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伯玉
2016年12月12日09:03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繼2014年12月大選后自民、公明兩執政黨控制眾議院三分之二以上絕對多數議席后,經2016年7月日本第24屆參議院定期選舉,以自公兩黨為核心,包括“大阪維新會”“重視日本之心”黨在內的“修憲勢力”又控制了參議院三分之二以上絕對多數議席。參議院選舉后,修改憲法成為日本國家政治的現實課題。
安倍修憲目標的調整與轉換
安倍認為戰后日本憲法是美國佔領軍當局“強加”給日本的,其修憲論的核心是從根本上修改憲法前文和第九條。日本國憲法第九條有兩款,第一款是“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第二款是“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海陸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對於1954年成立的自衛隊,日本政府給出的解釋是,自衛隊是必要的、最小限度的武裝組織,不是或不相當於軍事力量。自執政以來,安倍的修憲目標經歷了由“修改9條”到“修改96條”再到“結果論”的調整和轉換。
首先,第一屆安倍內閣的修憲目標是修改憲法第九條。2002年5月時任小泉內閣官房副長官的安倍,在接受政治評論家長野祐也採訪時表示,作為政治家的最大目標是“希望修改憲法,現行憲法是在56年前的混亂中制定的憲法。我想用我們自己的手改寫(憲法)”。[1]第一屆安倍內閣時期,安倍修憲的核心目標是修改憲法第九條。2006年10月31日,就任首相不久的安倍在接受海外媒體採訪時明確表示:“第九條是不適應時代發展的(憲法)條文的典型。應該立足於保衛日本和為國際做貢獻的觀點予以修改。”[2]在此前的國會論戰中,安倍曾多次在答辯中稱“現行憲法經過近60年的發展已經不切合現實”,卻未涉及具體條款。安倍還宣稱要任內完成修憲:“自民黨總裁(一屆)任期是三年、隻能連任兩期。在任期內想以修改憲法為目標。”這是安倍就任首相后首次明確修憲目標以及具體的修憲日程。自民黨在2007年參議院選舉中慘敗后不久,安倍以身體原因為由辭職,其修憲理想和修憲目標首次受挫。2009年2月,下台后的安倍再次接受長野祐也採訪時表示要繼續為完成修改憲法這一最大目標而努力:“我們尚未實現修改憲法這一最大目標,為此我想努力集結優質保守勢力”。[3]長野則認為安倍再次挑戰首相位置的“真正理由是修改憲法和教育改革”。
其次,2012年再度執政后以修改憲法第96條為目標。在2012年12月眾議院大選后舉行的記者會上,安倍表示要進行“修改條款的修改”。所謂“修改條款”就是憲法第96條,該條款規定了憲法的修改程序。日本國憲法第96條規定:“本憲法的修訂,必須經各議院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由國會創議,向國民提出,並獲其承認。此種承認,必須在特別國民投票或國會規定的選舉時進行投票,必須獲得半數以上的贊成。憲法的修訂在經過前項承認后,天皇立即以國民的名義,作為本憲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公布之。”簡而言之,日本國憲法的修改,首先要得到國會眾參兩院三分之二以上議員贊成才能提出修憲創議,其次還要得到國民過半數的贊成。“即使六七成的國民想修改憲法,如果僅僅超過三分之一的國會議員反對(修改),國民連一個指頭都不能碰(憲法),連討論(修改憲法)都不能。這個標准太高了。我想廢除這個條款。”安倍還指出,在修改96條這個問題上“與維新會、大家黨能夠基本達成一致。”