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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實黨委(黨組)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

中央辦公廳法規局辦公室

2020年05月19日10:40    

3月9日,黨中央制定出台《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這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也是健全黨內法規制度保障、把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推進的必然要求。《規定》共5章25條,明確了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總體要求、主要內容、落實機制和監督追責等內容,將責任主體定得更清楚、責任內容定得更周詳、落實機制定得更完善、監督措施定得更具體,構筑起一道防止管黨治黨主體缺位、責任缺失的制度屏障。

一、深刻認識《規定》出台的重要意義

制定出台《規定》,是對全面從嚴治黨實踐經驗的總結與深化。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針對管黨治黨實踐中存在的寬鬆軟等突出問題,作出了全面從嚴治黨的重大決策部署,並將其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以堅定決心、頑強意志、空前力度加以推進,黨風政風為之一新,黨內政治生態明顯好轉,黨的團結統一更加鞏固,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顯著增強,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生歷史性變革、取得歷史性成就。特別是在今年全國上下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戰斗中,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充分發揮堅強領導、戰斗堡壘作用和先鋒模范作用,經受住了嚴峻考驗,全面從嚴治黨成效得到充分彰顯。制定出台《規定》,深入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的寶貴經驗和理論成果、實踐成果,將全面從嚴治黨規律性認識和有效做法提煉上升為制度規定,必將推動全面從嚴治黨走上制度化、常態化、規范化軌道。

制定出台《規定》,是堅決破解當前管黨治黨突出問題的現實需要。當前,全面從嚴治黨固然取得重大成效,但實踐中仍有一些深層次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比如,認識理解不全面的問題,有的同志簡單地把全面從嚴治黨與黨的自身建設甚至機關黨建等同起來,未能深刻認識到其核心要義是加強黨的領導﹔責任意識不到位的問題,有的黨委(黨組)片面認為,全面從嚴治黨主要是紀委或者機關黨委的事,對自身承擔的主體責任缺乏清醒認識﹔政績觀不正確的問題,有的黨員領導干部把抓經濟建設與黨的建設割裂開來,存在重“顯績”、輕“潛績”傾向﹔方式方法不夠用的問題,有的黨委(黨組)在管黨治黨上隻會用開會發文搞活動這“三板斧”,缺少實招硬招管用的招﹔考核監督不扎實的問題,有的監督檢查不夠有力,追責問責不夠嚴肅﹔等等。這些問題制約著全面從嚴治黨的深入推進,亟待從制度上加以解決。

制定出台《規定》,是持續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長遠之策、關鍵之舉。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從黨中央到省市縣黨委,從中央部委、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到基層黨支部,都要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從嚴治黨要靠思想教育,更要靠制度保障”。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論述深刻表明,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落實責任是關鍵、健全制度是根本,抓住了責任制這個要害,就牽住了全面從嚴治黨的“牛鼻子”。為此,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從完善國家治理體系的高度,作出了“完善和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度”的重大部署。可以說,黨中央制定出台《規定》,進一步健全了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壓實了黨委(黨組)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為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提供了有力抓手。

二、准確把握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總體要求

《規定》第一章總則部分共5條,分別明確了立規目的、適用范圍、指導思想和主要原則,以及對中央和國家機關的特殊要求。

一是明確責任主體。地方黨委和黨組(黨委)是《規定》聚焦的兩個責任主體,二者在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工作中都處於關鍵位置、肩負重要職責,但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中的地位作用和責任范圍上有所區別。地方黨委的主體責任體現在“塊”上,要對本地區的全面從嚴治黨承擔主體責任,根據《規定》第六條第十項,其責任范圍包括領導由其設立的黨組(黨委)、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委工作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和基層黨組織的全面從嚴治黨工作﹔而黨組(黨委)作為“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其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主要體現在“點”上或者“條”上,限於本單位范圍(黨組性質的黨委則是在其領導的系統范圍內),且要接受同級黨委領導。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的工作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在本單位同樣也肩負管黨治黨主體責任,要參照執行《規定》。同時,根據《規定》第九條,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的工作機關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中具有雙重角色,他們既在本單位全面從嚴治黨工作中扮演“主角”,承擔主體責任,又在協助同級黨委履行主體責任時擔任“配角”,發揮助手作用。《規定》要求,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在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同時,應當通過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提出意見建議、監督推動黨委(黨組)決策落實等方式,協助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黨的工作機關應當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職責范圍內抓好全面從嚴治黨相關工作。

對於黨的基層組織來說,是否都要承擔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呢?需要區分不同情形對待。《規定》第九條第五款明確規定,部門和單位機關黨委“協助黨組(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這就表明,並非所有基層黨組織都承擔主體責任。應當承擔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是指在本地區或本單位發揮領導作用的基層黨組織,如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區黨組織,以及醫院黨委、高校黨委等。

綜上所述,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中,各類黨組織及其承擔的責任類型可用圖表表示(見下圖)。

二是明確主要原則。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從嚴治黨,核心是加強黨的領導,基礎在全面,關鍵在嚴,要害在治。”這一重要論述,深刻闡明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內涵和要求,為建立健全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指明了方向和路徑。據此,《規定》第四條明確了黨委(黨組)落實主體責任應當遵循的4條原則,即“堅持緊緊圍繞加強和改善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全覆蓋”“堅持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堅持全面從嚴治黨過程和效果相統一”。這4條原則分別對應於習近平總書記上述重要論斷的4個方面,是統率《規定》全文和各項制度設計的基本遵循。

