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習近平主席首次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概念,不久前的核安全峰會上,他又提出了“發展和安全並重、權利和義務並重、自主和協作並重、治標和治本並重”的中國核安全觀。
中國核安全觀是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有機組成部分,保証國家安全就必須要確保核安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核安全工作,1984年成立了國家核安全局,代表中央政府對核安全進行直接監督管理,參考國際原子能機構安全標准建立了我國相關核安全法規體系,按照國際通行模式開展核安全監督管理。目前,我國核安全監管機構由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三個核安全業務司、六個地區監督站和兩個技術中心組成,人員近千名。獨立負責全國民用核設施的安全監管工作,是核安全事業唯一的國家監管機構。
截至2014年4月,我國共有運行核電機組18台,一直保持良好的安全業績,迄今未發生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2級及其以上的運行事件。多年的監測結果表明,我國核電廠周邊環境輻射水平處於天然本底正常漲落范圍內。我國在建核電機組30台,約佔全球在建核電機組的40%,建造質量均處於受控狀態。
在核技術利用方面,我國在用放射源10萬余枚,涉及單位1萬余家,在用射線裝置12萬余台(座),涉及單位近5萬家。經過近10年的努力,我國放射源安全管理水平逐步提高,輻射事故年發生率由上世紀90年代的每萬枚6.2起下降至目前的每萬枚2起以下,輻射安全監管成效進步顯著。
成功的監管實踐對保障我國核能與核技術利用事業的順利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按照我國核電發展規劃,到2020年,我國運行核電裝機容量達到5800萬千瓦,在建核電裝機容量達到3000萬千瓦,總裝機容量接近當前美國水平。加上核技術應用事業的快速發展和放射性廢物量的快速增加,我國核安全監管工作將面臨諸多困難和嚴峻挑戰:一是缺少一部核安全的綜合性法律,現有的技術標准還有較多缺項,尚未系統建立我國自己的技術規范和標准體系﹔二是未來5年—10年將是我國核電建造、調試和運行的高峰期,監管任務將持續加重﹔三是日本福島核事故后社會公眾對核安全高度關注,公眾信心已成為整個核事業發展的制約因素﹔四是歷史遺留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處置問題進展緩慢,存在安全隱患﹔五是核安全監管部門的組織機構獨立性不夠,能力建設與核行業發展不適應,核安全監管的權威性和有效性需進一步提高。
今年恰逢國家核安全監管機構成立三十周年,處在核安全監管事業承前啟后的關鍵時刻,我們必須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認真學習領會新的精神,努力提高我國總體核安全水平。一要進一步深入學習領會和把握總體國家安全觀和中國核安全觀的精神實質,扎扎實實地落實到日常監管工作中﹔二要加快核安全立法,在法律層面對核安全的基本原則、法律制度及監督管理體制等重大問題做出規定,以適應我國整個核事業安全發展的需要﹔三要按照“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原則加強對核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各核設施運營單位按計劃完成福島核事故后的“安全改進”工作,適時頒布新建核電廠安全要求,加強和完善核設施駐廠監督制度,完善輻射環境監測和應急響應體系﹔四要創新公眾溝通方式,為核電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社會環境﹔五要推動放射性廢物治理,降低現實核安全風險﹔六要進一步強化機構建設,增強監管實力。
(作者為環境保護部核安全總工程師)
(《紫光閣》雜志授權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發布,請勿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