定其隸屬關系,規模較大的,可以由縣級團委直屬。

第十條 農村流動團員較多,且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對固定集中,應當由流出地團組織商流入地團組織,將流動團員納入流入地團組織進行日常管理,並積極依托企業、園區、商會、行業組織、駐外地辦事機構、“青年之家”等成立相應的團組織。

第十一條 村改社區、農村社區、移民搬遷安置區、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區等應當同步調整或者及時成立團組織。

村撤銷已設立的團組織,須經鄉鎮黨委和縣級團委批准。

第十二條 縣鄉兩級團委應當積極創新農村團的基層組織形態。縣級團委要主動培育組建青年志願服務組織、青年致富帶頭人組織、創業服務組織、文藝體育組織、返鄉大學生社會實踐組織等青年組織,聯系培育青少年事務社工機構,拓展共青團主導的基層青年組織體系,並在工作中發現和培育青年骨干。縣鄉兩級團委應當主動聯系本地區已有的各類青年組織、專業合作社等,具備條件的要及時成立團組織。

鄉鎮、村團組織可以通過示范引導團員青年組建專業合作社等方式,探索農村基層團組織的“實體化”運行方式。

第十三條 縣鄉兩級團委應當積極創新團的活動方式。團員短期參加活動的團組織可以與其所歸屬的團組織不完全對應。加強鄉鎮團委服務能力建設,通過建立聯席會議、定期會商、共辦領辦活動項目、充實工作力量、完善隸屬關系等方式,推動建立可持續的工作聯動機制。

根據工作需要,積極探索有效的村團組織聯建方式。發揮學校團組織的作用,探索“村校聯建”﹔把團組織建在產業鏈上,探索“村企聯建”﹔推動地域相鄰的村成立聯合團組織,探索“村村聯建”﹔推動村團組織與青年社會組織聯合開展工作,探索“村社聯建”等。

鄉鎮轄區內的各類團組織和青年組織要與鄉鎮團委建立聯系,主動融入區域化團建格局,積極支持、配合鄉鎮團委開展工作,發揮各自優勢,共同推動本地區團的工作和少先隊工作。

第十四條 縣鄉兩級團委應當加強農村地區“青年之家”建設,在實體空間依托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主動借助黨政既有陣地、公共服務場所、市場資源和互聯網平台,擴大“青年之家”有效覆蓋范圍。注重依托“青年之家”整合團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方面的資源,服務農村青少年發展,培育、聯系、引導青年社會組織積極發揮作用。

具備條件的,可以通過社會組織注冊登記等方式明確“青年之家”的法人地位,可以對“青年之家”工作骨干給予物質和精神上的合理激勵。

符合建團條件的農村“青年之家”應當成立團組織,以有效覆蓋、聯系服務團員青年為重點開展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職責

第十五條 農村基層團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堅持黨的領導,強化政治功能,組織團員青年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團章和團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二)宣傳、執行黨的指示和團組織的決議,教育團員青年帶頭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大力培育新型青年職業農民,加強農村青年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培養農村青年致富帶頭人,支持返鄉青年創業就業,帶領動員團員青年在鄉村振興中彰顯作為。

(三)開展理想信念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和制度自信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開展志願服務、扶貧助困、移風易俗、美麗鄉村建設等活動,倡導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堅決同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堅決抵御非法宗教活動和境外滲透活動,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

(四)從嚴加強班子自身建設和團干部作風建設,協助黨組織管理農村基層團干部,對團干部的選拔任用和獎懲提出意見。加強農村基層團組織規范化建設,抓好團員發展和教育管理,嚴肅組織生活,關心團員的思想、學習、工作和生活。維護和執行團的紀律,依規穩妥處置不合格團員。

(五)密切聯系服務青年,了解青年的思想和需求,反映青年合理訴求,維護青年合法權益,關心困難青年,關愛留守兒童,開展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

(六)做好推優入黨工作,推薦團員青年中的優秀人才,培養青年鄉村治理人才。支持城市青年、大中學生等開展鄉村志願服務和社會實踐活動。

(七)在黨的領導下,按照組織隸屬關系,領導下級團組織的工作。實事求是地對團的建設和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及時向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報告情況。

(八)整合協調資源,支持少先隊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在農村的各類基層團組織要結合實際,完成好以下重點工作:

