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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干部“耍官威”,違犯了哪些黨紀?

任紅禧

2018年09月18日10:45    來源:黨的生活

2018年8月5日,河北省委辦公廳向全省發出一份“不護短”的通報。通報稱,省委督查室干部劉英林、郭順鵬違反工作紀律,作風簡單粗暴,造成惡劣影響。根據有關規定,省委辦公廳決定給予兩人黨內警告處分,調離省委機關。

事情起因於此前一周發生的一場言語沖突。2018年7月30日下午,兩名自稱是“(河北)省委督查室”的男子在駕車途經河北省阜平縣交警大隊牛角台檢查站時,質疑檢查站負責導流工作的警務人員沒有工作証,雙方因此發生言語沖突。事后,相關視頻被上傳到網絡,迅速引發廣泛關注。而引發輿論質疑的焦點,則是視頻中“省委督查室”一行二人“牛氣”的口氣和態度——其中一名戴眼鏡的男子明確要求“縣紀委書記、公安局局長必須趕過來”。

視頻在網上傳播不久,便迅速引起官方的高度重視。8月1日,河北省委辦公廳對外表示,糾紛發生后,省委書記王東峰高度重視,立即做出批示,責成省委辦公廳會同省紀委、省公安廳和阜平縣委組成調查組,認真調查,嚴肅處理。

而就在河北省委督查室兩名干部因“耍官威”受到處分沒幾天,又有人因為特權意識作祟而受到黨紀政務處分。

2018年8月中旬,一段名為“陝西一干部拒不配合交警執法”的視頻在網絡上傳播。事發時間為8月3日晚,陝西省渭南市華州區交警在正常執法檢查過程中,一名男子拒不配合檢查,並對交警說:“給你們隊長打電話,告訴他我叫谷進軍,他要說不讓我走,我立馬跟你走,你隨便把我關監獄。”8月15日,渭南市華州區紀委監委發布的調查結果稱,華州區人大常委會城鎮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主任谷進軍拒不配合交警檢查,並在公共場合發表不當言論,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給予谷進軍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由區人大常委會免去其職務,並責令其辭去人大代表職務﹔由組織部門將其調離人大機關。

從本質上來講,上述兩起案例都起因於特權意識的不自覺流露,對待執法人員態度倨傲、簡單粗暴,且造成惡劣影響,其違犯的黨紀黨規至少涉及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

在工作紀律方面,《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在生活紀律方面,《條例》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除了近期發生的這兩起案例外,綜觀近年來的新聞報道,也有一些黨員干部因對群眾擺架子、抖威風,作風粗暴,而受到黨紀政務處理的案例,其違犯的則是群眾紀律。2018年8月新修訂的《條例》第九章“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生活紀律、群眾紀律的相關規定是2015年10月修訂《條例》時增加的條款,而工作紀律中有關“官僚主義”的規定,即《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的相關規定,則是2018年8月最新修訂的《條例》新增的一項內容。

之所以將“官僚主義”明確寫入新修訂的《條例》之中,既說明這一問題的嚴重性、普遍性,也說明黨中央對解決這類問題的高度重視。

針對《條例》修訂的相關問題,2018年8月2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在《中國紀檢監察報》撰文闡釋:“被查處的中管干部不少都存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新形式新表現,有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條例》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管黨治黨的突出問題和監督執紀中發現的新型違紀行為,進一步總結實踐經驗,凝練為紀律規定,扎緊制度籬笆,促使廣大黨員明規矩、存戒懼。”

8月28日,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在接受《人民日報》採訪時分析稱:“黨的十八大以來,在全面從嚴治黨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的違紀問題,特別是《條例》對一些新發現的典型行為作出處分規定,細化了監督執紀依據,豐富了紀律審查的內容,讓紀律建設更加完善……這為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提供了紀律依據,突破了反‘四風’問題所遇到的制度瓶頸。”

當然,除了黨紀處分,在政務處分方面,根據公職人員的不同身份屬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以及其他系統公職人員的專項處分規定,均有“公共秩序、社會公德”方面的類似表述,在此不作贅述。

此外,如果黨員干部在“耍官威”的同時,涉及“拒不配合執法”的,則涉嫌違犯《治安管理法》關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相關處罰規定﹔如果有對群眾或執法人員等進行掌摑、毆打行為的,屬於違犯《治安管理法》的相應規定。從黨紀處分而言,依據《條例》第二十九條“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的規定,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這些教訓還提醒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干部,不僅要管好自己的言行,還要約束好家人。除了前文所述兩則案例,此前網絡盛傳的“苗書記事件”“唐山某地稅局副局長妻子掌摑警務人員”等輿情事件,都是特權意識對“身邊人”的“傳染”。

過去,有些黨員干部或其親屬在工作生活中常常不自覺地流露出特權優越感,也不認為這是多大的事兒。但現在看來,在全面從嚴治黨持續深入推進的今天,“耍官威”這類官僚主義作風、對家屬失管失教等問題,已經不容於黨紀黨規,尤其此次修訂的《條例》對這些問題做出了進一步明確,這就提醒廣大黨員干部,特權思想要不得,“有權也不可任性”。 

(黑龍江《黨的生活》雜志授權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發布,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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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謝倩、黃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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