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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巡視監督的利劍作用

李錦奇

2017年05月23日10:31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發現問題最終是為了解決問題,巡視工作既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又要推動改革、促進發展。要加強對問題的深度分析,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推動體制機制和制度創新。

巡視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是新時期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劍。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明確規定:“中央和省級黨委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這表明巡視監督是從嚴治黨的必然要求。

巡視制度是對黨的巡視傳統的繼承和弘揚

黨的巡視制度,最初是在受蘇共領導體制的影響和共產國際指導下,根據革命斗爭的現實需要而建立的,並隨著革命形勢的變化和黨的發展壯大而不斷地發展推進。從黨的成立初期到十七大期間,黨內巡視制度經歷了產生、發展、停止、完善的過程。

黨內巡視工作的初步建立。1923年6月,黨組織在各地紛紛建立,為加強黨對地方及各級組織的領導,黨內巡視工作應運而生。黨的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明確規定,“中央執行委員會得隨時派員到各地召集各種形式的臨時會議,此項會議應以中央特派員為主席。”“特派員”即為巡視員的最初表達。1925年10月中共中央通過的《組織問題決議案》,決定“增加中央特派巡行的指導員,使事實上能對於區及地方實行指導全部工作”。此時期的表述,標志著黨內巡視工作的初步建立。

黨內巡視制度的正式確立和廣泛推行。大革命失敗后,國民黨白色恐怖加劇,革命力量遭到嚴重摧殘。面對國民黨反動派的血腥鎮壓和高壓政策,在秘密斗爭條件下,建立巡視制度是加強黨中央對地方、上級對下級的集中領導的最佳選擇。1927年11月,中共中央召開的臨時政治局擴大會議通過的《最近組織問題的重要任務議決案》決定,“應當開始建立各級黨部的巡視指導制度”,這表明我們黨已把巡視工作上升到制度的層面。黨的六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又一次強調了巡視指導工作。1928年10月8日中央正式下發了《巡視條例》,初步系統規范了黨的巡視制度和巡視工作的基本問題,明確了巡視員的條件及選定、職責和任務、巡視期限、巡視手段等內容,特別規定了中央、省委、縣委、特委都須設專門巡視員。《巡視條例》第一次以黨內法規形式把黨內巡視工作制度化,標志著黨內巡視制度正式確立。后來,中央把巡視制度確定為“保証上級黨部正確指導的方法”,並將其視為黨的“主要路線之一”,要求各地黨組織切實執行,推進巡視制度的廣泛實施。

黨內巡視制度的發展和成熟。為了進一步規范和發展黨內巡視制度,1931年5月1日,中央通過了《中央巡視條例》,對中央巡視員的資格條件、職權、任務、責任等作出具體規定,並總結歸納了巡視工作方法。這一條例的頒布,標志著黨的巡視制度日趨成熟,為黨取得中國革命勝利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障。

黨內巡視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新中國成立后,因種種原因,黨內巡視制度曾一度淡出黨的建設體系。面對加強黨的建設和反腐斗爭新形勢,1990年3月,黨的十三屆六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同人民群眾的聯系的決定》,其中特別強調了要建立黨內巡視制度。1996年3月,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制定並下發《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建立巡視制度的實行辦法》,並作為加強黨內監督的五項制度之一。2001年9月,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明確強調,中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逐步建立巡視制度。2003年12月,中共中央正式頒發《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把黨內巡視制度列入黨內監督十項制度之中。黨的十七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章》(修正案)明確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2009年5月22日,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這對於完善巡視制度、規范巡視工作,堅持從嚴治黨,加強黨的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黨的十八大以來,面對新的形勢任務,中央多次對改進巡視工作、修訂條例作出部署。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新《巡視條例》)正式頒布實施,這是指導當前開展巡視工作的根本規范和依據。

從中國共產黨的巡視制度建立和發展歷程看,黨內巡視制度在黨成立不久就開始建立,並在黨領導革命斗爭實踐中不斷加以強化和完善,對保存革命實力、擴大革命勢力、加強黨的建設、取得革命勝利發揮了重要作用。