(一)鄉鎮團委要統籌協調本地區團的工作,深化區域化團建,開展鄉鎮實體化大團委建設,推動團的基層組織設置和活動方式創新,提升團的組織和工作有效覆蓋面﹔積極推動黨建帶團建機制落實,做好推優入黨工作﹔服務團員青年創業就業﹔加強流動團員的管理和服務﹔選拔符合條件的優秀青年擔任村、社區團組織書記,積極推動他們按程序進入村、社區“兩委”班子。

(二)村團組織要聚焦鄉村振興,大力培養農村青年致富帶頭人﹔積極參與鄉村治理,助力培育鄉風文明﹔開展關愛留守兒童、扶貧濟困等活動。相對貧困村團組織應當組織帶領團員青年,投身脫貧攻堅,鞏固脫貧成果。

(三)農村社區團組織要圍繞建設文明和諧社區,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助力建設村民自治與多元主體參與有機結合的共建共享機制﹔整體推進社區團的建設和工作,加強流動團員的管理和服務﹔幫助社區群眾適應新生活,活躍社區文化,培育、引導社區青年社會組織建設。

(四)農村學校團組織要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開展好政治引領和儀式教育,認真抓好團員發展工作,加強日常教育管理,有計劃地組織學生團員參加社會實踐、勞動教育和志願服務,拓展學生團員社會化的實踐載體。

(五)農村集體企業中的團組織,要圍繞服務企業發展,組織帶領團員青年崗位建功、創新創效,弘揚職業文明、提升職業技能﹔圍繞促進青年發展,關心服務青年成長成才、身心健康和個人生活。

(六)農村專業合作組織中的團組織,要在密切與專業合作組織內部團員青年聯系的基礎上,增強對同業青年的吸引和凝聚﹔幫助團員青年提高農業生產經營專業化水平和增收致富能力,促進合作組織規范運行和自我管理﹔為農村專業合作組織培養后備經營管理人才,協助爭取國家強農惠農政策,反映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的合理訴求。

(七)農村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的團組織,要發揮團員的帶頭作用,促進所在單位健康發展﹔教育引導青年增強政治認同,幫助青年提升職業素養,推薦青年人才﹔關心服務青年,搭建社會參與和政治參與平台,了解青年訴求,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

(八)農村社會組織中的團組織,要教育引導青年增強政治認同,發現和培養青年社會工作骨干﹔促進社會組織有序參與鄉村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

(九)農村流動團員團組織,要採取線上、線下等多種方式加強對流動團員的聯系和服務,創新流動團員活動方式,引導團員履行團員義務,行使團員權利,有效發揮作用。

(十)農村的網絡團組織,要以有效覆蓋、聯系服務團員青年為重點開展工作,根據團員實際情況,組織參加網上學習,帶領團員和青年承擔社會責任、弘揚正能量。

(十一)農村其他類型的團組織,應當因地制宜地開展團的活動,引導團員青年結合自身實際發揮作用。

團組織組建或主導的各類農村青年組織,應當培育穩定的組織功能和活動載體,有效凝聚農村青年﹔注重在聯系服務青年的工作中,將青年組織中的優秀青年發展為團的骨干,具備條件的青年組織應當及時成立團組織。

第四章 團員教育管理

第十七條 堅持用黨的創新理論武裝團員隊伍,認真開展團內教育活動,定期開展主題團日,針對農村團員思想和學習、工作、生活實際,採用相對靈活的方式,增強團課的教育實效。

第十八條 注重提高團的組織生活質量,創新方式方法,把團的組織生活與農村團員的生產生活、實踐鍛煉、社會參與相結合,有效落實“三會兩制一課”,做到形式多樣,嚴肅活潑,富有時代性。

保留團籍的黨員在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同時,應當積極參加團支部的組織生活,正確行使團員權利,模范履行團員義務。

第十九條 對要求入團的青年進行教育培養,把政治標准放在首位,嚴格程序、嚴肅紀律,做好發展團員工作。村、社區團組織發展團員必須經過鄉鎮團委以上團組織審批。

第二十條 對團員的教育管理可以實行組織關系一方隸屬、工作活動多重覆蓋。團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和改進流動團員教育管理,流入地團組織要及時將外來團員編入團的支部,組織他們參加組織生活和團的活動﹔農村團組織應當借助互聯網等多種方式,加強對團員的經常聯系,並利用團員返鄉的時機,強化聯系服務。

