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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傳堂:依法治理航道 護航國家戰略

2015年02月09日09:2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簡稱《航道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全法共七章、四十八條,構建了航道規劃、建設、養護、保護及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體系。我們將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嚴格落實《航道法》規定的各項制度,以《航道法》頒布施行為契機,全面推進交通運輸行業依法行政,為服務“一帶一路”、長江經濟帶和海運強國等國家戰略助力護航。

一、充分認識《航道法》頒布施行的重大意義

《航道法》對促進航道健康可持續發展,保障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維護社會各界依法使用航道的權益,充分發揮航道在構建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航道法》頒布施行有利於加快構建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水運是我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航道法》的頒布施行,填補了航道治理的法律空白,與《鐵路法》《公路法》等共同形成了較為完備的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為依法治理航道提供了法律依據,為加快建設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提供了法律規范,有利於推進交通運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交通運輸業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航道法》頒布施行有利於加快推進我國航運事業科學發展。長期以來,由於對航道保護的法律基礎相對薄弱,航道資源保護不力,水運特別是內河航運發展相對滯后,比較優勢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航道法》的頒布施行,有利於將有限的航道資源保護好、利用好,加快補齊內河航運發展短板,優化綜合運輸結構,進一步發揮綜合運輸的組合效率和整體優勢,從而降低物流運輸成本,提升中國經濟的國際競爭力。

《航道法》頒布施行有利於打造長江黃金水道、加快實施長江經濟帶戰略。長江航道是長江黃金水道的基礎支撐,是貫通長江經濟帶的運輸大通道。《航道法》明確了航道建設養護資金來源,強化了航道保護,有利於按照“深下游、暢中游、延上游、通支流”的原則,加快治理長江干線航道,改善支流通航條件,打造暢通、高效、平安、綠色的黃金水道,建成安全便捷、綠色低碳的綜合立體交通走廊,對謀劃由東向西、由沿海向內地、沿大江大河和陸路交通干線梯度推進的區域發展新棋局具有重要意義。

《航道法》頒布施行有利於加快海上絲綢之路建設、更好落實海運強國戰略。《航道法》頒布施行,有利於加快海上航線互聯互通,促進鐵水聯運、江海聯運等多式聯運發展,有利於加強海運戰略通道建設,保障重要物資海運安全,對加快推進“一帶一路”和海運強國戰略實施意義重大。

二、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航道管理制度體系

歷經反復調研論証修改,在總結我國航道建設管理經驗、借鑒國外有關制度的基礎上,《航道法》在制度設計上有了許多創新和重要突破。

構建了財政資金保障制度。作為公益性基礎設施,航道建設養護投資大、見效慢、正外部性強,航道發展的效益間接體現在對水運發展的促進和對沿岸經濟的帶動、環境的全面改善上,隻能主要依靠政府投資,以政府財政作為主渠道來保証資金鏈。《航道法》明確由政府按需在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設和養護資金,完全符合中央財稅體制改革的要求,為航道建設養護資金來源提供了法律依據。

完善了航道規劃制度。針對航道存在的技術等級低、通航條件差等問題,《航道法》規定,航道應當劃分技術等級,包括現狀技術等級和發展規劃技術等級。在此基礎上,《航道法》進一步明確了航道規劃應當包括航道的功能定位、規劃目標、發展規劃技術等級、規劃實施步驟以及保障措施等具體內容,要求注重航道規劃與其他規劃的協調銜接。

明確了質量安全責任制度。航道建設質量安全是保障航道安全的基礎。為筑牢這個基礎,明確航道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的責任主體和邊界,督促相關各方各盡其職、各負其責,《航道法》明確了航道建設各參與方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各自的質量安全責任。

健全了航道養護管理制度。《航道法》強化了政府和航道管理部門的責任,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航道養護技術規范﹔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應當按照航道養護技術規范進行航道養護,保障航道處於良好技術狀態,並對航道的巡查、維修、搶修等主要養護制度以及疏浚、清障等養護作業的相關要求作了明確規定。

強化了航道保護制度。《航道法》規定,建設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該航道發展規劃技術等級對通航淨高、淨寬、埋設深度等通航條件的要求﹔在通航河流上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航道發展規劃技術等級建設通航建筑物,並實現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同時,對可能造成航道破壞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禁止在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傾倒砂石、泥土等。

設定了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制度。根據航道保護的實際需要,《航道法》設定了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制度。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就建設項目對航道通航條件的影響作出評價,並送有審核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審核。同時,最大限度縮小了需進行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的范圍。

三、認真貫徹實施好《航道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和權威都在於實施。交通運輸系統要把《航道法》的貫徹實施,作為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抓手,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培訓、教育活動,增強全行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努力實現良法善治的目標。

做好配套法規規章立改廢釋工作。要結合行業實際,加快推進與《航道法》相配套的《航道管理條例》及有關規章的立改廢釋工作,增強航道管理法規體系的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加快推進航道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國家與地方航道管理機構的職責體系,逐步建立以中央和省兩級為主,相對集中的管理模式。加快推進長江航道管理體制改革,促進事企分開。根據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推進界河航道管理體制改革,加強中央統一管理。建立健全跨區域重要干線航道管理機構。

依法保障航道建設養護管理資金投入。《航道法》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保障其事權范圍內的航道建設養護管理資金,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航道管理機構,要根據航道建設養護發展和管理實際需要,加快測算所需資金,積極爭取各級政府在預算中合理安排相應資金。

依法做好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工作。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航道管理機構要按照職責劃分,督促在通航河流上建設橋梁、水利水電樞紐等與航道有關工程的建設單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履行建設項目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義務,確保有關工程滿足航道通航條件要求。

確保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交通運輸相關執法單位要嚴格規范執法,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做到公正文明執法,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切實保護好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為交通運輸部黨組書記、部長)

《 人民日報 》( 2015年02月09日 12 版)

(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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