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濤
2018年10月30日09:50 來源:刊授黨校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在我國發展新的歷史方位上緊密結合了新時代新使命新要求,著力提高了紀律建設的時代性,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提供了紀律保障。
從2018年10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此次修訂的《條例》同2015年修訂的《條例》一脈相承,是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對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作出的再部署、再動員。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條例》,須深刻把握好《條例》的政治性、針對性和時代性。
深刻把握《條例》的政治性
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要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強調黨的政治建設是黨的根本性建設,決定黨的建設方向和效果。這就要求,在黨的紀律建設中,必須突出黨的政治建設的首位要求和統領作用,著力體現紀律建設的政治性。
此次修訂,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把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作為根本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動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從而把紀律建設的政治性提高到了一個新高度,並對有關規定作了進一步充實與完善。
比如,在總則的第一章關於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的規定中,在第2條中明確黨的紀律建設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第3條紀律建設的基本要求中,增加規定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增加第5條,即:“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在第六章政治紀律部分,落實《中共中央政治局關於加強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若干規定》,增加對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行為的處分規定﹔增加對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以及制造傳播政治謠言等危害黨的團結統一行為的處分規定﹔增加對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等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行為的處分規定﹔增加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的處分規定﹔增加對信仰宗教黨員的處理規定。
深刻把握《條例》的時代性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這是我國發展新的歷史方位。新時代要有新氣象,更要有新作為。此次新修訂的《條例》,在我國發展新的歷史方位上緊密結合了新時代新使命新要求,著力提高了紀律建設的時代性,也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提供了紀律保障。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之一。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黨的群眾路線貫徹到治國理政全部活動之中,把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奮斗目標,依靠人民創造歷史偉業。
為此,《條例》在第112條對六種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作出了處分規定,並增加“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在第114條增加對扶貧脫貧領域侵害群眾利益的處分規定﹔新增第115條,對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作出處分規定﹔在第116條中增加對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作出了處分規定等。
發展是解決我國一切問題的基礎和關鍵,發展必須是科學發展,必須堅定不移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然而,仍有一些地方為了短期經濟利益,違背中央意志,無視環保法律法規,肆意破壞生態環境。比如,長期以來,我國西部重要生態安全屏障祁連山生態破壞問題十分突出。2017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就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發出通報,對甘肅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楊子興等3名副省級干部進行問責,楊子興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時任甘肅省委書記王三運消極應付中央指示,不作為不落實,對祁連山的生態環境破壞負有重大責任,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為此,《條例》在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的第121條中,增加規定,明確“對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這一規定,為貫徹堅持新發展理念、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了紀律保証。
深刻把握紀律建設的針對性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成效卓著。同時,黨的建設方面還存在不少薄弱環節,必須深刻認識黨面臨的執政考驗、改革開放考驗、市場經濟考驗、外部環境考驗的長期性和復雜性,深刻認識黨面臨的精神懈怠危險、能力不足危險、脫離群眾危險、消極腐敗危險的尖銳性和嚴峻性,堅持使命引領和問題導向相結合,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針對管黨治黨的突出問題和監督執紀中發現的新型違紀行為,《條例》堅持問題導向,作出了一系列新規定,進一步提高了紀律建設的針對性。
比如,針對當前案發情況,第七條增加對執紀審查重點的規定,明確“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當前,“四風”問題屢禁不止,甚至在一些地方出現隱形變異。如2017年3月30日至31日,四川省簡陽市老龍鄉組織機關干部及村干部一行8人前往成都市郫都區、都江堰市考察學習,在考察學習的最后一天,考察組成員中有4人沒有繼續參加考察學習,而是自費購買門票去青城山景區游玩。
為此,《條例》第105條作了修改完善,明確“(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的﹔(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的﹔(三)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的。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應當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針對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上新的表現,《條例》在第十章工作紀律部分,增加對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隻表態不落實的,熱衷於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處分規定,以遏制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蔓延。如第122條為新增加的內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隻表態不落實的﹔(二)熱衷於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三)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針對違反廉潔紀律方面出現的新違紀行為,《條例》強化黨員干部從事營利活動的監管,在第94條中增加對利用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行為的處分規定﹔增寫第90條,對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增寫第95條,對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採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以及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作出處分規定。
針對有的領導干部不重視家風建設的現象,在第十一章生活紀律部分增加第136條的內容,規定“黨員領導干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作者單位:中山大學黨史黨建研究所)
(《刊授黨校》雜志授權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發布,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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