第二十一條 農村基層團組織應當加強團員檔案管理和團員組織關系轉接,特別要做好學校畢業生團員組織關系的轉接工作,可以通過建立網上團組織等方式,加強日常服務管理。對組織關系轉至鄉鎮的畢業學生團員,鄉鎮團委應當加強聯系和服務,持續關注其就業動向,及時做好組織關系轉接。

團組織和團干部在轉移和接受團員組織關系過程中推諉扯皮或無故長期積壓、拒轉拒接的,上級團組織要批評教育,及時糾正。

第二十二條 農村基層團組織應當嚴格執行團的紀律,經常對團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團員違反團的紀律,應當及時教育或者處理,問題嚴重的應當向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報告。對於受到團的紀律處分的,應當加強教育,幫助其改正錯誤。

第五章 團干部和骨干力量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 遵照堅定理想信念、心系廣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錘煉優良作風的重要要求,把團的崗位作為優秀年輕干部、優秀農村青年黨員團員提高群眾工作能力、強化服務群眾意識、豐富群眾工作經驗的重要平台,注重能力鍛煉、崇尚干事、服務群眾。

第二十四條 堅持德才兼備、五湖四海,注重面向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組織負責人、高校畢業生基層項目、選調生、退役軍人、返(在)鄉創業人員、農村致富帶頭人等群體選拔優秀青年黨員團員擔任農村團干部,建設專職、挂職、兼職相結合,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農村團干部隊伍。

深化創新鄉鎮團委組織格局,使人員配置和工作內容更加符合新形勢的要求,建設代表性廣、帶動力強的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鄉鎮團委可以由相對年輕的鄉鎮黨政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干部兼任書記。

鼓勵符合條件的返鄉大學生、志願者、各類青年組織中的優秀青年,兼任農村基層團干部。

具備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置青年事務崗位、聘用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者、購買公益性崗位等方式,充實農村團的基層工作力量。

第二十五條 農村基層團組織領導班子應當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積極服務農村深化改革,促進事業發展,不斷增強農村青年的獲得感。

農村基層團組織領導班子反映情況、安排工作、決定事項必須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說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加強農村團的基層組織體系建設,切實把團員組織起來,把青年動員起來,合力推動新時代鄉村全面振興﹔堅持民主集中制,嚴肅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接受團員青年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農村團干部應當認真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學習掌握團的業務知識和“三農”政策,熟悉農村情況。各級團組織應當明確團干部的任期目標,注重加強農村基層團干部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其能力素質。市級、縣級團委每年應當組織對農村基層團組織書記的培訓,確保任職培訓和任期輪訓全覆蓋。

縣鄉兩級團委應當組織開展下級團組織書記述職評議,規范團干部年度考核,建立以工作實績和服務對象認可度為立足點的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做到考用結合、激勵有效。

第六章 領導和保障

第二十七條 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根本問題,解決好“三農”問題是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級團的領導機關特別是縣級團委要高度重視團的農村基層建設,主動適應形勢發展,大力推進組織和工作創新,加強基層團組織規范化建設,持續整頓軟弱渙散團組織。

農村基層團組織建設情況應當作為團的領導機關主要負責人述職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團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重視不夠、落實不力的,應當及時提醒、約談﹔出現嚴重問題的,應當嚴肅問責追責,督促抓好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二十八條 鄉鎮團委每年應當定期向鄉鎮黨委和縣級團委報告工作。村、社區團組織每年應當定期向村、社區黨組織和鄉鎮團委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團委應當積極推動落實黨建帶團建機制,推動將農村團建工作納入黨建工作部署和考核,為農村基層團組織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和經費保障﹔指導推動基層團組織承接有關青少年事務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爭取保障村、社區團干部適當的經濟待遇。

第三十條 注重培養樹立宣傳先進典型,對工作有顯著成績的農村團員、團干部、團組織以及青年組織、青年骨干,應當給予表彰表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尚未完成戶籍制度改革、仍保留村民委員會的農墾區和工礦區的基層團組織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共青團中央基層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編:王珂園、呂騰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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