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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話函詢”細端詳

任紅禧

2017年04月14日10:2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2015年以來,“談話函詢”已成為廣大黨員干部耳熟能詳的熱詞。

那麼,什麼是“談話函詢”呢?

2017年3月22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推送的一篇題為《紀委的“談話函詢”是什麼?》的文章這樣解釋:“通俗地說,‘談話’就是紀檢機關針對收到的問題線索,同被反映人談話,讓被反映人講清自己的問題﹔‘函詢’則是被反映人對被反映的問題給出書面解釋。”

《中國紀檢監察》雜志日前刊載的一篇文章強調,“談話函詢”中的“談話”並不同於約談、日常談話、任前談話、廉政談話等一般意義上的談話,而是線索處置的五類方式之一,是執紀機關收到群眾反映的帶有苗頭性的問題后,給予黨員干部向組織說明情況的一次機會。

《永遠在路上》是前段時間熱播的一部大型電視專題片。中央紀委案件監督管理室副主任韓晉萍在該片第五集《把紀律挺在前面》中說:“‘談話函詢’是針對線索反映的問題比較一般,即使查實了,也隻做出一些輕處分或者是批評教育的處置方式。面對反映的問題比較籠統,大多是道聽途說,或者是主觀臆測的線索,我們就做‘談話函詢’處理。”

此外,“談話函詢”與“誡勉談話”也有所不同。研讀相關黨紀黨規可以發現,“談話函詢”是針對一般性違紀問題的線索,要求被詢問對象如實做出說明,被“談話函詢”的對象可能“有事兒”,也可能“沒事兒”﹔“誡勉談話”則是對具有輕微違紀問題的黨員干部進行的一種組織處理手段。

什麼樣的情形適合採用“談話函詢”方式呢?目前,中央紀委尚未做出具體說明,而各地在執紀實踐中通常各有裁量。

2016年年底,黑龍江省委出台的《關於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辦法(試行)》,將“第一種形態”適用情形細化為9種:1.出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2.反映的問題過於籠統、沒有實質內容的﹔3.反映的問題年代久遠、難以查証的﹔4.反映的問題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5.有違紀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極小,免予或者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6.存在一定問題,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一定影響的﹔7.履行“兩個責任”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評結果較差的﹔8.巡視巡察、考核考察反饋問題整改不力的﹔9.其他需要提醒和批評的問題。

2017年1月發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對“談話函詢”的主體和基本程序進行了規范:

採取“談話函詢”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擬訂“談話函詢”方案和相關工作預案,按程序報批。對需要“談話函詢”的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應當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必要時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談話應當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可以由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或者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陪同﹔經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

談話過程應當形成工作記錄,談話后可視情況由被談話人寫出書面說明。

函詢應當以紀檢機關辦公廳(室)名義發函給被反映人,並抄送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后15個工作日內寫出說明材料,由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發函回復。

被函詢人為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或者被函詢人所作說明涉及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直接回復發函紀檢機關。

此外,《規則》明確規定了“談話函詢”工作的時限要求——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復后30日內辦結,由承辦部門寫出情況報告和處置意見后報批。“談話函詢”后根據不同情形做出相應處理:1.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証據証明存在問題的,予以了結澄清﹔2.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採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3.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或者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應當再次“談話函詢”或者進行初步核實。

最后這一點挺重要,請注意:“談話函詢”材料應當存入個人廉政檔案。

為避免“一談了之”的情況出現,執紀實踐中,一些地方還在“談話函詢”結束后,根據干部管理權限,適情適時將“談話函詢”情況通報當事人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並與干部使用、考核相結合,強化“談話函詢”結果的運用。

(黑龍江《黨的生活》雜志授權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發布,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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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沈王一、王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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