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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曙宏: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本報記者 魏哲哲

2019年11月25日08:0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提高黨依法治國、依法執政能力”作出了專門部署,提出了明確要求,確定了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努力方向、目標要求和重點任務。

如何深刻認識“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大意義?在貫徹落實中應當注意哪些問題?記者採訪了司法部黨組書記袁曙宏。

記者:如何深刻認識“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大意義?

袁曙宏: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為當代中國的發展進步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對不斷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加快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

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當前,我們必須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不斷從法治上為解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面臨的一系列問題提供制度化方案,開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更加廣闊的光明前景。

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決定》把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之后進一步作出系統部署,努力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完善,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更加堅實的制度保障。

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抓手。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征程上,全面依法治國的任務仍然艱巨繁重,法治領域改革面臨許多難啃的硬骨頭,必須繼續圍繞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不斷將法治中國建設向縱深推進。

記者: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目標要求是什麼?

袁曙宏:《決定》明確要求,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加快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這五大體系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構成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具體目標。

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必須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不斷提高立法效率,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體系,以及與之相配套的制度規定和社會規范體系,不斷增強法律規范體系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為全面依法治國提供基本依據。

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是聯結良法與善治的橋梁。當前,法律執行和實施仍然是最大的短板,這些法治實施中的問題應當成為厲行法治的聚焦點和發力點,通過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確保法律法規全面有效實施,切實把我國制度優勢、法治優勢轉化為治國理政的政治優勢和治理效能。

加快形成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要抓緊完善立法、執法、司法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制度建設,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至關重要。要切實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提高依法執政能力和水平,為全面依法治國提供方向引領和政治保障。要著力建設一支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為全面依法治國提供強有力的組織和人才保障。

黨內法規既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保障。依規治黨深入黨心,依法治國才能深入民心。要堅持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相銜接相協調,實現管黨治黨和治國理政相貫通,充分發揮依規治黨對依法治國的引領和保障作用,全面提高黨依規治黨和依法執政的能力和水平。

記者:圍繞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決定》提出了哪些具體舉措?

袁曙宏:《決定》從四個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舉措,切實加強體制機制制度保障。

健全保証憲法全面實施的體制機制。《決定》提出,“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落實憲法解釋程序機制,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范性文件”,明確了保証憲法全面實施的重要制度措施。針對現實生活中憲法實施存在的一些問題,《決定》強調,“堅持憲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機制,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對全社會增強忠於、遵守、維護憲法的意識,樹立對憲法的信仰和敬畏提出了進一步要求,以確保憲法在國家和社會治理中的統領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完善立法體制機制。當前,同黨和國家事業發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相比,我國現行立法體制機制還存在一些不相適應的問題,需要切實加以完善。為此,《決定》強調,必須“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廢釋並舉,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同時,對於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立法重點任務,《決定》要求“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重要領域立法,加快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以良法保障善治。”

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決定》強調,“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強人權法治保障,保証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引導全體人民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同時,對執法司法工作作出了具體部署、提出了明確要求:“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完善審判制度、檢察制度,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律師制度,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確保司法公正高效權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決定》強調,“保証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依法正確行使,保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堅決排除對執法司法活動的干預。”在工作重點上,《決定》要求:“拓展公益訴訟案件范圍。加大對嚴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實行懲罰性賠償制度,嚴格刑事責任追究。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夯實依法治國群眾基礎。”為了充分發揮“關鍵少數”的表率作用,《決定》指出:“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以及領導干部要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的能力。”

《 人民日報 》( 2019年11月25日 02 版)

(責編:謝忱、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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