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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婦聯副主席譚琳向大會提交關於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議案:回應新時代需求 保護農村婦女權益

李秀萍

2020年05月28日09:53    來源:農民日報

原標題: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婦聯副主席譚琳向大會提交關於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議案:回應新時代需求 保護農村婦女權益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堅持和完善促進男女平等、婦女全面發展的制度機制。1992年制定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是該制度機制中第一部以婦女為主體的基本法,也是婦女權益保障的基礎性、綱領性法律,對全面保障婦女的各項權益意義重大。

近年來,每年全國兩會期間,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議案、建議或提案。今年,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婦聯副主席譚琳繼續為此建言,向大會提交關於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議案。

法律需求變化 修法時機成熟

新時代,廣大婦女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渴望更加迫切,期盼自身權益得到更加充分保障。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已經很難適應新時代法律需求和婦女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針對婦女權益保護領域新老問題交織、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現狀,譚琳認為,主要表現在:農村土地和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維護婦女權益面臨嚴峻挑戰﹔婚姻家庭財產利益引發的矛盾糾紛日益復雜多樣﹔家庭暴力、性侵、拐賣婦女兒童等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就業領域的性別歧視仍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別是全面兩孩政策背景下,生育與就業矛盾加劇,促進女性公平就業任務艱巨﹔學校、工作場所和公共場所的性騷擾等新問題值得關注。

與此同時,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一些條文過於籠統,缺乏科學性和剛性約束﹔一些規定滯后於社會發展和其他法律,需要進行補充完善。“從婦女權益保障的理論發展和工作實踐看,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已具備一定的制度基礎和實踐基礎,修法時機和條件比較成熟。”譚琳接受訪談時表示,建議盡早將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關注農村婦女 落實財產權利

廣大農村婦女權益的保護是婦女權益保障的重點,為進一步維護好農村婦女在改革發展中的合法權益。修改建議稿第41條明確:“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權屬証書上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村民會議制定或者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事項,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侵犯婦女財產權益。”

加大對農村婦女財產權益的保護,無疑是議案亮點。修改建議稿第68條明確:“違反本法規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受害人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責令改正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的相關決定,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把更多注意力放在最普通的婦女特別是困難婦女身上,為她們排憂解難,是修改建議稿第3條和第37條的主旨。修改建議稿第3條明確:“國家重視保護貧困婦女、殘疾婦女、留守婦女等困難婦女的權益,採取措施,給予關懷和救助。”修改建議稿第37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殘疾婦女,失能、獨居的老年婦女,生活困難的單身母親,失去獨生子女的母親,女性精神障礙患者,農村留守婦女等,給予精神關懷﹔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優化發展環境 推動公平就業

提高婦女參政比例,是婦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依法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的重要保障。議案參考《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具體要求和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及國際社會普遍做法,完善婦女參政比例的相關規定。修改建議稿第17條改變“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婦女應當有適當名額”等籠統表述,明確為更具有操作性的具體數值,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正式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一般不低於正式候選人總數的百分之三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男女比例應當保持均衡,婦女比例較低,也應當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就業是民生之本,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促進女性公平就業的規定過於單薄。2019年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九部委聯合出台《關於進一步規范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明確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招聘行為中的“六不得”等就業歧視情形,規定發布含有性別歧視內容招聘信息的行政處罰措施,並建立聯合約談機制,進一步健全對受害人的司法救濟機制。

修改建議稿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吸納上述通知內容,列舉就業性別歧視的主要情形,堅決防止和糾正就業歧視,禁止用人單位在招錄環節歧視女性,建立約談機制,規定婦聯組織可以聯合其他部門開展約談,指導督促用人單位改正歧視行為、完善相關制度措施﹔規定國家應當採取措施促進婦女就業,鼓勵、支持婦女自主創業,通過多種途徑開展面向婦女的就業培訓,拓展婦女就業渠道,為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就業援助等。

完善制度機制 增進婦女福祉

目前,全國31個省(區、市)已建立法規政策性別平等評估機制,開展相關工作。2020年4月,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印發《關於建立健全法規政策性別平等評估機制的意見》,要求各成員單位、各地婦兒工委建立健全法規政策性別平等評估機制。修改建議稿將這些經驗上升為法律,在第10條建議在國家層面建立法律政策性別平等評估機制,規定國家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涉及婦女權益的,應當組織婦女代表、專家和相關部門進行性別平等方面的評估,充分考慮兩性的現實差異和婦女的特殊利益。

性騷擾的主要受害者為女性,性騷擾行為不僅侵害女性的人格權益,而且破壞社會公序良俗,影響社會穩定發展。修改建議稿第23條、第36條、第51條、第71條加大性騷擾防治力度,借鑒民法典人格權分編草案和地方防治性騷擾方面的立法經驗,規定用人單位、學校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等,應當提供適當的環境、制定必要的調查投訴制度等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未採取必要措施造成婦女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規定受害女性可以通過投訴、舉報、申訴、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等多種途徑進行救濟﹔針對校園性騷擾,規定學校應當根據女學生的特點,進行女性自我保護教育,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女學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發展。

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中,關於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規定不夠細化,修改建議稿吸納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定,在第57條、58條中明確,“公安、民政等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女性未成年人,孕期、產期、哺乳期以及患重病的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縣級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的婦女庇護場所,為暫時不能歸家的婦女及與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和有贍養扶養關系的成年人提供免費臨時庇護和其他臨時性救助。”

據了解,針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議案,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中,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表示,婦女權益保障領域存在諸多突出問題,需要通過修改法律予以回應。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將聯合有關方面,實施開展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研究論証,積極推動修訂草案的起草工作。條件成熟時,建議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責編:王靜、王珂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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