[4]2013年4月,安倍在接受《讀賣新聞》報社採訪時表示:“應該(將提出修改憲法創議的條件從現行的眾參兩院議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修改為二分之一。即使五成以上的國民想修改憲法,超過三分之一的國會議員就能阻止(修改)是不正常的。”[5]同年4月,安倍在山口縣補缺選舉的街頭演說中明確表示將簡化修改手續作為修憲的“入口”。但是,安倍的“修改96條論”遭到主張修改憲法第九條的著名修憲派學者慶應大學教授小林節的激烈批判,他稱“修改96條”是通往修憲之路的“后門入學”,是“邪道”。小林還批駁了“日本國憲法是世界上最難修改的憲法”的說法:“美國憲法的修改手續更嚴格(國會眾參兩院三分之二以上多數贊成提議修改后,還要得到四分之三以上的州議會的承認),即便如此,日本國憲法頒布以后(美國)也修改了六次。自己不能提出有說服力的修憲方案,卻想依賴日本維新會的存在破壞憲法。如果修憲標准下調到‘過半數’,這是將(憲法)等同於一般法律。憲法將不是憲法。‘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然后再進行國民投票’是世界標准。據我所知,發達國家中沒有為方便修憲而變更修改手續的國家。掌權者‘因為不自由’而想修改憲法這個想法本身就是錯誤的。對‘立憲主義’和‘法治’太過無知。”[6]同時,美國也認為安倍降低修憲條件的做法有問題。美國會議員通過自民黨議員等向日本傳達了美方的觀點,“關於修改憲法,與第九條相比,美國認為96條的修改最成問題”。[7]此外,公明黨明確反對將憲法的修改要件由現行的“眾參兩院三分之二以上議員贊成”改為“過半數贊成”。受此影響,安倍內閣調整了修憲論調。2013年7月參議院選舉前,安倍以“不是得到國民理解的階段”為由事實上撤回了“修改96條論”。安倍修憲目標再度受挫。
最后,“結果論”的提出與強調。2015年1月29日,安倍在眾議院預算委員會回答自民黨稻田朋美眾議員有關“擺脫戰后體制的核心課題是修憲”的質詢時,強調了重視“修改結果”的想法:“政治不僅僅是理念,理念也很重要,可是也有必要拿出結果來。為了得到結果有必要取得國民、國際的理解。尤其是如果得不到國民的理解和支持,就不能推進大的改革。修改憲法是自民黨結黨以來的主張,也已提出修改草案。可是,如果在國民投票中不能得到過半數(贊成)就不能得到修改(憲法)這一結果。”[8]2015年2月21日, 礒崎陽輔首相助理也表達了與修改內容相比更重視“結果”的傾向:“重要的是讓國民體驗一次修改憲法運動。”[9]此后,安倍不再明確談及具體希望修改憲法哪項條款。
安倍調整修憲目標的原因
首先,國民對修改憲法的態度發生了變化。雖然調查方式以及調查問題或答案選項不完全相同,不能進行簡單的比較,但是有關修改憲法的是與非問題,在20世紀80年代的調查中,反對修改憲法的被調查者一直高於贊成者。1997年至2013年的調查數據顯示,贊成修改憲法的被調查者一直高於反對者。自2014年2月起,隨著安倍內閣推動變更憲法解釋、允許行使集體自衛權討論的深入,圍繞修憲問題的贊否再次發生逆轉,反對修改憲法的被調查者再度超過贊成者。[10]
其次,和平安全保障相關法的雙重影響。2015年5月15日,安倍內閣以內閣立法的形式向國會提交了《安全保障相關法案》,同年7月該法案被眾議院全體大會表決通過,9月被參議院全體大會表決通過。《安全保障相關法》主要由兩部法律構成,一部是新的永久法《國際和平支援法》,這部法律意在使日本自衛隊隨時可以對美軍以及多國籍軍隊等提供后方支援行動﹔另一部是在修改現行法律的基礎上整理而成的《和平安全法制整備法》,被修改的法律多達10部,這部法律的焦點在於集體自衛權的行使。