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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環境)

建設法治政府 激發發展活力——訪內蒙古自治區主席布小林

記者 陳沸宇 丁志軍

2017年09月08日07:0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夜幕下的呼和浩特。
  資料圖片

黨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確立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對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作了全面部署。內蒙古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在建設法治政府方面取得顯著成效,優化了發展環境,激發了發展活力。本報記者專訪了內蒙古自治區主席布小林。

記者: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對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能力素質提出了全新要求,請您談談內蒙古在這方面是怎麼做的?

布小林: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面對這場革命,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員首先要解決好思想觀念問題,我們重點抓了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推動樹立法治信仰。總書記強調,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領導干部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強調執法都必須忠實於法律。我們國家的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依法行政本質上就是執行黨和人民的意志。我們講政治,堅持黨的領導、踐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就要從思想深處認識到,能不能依法行政直接關系到能不能有效貫徹黨和人民的意志、是不是對黨忠誠、對人民忠誠。二是解決“我是誰”的問題,就是准確把握行政權的來源和政府的法律地位,認識到各級政府是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所有職權都是通過權力機關的立法授予的,職權法定、法外無權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任何行政行為,不論出發點有多好,都不得偏離法治軌道,違背法律規定。三是推動樹立法治思維。就是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維方式和工作方式,最基本的就是合法性分析,把合法性當作思考和處理問題的前提,同時增強程序正當意識,養成按程序辦事的習慣,把建立、完善和遵守行政程序,作為依法行政的一項重要任務。四是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落實政府及其部門主要負責人作為法治政府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

記者:職能科學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之一,內蒙古在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府職能法治化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布小林:對於轉變政府職能,總書記多次強調,政府該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該放的權一定要放足、放到位,堅決克服政府職能錯位、越位、缺位現象。按照總書記要求和中央部署,自治區把“放管服”改革作為處理政府與市場關系的關鍵舉措,對各級政府及部門承擔的行政審批事項認真研究、界定,凡是能夠放給市場的,都放給市場,凡是下級行政機關管理更為便捷有效的,都要下放。黨的十八大以來,自治區本級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下放近50%,盟市、旗縣行政審批事項減少40%以上。全面實施清單管理制度,堅持邊推進、邊完善,制定和公布了“八張清單”,即權力清單、責任清單、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証明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以清單管理推動減權、規范用權。

在減少和下放行政權力的同時,創新監管思路和方式,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旗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全部建立“一單、兩庫、一細則”工作機制,自治區本級部門隨機抽查事項佔市場監管執法事項的比例達到91%,佔其他行政執法事項的比例達到76%。

還有就是推動各級政府改變以管制為主的傳統行政觀念,把服務主導的理念貫穿在政府工作的各個方面。全區12個盟市、103個旗縣市區全部建成政務服務中心,同時優化辦事服務流程,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企業和群眾辦事時間普遍比以前壓縮了40%以上。

在“放管服”改革的過程中,我們按照習近平總書記要求,堅持政府職能轉變到哪一步,法治建設就跟進到哪一步,加強政府立法工作,通過及時立改廢,為政府職能轉變提供了保障。這些年,在經濟形勢嚴峻復雜的情況下,內蒙古能夠實現穩中向好、穩中有進,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持續轉變政府職能、推進依法行政,優化了發展環境。

記者:決策是行政權力運行的起點,內蒙古在推進依法決策方面採取了哪些舉措?

布小林: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自治區把規范決策作為規范行政權力的重點,進一步健全了依法決策機制:一是完善合法性審查機制,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制發的文件,都要進行合法性把關,對於重大決策事項,主辦單位和相關單位都要把好法律關,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要進行專門的法律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二是建立了法律顧問制度,發揮法律顧問在依法決策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完善決策程序。重大決策必須經過公眾參與、專家論証、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

記者: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內容,請您談談在這方面的措施。

布小林: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自治區本著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積極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把中央要求開展的綜合執法改革的領域納入改革試點,調整優化部門職能職責,整合執法隊伍,變分散執法為集中高效執法。通過改革,試點地區行政執法機構減少了65%左右,較好解決了交叉執法、重復執法等問題,行政執法效能明顯提升。

與此同時,推動執法重心和執法力量下移,結合“放管服”改革,科學配置人員和編制,將基層能夠承接的執法事項逐步下放,解決基層執法力量薄弱問題。實行了行政執法人員持証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管管理,細化量化行政處罰等執法自由裁量標准,防止因為行政自由裁量權彈性過大,導致執法不公。

記者:法治政府是責任政府,內蒙古在強化政府責任方面是怎麼做的?

布小林:一是推動樹立“職責本位”觀念,讓政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干部認識到,責任是政府權力的核心,是政府的本質屬性,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既是行使權力的過程,也是履行職能、承擔責任的過程。二是按照“權責一致”要求,完善責任制度體系,強化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和責任追究機制,堅決杜絕有權無責和權責不相適應的現象。將政務誠信建設擺在突出位置,完善政務誠信約束和失信懲戒機制,對危害群眾利益、損害市場公平交易等政務失信行為,進行重點治理﹔對於因失信引發的意見、訴求和上訪事項,全面清理、限期解決,要求各級政府言出必行、有諾必踐,新官也必須理舊賬。三是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增強主動公開、主動接受監督的意識,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以公開促公正、促廉潔﹔完善了新聞發布制度、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等制度,及時做好政策解讀,主動回應社會關切,讓人民群眾更好地了解政府、支持政府、監督政府。

《 人民日報 》( 2017年09月08日 13 版)

(責編:程宏毅、楊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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