三是明確對中央和國家機關的特殊要求。《規定》之所以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單列一條、提出更高要求,主要是由其特殊地位和作用決定的。在黨的組織體系中,中央和國家機關離黨中央最近、服務黨中央最直接,抓好其全面從嚴治黨工作,不僅可以為黨中央抓好全黨的管黨治黨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務保障,而且對於引領帶動各地區各部門抓好全面從嚴治黨工作具有重要風向標作用。同時,這也是一項十分緊迫的現實任務。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會議明確指出,當前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特別是政治意識淡化、黨的領導弱化、黨建工作虛化、責任落實軟化的問題,迫切需要解決。因此,《規定》明確要求,中央和國家機關必須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中走在前、作表率,全面提高機關黨的建設質量,建設讓黨中央放心、讓人民群眾滿意的模范機關。

三、准確把握主體責任的內容

解決責任內容不清的問題。《規定》第六條、第七條分別明確了地方黨委、黨組(黨委)主體責任的內容,二者既有相通之處也有不少差異。相通之處可以歸納為“四個都要”,即都要把落實“兩個維護”放在第一位、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都要在職責范圍內發揮好領導作用,都要履行好加強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制度建設、黨風廉政建設職責,都要勇於和善於結合本地區(本單位或本系統)實際,切實解決影響全面從嚴治黨的突出問題。差異之處在於,由於職責范圍的不同,二者在發揮領導作用、加強黨的自身建設方面的具體要求不盡相同。

促進黨委(黨組)主體責任落實。《規定》第八條、第九條還對責任體系作了進一步細化,對領導班子成員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狠抓責任落實、發揮示范表率作用提出明確要求,對黨委(黨組)書記的第一責任人職責以及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一崗雙責”作出具體規定,並明確了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委工作機關、黨的機關工委以及部門和單位機關黨委在協助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中的有關職責,從而形成了一個主次分明、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格局,以更好地推動主體責任落細落實。

四、准確把握責任落實工作機制

圍繞解決責任落實的問題,《規定》第三章有針對性地建立了9項工作機制,以推動黨委(黨組)履責的制度化、常態化和規范化。

一是定期研判制度與調查研究制度。二者都是為了更好掌握情況、推進工作,以及“切實解決影響全面從嚴治黨的突出問題”,在目標指向上具有一致性﹔調查研究往往還是分析研判的基礎、推動落實黨委(黨組)決策部署的手段。前者要求黨委(黨組)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常委會(黨組)會議專題研究全面從嚴治黨工作,有助於實現全面從嚴治黨與經濟社會發展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后者則明確由黨委(黨組)書記來落實,調研范圍既包括“了解工作推進情況”,也包括“發現和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

二是責任清單制度與任務台賬制度。二者都是對黨委(黨組)主體責任內容的進一步細化,區別在於,前者主要是依據本地區、本單位黨委(黨組)及其領導班子成員的崗位職責量身定制,清單建立后一般比較穩定,不需要年年制定﹔而后者則要求,每年年初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全面從嚴治黨形勢和任務,制定年度任務安排,明確責任分工和完成時限,以適應形勢任務的變化落實好各項具體工作。兩項制度相互配合,有助於進一步把主體責任落實到崗、到人、到事。

三是宣傳教育制度與教育培訓制度。二者都有利於提高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對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的思想認識。不同的是,前者側重於面上,面向本地區(本單位或本系統)不特定主體,要求黨委(黨組)開展經常性的全面從嚴治黨宣傳教育,旨在營造全面從嚴治黨良好氛圍。后者側重於點上,針對特定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進行,注重政治教育和政治訓練,旨在提升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的意識、能力和水平。

四是對照檢查制度和提醒約談制度。二者都具有一定監督警示作用,旨在督促黨委(黨組)及其領導班子成員及時發現、糾正有關問題。其中,對照檢查制度是將落實主體責任納入黨的組織生活的重要手段,通過年度或專題民主生活會上的批評和自我批評,有助於檢討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端正思想認識、不斷改進工作。而提醒約談制度則是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實踐中的運用,通過對領導班子成員的提醒談話和約談,督促其更好履職盡責。

五是情況通報制度。這一制度兼具宣傳教育和監督警示雙重作用,它要求黨委(黨組)對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因責任落實不力被問責的典型問題進行通報,既有利於強化對黨委(黨組)履行主體責任的監督,也可以對廣大黨組織和黨員干部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五、准確把握監督追責的方式情形

落實黨委(黨組)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僅要明確責任內容及履責“路徑”,還要進一步解決履責的“動力”問題。為此,《規定》第四章從4個方面進一步健全了相應的監督追責機制。

一是述責。《規定》第十九條將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納入年度述職報告工作中,堅持以述責促履責,有助於推動黨委(黨組)立足本職工作更好地履職盡責。

二是督責。《規定》第二十條將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納入上級黨組織監督檢查和巡視巡察之中,借助現有監督體系和力量督促解決責任落實中的有關問題,推動責任落實落地。

三是考責。《規定》第二十一條將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中,通過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進一步引導激勵黨委(黨組)自覺落實主體責任。

四是追責。《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了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方面應當對黨委(黨組)及其領導班子成員追責的5種情形,以追責倒逼履責,有助於督促其守牢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底線。

總之,《規定》緊緊圍繞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這一主線,把責任主體、責任內容、責任落實、監督追責有機結合起來,形成了一個環環相扣、有機銜接的制度閉環,從制度設計層面有針對性地破解了全面從嚴治黨實踐中存在的責任主體不明、責任內容不清、落實機制不完善、監督追責不到位等突出問題。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規定》各項要求,進一步增強“兩個維護”的政治自覺,強化守土有責、守土擔責、守土盡責的政治擔當,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以全面從嚴治黨新成效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來源:《機關黨建研究》雜志

《機關黨建研究》雜志授權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發布,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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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謝倩、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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