2014年7月安倍內閣以內閣決議的形式修改了禁止行使集體自衛權的傳統憲法解釋,在滿足行使武力新的三個必要條件下允許行使集體自衛權。《武力攻擊存立危機事態法》規定了行使武力的新的三個必要條件:一是必須是“存立危機事態”﹔二是“為保全日本國家存立、保護國民沒有其他的適當的手段”﹔三是武力的行使“被認定為應對事態合理且必要的、最小限度內”。通過大幅度強化自衛隊與美軍的聯合即日美軍事同盟以及國際合作,以行動與事實突破戰后日本憲法長期以來一直堅持的和平主義原則與專守防衛體制,確立日本自衛隊可以多邊、多層次迅速應對各種“事態”的戰爭體制,包括“重要影響事態”“存立危機事態”或“武力攻擊事態”,既非“平時”也非“有事”的“灰色事態”。安保關聯相關法的通過和實施,實質上架空了和平憲法第九條,使第九條處於名存實亡的狀態﹔同時又阻礙了安倍內閣對形式上依然存在的憲法第九條的修改。事實上,可以行使集體自衛權的安保相關法的成立和實施,是實質上的解釋改憲。
第三,完成修改憲法歷史使命的政治理想和長期執政、維持穩定政權運營的現實追求之間存在不相容的一面。日本國民、憲法學者對和平安全保障關聯法的強烈抵觸和反對超過了安倍的預料,若其執著堅持修改憲法第九條將導致內閣支持率的下降,而內閣支持率持續下降將直接影響其政權的穩定性以及威脅其執政地位,遑論修憲。完成修改憲法的政治理想和長期執政的現實政治追求之間的對立競爭,使安倍調整了修憲目標以期政治理想與現實政治追求之間達成平衡或妥協。
第四,和平安保相關法成立后,公明黨關於憲法第九條的態度也發生了變化。公明黨的修憲主張經歷了從“護憲”“論憲”到“加憲”的調整和變化。公明黨自建黨以來一直堅持“反對惡改憲法”“反對修改第九條”的“護憲”立場。20世紀90年代中期,公明黨曾加入過新進黨,新進黨有關修憲的主張是在考慮到公明黨立場的基礎上提出的“論憲”。新進黨解體后,公明黨繼承了該黨“論憲”的觀點。2002年11月公明黨第四次黨大會提出了在堅持國民主權主義、永久和平主義、保障基本人權憲法三原則,堅持憲法第九條的基礎上,追加隨著時代和社會發展變化而新提出的環境權、隱私權等新的人權內容的“加憲”主張。2006年公明黨在黨大會的運動方針中提出“面向未來的憲法”,列舉了13個項目作為“加憲對象”。其中,關於憲法第九條提出了一個微妙而進退自如的主張——“是否應該明確(憲法第九條)並不妨礙保持自衛隊”。公明黨在國政選舉競選公約中也多次明確其“加憲”立場。如2010年參議院選舉競選公約,將“隨著時代發展而提出的環境權和隱私權”作為“加憲”對象﹔關於憲法第九條,主張“在堅持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基礎上”謹慎研討自衛隊的存在和“國際貢獻”等。2014年眾議院大選公明黨將“加憲”作為當前八項重要政治課題的第四項明確寫入選舉公約。關於憲法第九條,該選舉公約指出:“在堅持規定放棄戰爭的第一款、規定不保持軍隊等第二款的基礎上,將作為自衛的必要最小限度的武裝組織的自衛隊的存在明確寫進憲法,以及體現‘和平主義理念’的國際貢獻的方式,作為‘加憲’的討論對象慎重地展開研討。”簡言之,公明黨在堅持憲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的基礎上,慎重討論研究給第九條增加第三款,即將自衛隊的存在及活動方式明文寫進憲法。第九條可以作為“加憲”的討論對象予以研究。公明黨“加憲”主張的底線是堅持憲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但是,在2015年安全保障相關法成立和2016年參議院選舉后,公明黨的立場發生了變化。“安保相關法成立后,黨的主張沒必要向進一步修改憲法的方向轉變。”[11]所謂進一步修改憲法,即是指修改憲法第九條。此外,公明黨代表山口那津男在2016年7月10日接受採訪時指出:“在制定和平安全法制時,政府、執政黨整理了基本的憲法觀點,並以和平安全法制規定了憲法解釋的界限。應該確認其有效性、當前沒有必要修改憲法九條。”[12]概而言之,在和平安全法制體制下,沒有必要修改憲法九條。最后,大阪維新會也多次表示“修改憲法第九條‘為時尚早’”。參議院選舉后,大阪維新會鬆井一郎代表在接受採訪時就修憲問題表示:“(我們)反對自民黨憲法(修改)草案。九條討論尚未進行、為時尚早。”[13]
