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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民法總則要來了 眾多新規添驚喜

陳會君 周呈思

2017年03月11日16:53    來源:湖北日報

原標題:圖文:民法總則要來了 眾多新規添驚喜

  湖北日報訊 圖為昨日下午,張曉山代表在小組審議時發言。

  圖為昨日,分組審議時,譚倫蔚代表(左)和蔡學恩代表就民法總則草案進行交流。 (全媒體記者 張朋 攝)

  湖北日報全媒體記者 陳會君 周呈思

  一個人的一生,有可能不與刑法打交道,卻不可能不與民法發生關聯。

  歷經9個月,三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正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將給我們生活帶來什麼改變?昨日,在湖北團代表的審議中,記者捕捉到許多令人驚喜的信息。

  胎兒擁有繼承權了

  此次提請審議的民法總則,源於上世紀80年代開始實施的民法通則。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蔡學恩代表說,民法通則只是粗疏勾勒私權利的大綱,總則卻可以稱為總綱,是新時期公民權利“百科全書”的開篇之作和點睛之筆。“其中一個非常大的亮點,就是對胎兒權利的保護。”蔡學恩指著第17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也就是說媽媽肚子裡的胎兒,是可以繼承父輩財產的。“媽媽不能擅自主張,隨意處置胎兒的財產。”蔡學恩補充:“隻有一種情況下這種繼承權無效,就是草案中說的,‘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代孕的、未婚懷孕的、試管嬰兒是否都同樣有民事能力?”民進湖北省委員會秘書長周建元代表建議,對這類現象進行法律解釋。

  Q幣、“屠龍刀”受法律保護

  民法總則草案制定中,三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15503人次提出的70227條意見。湖北團的呂忠梅代表多次參加意見征求會並提出意見建議。“民法總則及時回應了社會和民眾的重大關切,既有中國所特有的問題,也有時代發展體現的新問題。”呂忠梅說。比如,民法總則草案第131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互聯網改變了我們的生活,產生了新的內容,如Q幣、游戲賬號裡價格不菲的‘屠龍刀’等,賬號被盜,裝備丟失,根據相關法律條款可以得到保護。”蔡學恩說。

  荊州市副市長孫玉秋代表認為,這一規定是對財產內涵的完善,意味著民法典將正式承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種法律權利,不容侵犯,適應了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

  為見義勇為者“護身”

  “有老人摔倒了,扶起來之前,先拍一張照片,或者去找一個証人,這樣的話題曾在網上備受關注。”孫玉秋說,不能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一直是公眾的呼聲。

  草案第187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匡正了社會風氣。同時草案還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鼓勵了見義勇為的行為。“見義勇為是高尚可貴的品格,但義舉有風險。如果見義勇為者陷入困境,受助者卻持漠視態度,必然使得見義勇為的社會價值貶損。”孫玉秋說。

  捍衛個人信息安全

  去年8月,山東女大學生“徐玉玉案”驚動全國,電信詐騙和個人信息安全問題成為威脅公民權利和公共安全的重大挑戰。

  草案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確保依法取得的個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

  多位受訪的代表表示,將個人信息保護寫入民法總則草案,是對電信詐騙犯罪的立法宣戰,意義重大。“據統計,半數以上的電信網絡詐騙案與個人信息泄露有關。將個人信息保護寫入草案,為未來制定單行法或通過其他方式進一步細化保護措施提供了依據。”周建元代表說。

  武漢大學黨委書記韓進代表認為,信息泄露和買賣往往是在受害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這一行為本身是非法的,而且是違背個人意願的。他建議將草案第114條“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修改為“不得買賣、非法提供或者違背個人意願公開個人信息”。

(責編:李葉、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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