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惠 劉雅坤
2017年09月12日10:09 來源:天津日報
■受到立案調查、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等29種問責情形的干部,要依據本辦法嚴格管理
■《辦法》對干部受問責后的任職情況進行了限制和約束,規定受到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
■《辦法》明確,受到問責的干部,一律取消當年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辦法》明確規定,要將受問責干部影響期內現實表現作為管理使用的重要參考,對認識深刻、整改到位、業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合理使用
從嚴治黨重在從嚴管理干部。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本市出台《天津市受問責干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健全完善了從嚴管理監督干部的制度鏈條。
黨的十八大以來,市委堅決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不斷加大從嚴管理監督干部力度,在肅清黃興國惡劣影響、中央巡視整改、中央環保督察整改等工作中,對失職失責的黨員領導干部堅持有錯必究、失責必問、問責必嚴,促進了各級干部擔當作為,進一步修復淨化了政治生態。《辦法》緊密結合本市從嚴管理監督干部的實際,著眼受問責干部管理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從受問責干部任職、考核、獎懲、待遇等方面進行明確,做到應管盡管、應限盡限、應嚴盡嚴,為切實防止“一問了之”“一棒打死”等問題、有效避免“不會理”“不敢理”“隨意理”等現象提供制度保障。
《辦法》規定,受到立案調查、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以及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誡勉、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等29種問責情形的干部,要依據本《辦法》嚴格管理。《辦法》對干部受問責后的任職情況進行了限制和約束,規定受到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不得擔任原任職務監管部門的領導職務或與所受處理問題相關聯的職務,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辦法》明確,受到問責的干部,一律取消當年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受到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處理,執行同級別非領導職務工資待遇。在立案調查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免去現任職務,執行退休工資待遇,暫不辦理退休手續。《辦法》對任職試用期間干部受問責后管理進行了統一規范,規定在任職試用期間受到影響期半年處分的,延長試用期半年﹔受到影響期為一年處分的,延長試用期一年﹔受到影響期超過一年處分的,終止試用期。
《辦法》堅持從嚴管理監督與關心愛護相結合,明確規定要加強對受問責干部的思想引導和工作考核,促使其積極改正問題、努力做好工作。要將受問責干部影響期內現實表現作為管理使用的重要參考,對認識深刻、整改到位、業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合理使用,切實發揮問責懲前毖后、治病救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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