綜上,無論是國會眾參兩院憲法審查會的討論,還是國民投票,包含刪除第九條第二款並寫入“保持軍隊”的修憲草案被通過的可能性較低。在現實面前,安倍不得不暫時放棄其修改第九條的夙願,轉而追求完成“修改憲法”這一“結果”。
當前憲法第九條
被修改的可能性低
對自民黨來說,“修改憲法也就是修改第九條”。[14]自民黨2012年提出的“修憲草案”基本保留了第九條第一款(有小幅度修改),刪除了第二款並新設第二款。新設第二款為:“前項規定,並不妨礙自衛權的發動。為保衛日本和平與獨立以及確保國家與國民的安全,保持以首相為最高指揮官的國防軍”。成文憲法的修改,包括具體條文的修改、刪除以及追加新條款。具體到憲法第九條的修改,目前主要的修改方式包括:自民黨修憲草案對第一款的小幅修改、對第二款的刪除與新設﹔公明黨主張在堅持第九條第一、二款的基礎上追加第三款。
在2016年7月參議院選舉后修憲成為現實的政治課題之際,第九條的修改卻被貼上了“封條”。2016年6月24日,安倍首相在朝野九政黨黨首東京廣播電視台(TBS)電視討論節目中表示:“我認為(修改)九條目前形勢嚴峻”。[15]自民黨副總裁高村正彥7月5日在富士電視台的節目中表示:“即使修憲勢力控制參議院三分之二以上議席,十年以后還是幾年以后另當別論,憲法第九條被修改的可能性是零。”[16]7月26日,高村在演講中再次表示:“坦誠地說,我也想(修改憲法第九條)。根據憲法第九條第二款,自衛隊是違反憲法的。最好是修改(第二款)。”但是,高村又表示盡早修改第九條第二款是困難的:“安倍首相說尚未得到國民的理解。大阪維新會認為為時尚早,公明黨是慎重的。即使想修改也不能改。(我們)不做不能做的事情。”[17]8月21日,高村在談及具體的修憲討論對象時,就自衛隊在憲法中的定位問題表示:“以自衛隊這個名稱將自衛隊的存在明文寫入憲法是最容易得到理解的。”但是,“(要做到這一步)現在尚未得到國民的理解”。[18]高村的發言可理解為自民黨不准備討論“將自衛隊的存在以自衛隊的名稱”明確寫入憲法條文中。戰后長期以來的憲法論爭,最大的政治對立焦點是第九條的修改與堅持。安倍首相及自民黨副總裁卻提前將第九條排除在修憲討論對象之外,表明安倍及其領導的自民黨的近期修憲目標已不再是憲法第九條。
戰后日本的憲法論爭一直是圍繞第九條展開的,“堅持”還是“修改”第九條一直是憲法論爭的核心議題。目前日本正在推進的修憲討論或修憲路徑已經脫離該核心議題,試圖從“界外地帶”突破——給憲法“追加”容易得到輿論和國民理解的新條款的方式或路徑來達到“修改了憲法”之目的。這種繞開“核心議題”(憲法第九條)的修憲路徑或修憲方式被稱為“試修憲”或“技術性修憲”。從安倍首相自身修憲目標的不斷調整、降低——從修改憲法第九條,到修改憲法第96條,再到具體修改哪項條款要由黨來決定等的變化來看,對作為首相的安倍來說,重要的是能否實現“修改了憲法”這一“結果”,隻要能改變“對憲法一指頭都不能動”的現狀就是足以載入歷史史冊的“政績”﹔對作為家族一員或個人的安倍來說,也是完成了其家族未能完成的政治夙願。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研究員﹔來源:當代世界)
相關專題 |
· 期刊選粹 |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