新時期要充分發揮巡視監督的利劍作用

為了實現黨在新時期的歷史使命,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必須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厚植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全面從嚴治黨,最大的挑戰是對權力的有效監督,最根本的是加強自我監督。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巡視監督尊崇黨章,從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到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發揮了重要作用。探討新形勢下如何更加充分發揮巡視監督的利劍作用,是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課題。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按照新《巡視條例》要求,著力推進巡視體制機制創新。新時期巡視監督,要認真按照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的部署要求,准確把握黨的新《巡視條例》的創新規定,推進巡視體制機制創新。新《巡視條例》的創新修訂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一是責任劃分和領導體制創新,明確“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二是任務創新,清理無關任務,回歸聚焦紀檢主業。三是方法和策略創新,巡視方法由“三個固定”向“三個不固定”轉變、常規巡視與專項巡視相結合、明察與暗訪相結合﹔策略創新表現在由過去“神秘低調”向“公開高調”轉變,對腐敗分子形成震懾。四是巡視主體的選拔和組建機制、激勵和懲罰機制創新。五是巡視對象無禁區、全覆蓋。六是巡視內容聚焦黨風廉政建設這一中心,輻射四周的六個紀律(政治、廉潔、組織、群眾、工作、生活紀律),以點帶面,防微杜漸。新時期巡視工作要深入貫徹各項創新要求,緊密結合實際,深入推進巡視體制機制創新,不斷強化巡視監督力度,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發揮從嚴治黨利劍作用。

加強頂層設計,著力推進巡視制度科學化、系統化、具體化。新《巡視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黨在巡視制度建設上取得了重大成果。在貫徹實施新《巡視條例》中,要緊密結合實際,准確把握巡視工作內在固有的規律,突出頂層設計,系統地架構巡視制度體系,形成完整的制度鏈,並與整個國家法律制度形成制度系統。要對現有巡視制度進行及時細化,特別是懲處性的相關規定,要更加具體化和有可操作性,便於貫徹實施。巡視監督要處理好與人大監督、信訪監督、審計監督、司法監督的關系,把巡視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結合起來,形成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的有效機制,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加強巡視后的整改監督,著力鞏固巡視成果。發現問題最終是為了解決問題,巡視工作既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又要推動改革、促進發展。要加強對問題的深度分析,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推動體制機制和制度創新。要避免重巡視、輕整改的現象,對於有些復雜性問題,不具備立即解決問題的條件,落實整改客觀上需要一個時間段,這就需要加大巡視監督的延伸力度,充分運用巡視成果。要建立整改情況反饋報告機制,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確保整改扎實有序推進。要加大巡視監督的威懾力,通過巡視“回頭看”“回馬槍”的方式,對於責任不落實,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要嚴肅問責,督促落實整改。要將整改情況及時公開,建立民意表達機制,把黨內巡視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相結合,同時發揮新聞媒體監督作用,督促被巡視對象把問題整改落到實處。

加強巡視干部隊伍建設,著力打造巡視“鐵軍”。制度的生命在於執行,執行制度的關鍵在人。打鐵還需自身硬,巡視監督能否充分發揮治黨的利劍作用,關鍵在於巡視干部隊伍能力素質的強弱。要進一步加強巡視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建設,著力打造高素質的新時期巡視“鐵軍”。一是把好選人用人關。要堅持把對黨忠誠放在首位,真正把政治過硬、能力強、作風正的優秀干部選進巡視隊伍。二是把好考核監督關。信任不能代替監督,黨組織賦予巡視干部權力,既是信任、培養,更是考驗。要建立科學的監督考核評價機制,通過嚴格監督、准確考核,客觀准確地評價巡視干部和巡視工作。三是建立獎懲機制。要建立明確規范的巡視干部獎懲制度,明確職責、權力、擔當,依規採取表彰獎勵、懲罰處置措施,激發巡視干部的政治責任感使命感。四是強化黨性教育。打造巡視“鐵軍”,必須要加強黨性修養,要堅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鑄就忠誠品格,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開展巡視工作,要依法依規用權,嚴於律己,清正廉潔,不搞特權,不以權謀私,自覺抵制各種歪風邪氣,同時不斷提高能力素質,努力鍛造一支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巡視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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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沈王一、王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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