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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中國外交理論核心和實踐指南

裴遠穎
2014年06月10日08:45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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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4月29日,中國和印度政府發表了《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這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第一次見諸正式國際文件。60年的時間裡,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一直是中國外交的理論核心和實踐指南,筆者結合親身經歷和學習體會,草就此文,以資紀念。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提出的背景和淵源

關於這個問題的史料很豐富,不准備贅述,隻簡短地強調三點。

第一,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周恩來總理首次以完整的形式提出來的。1953年12月31日,周總理在會見印度政府代表團時逐條逐句地提出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形成一個如何處理兩國關系的系統思想。隨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得到印度總理和緬甸總理的認同,並在中印、中緬政府聲明中加以共同倡導。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並不是憑空產生的,其基本思想就是新中國成立后外交工作的指針。在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和政協其他有關文件中,在10月1日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成立的公告中,均有提及。1950年2月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也寫入了一些有關原則。可以說,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提出,是我們黨和國家當時外交工作經驗的總結和拓展。

第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思想不是中國獨創的。它是人類熱愛和平、反對戰爭思想的傳承和發展。從共產主義運動的角度講,列寧在1919年底提出不同社會制度國家之間應和平共處,這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思想來源之一。從國際關系角度上講,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精神同《聯合國憲章》的宗旨相通,是后者的高度深化、濃縮和提升。從歷史文化角度看,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精神營養源自於中國和其他亞洲國家的傳統文化。例如中國古代就有關於“非戰”、“和為貴”、“和而不同”這些理念。印度也有“潘查希拉”這個理念。“潘查”是“五”的意思,“希拉”就是准則、原則的意思,它來源於佛經裡的五戒,印度人加以靈活運用和變通,轉用於國際關系方面,即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了。

第三,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提出是新中國成立后內外形勢發展的客觀需要。建國之初要同外界打交道,要同其他國家建立和發展關系。如何建立和發展關系?不是隻要別國願意,就全盤接納,這裡要有自己的原則、要有一個共同認同的基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明確了中國對外交往中應該遵循的原則。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提出也順應了當時世界民族解放運動蓬勃發展的潮流。當時亞洲和非洲很多國家剛剛擺脫殖民統治,需要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希望有一個和平安全的國際環境。所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一經提出,就得到了亞非廣大新獨立國家以及正在爭取民族獨立國家的支持,成為發展中國家對付霸權主義、強權政治的有力武器。現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已被寫入了一系列重要國際文件中,為世界大多數國家所接受,成為國際社會處理國與國關系、解決國際爭端的基本准則。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在外交實踐和國際關系中的運用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首先運用於中國和鄰國的關系,如中印、中緬等中國同亞洲國家的關系中。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誕生后不久,國際上發生了兩個重要事件,都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有關。一個是1954年的日內瓦會議,周總理根據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精神,找到了解決印度支那問題的比較符合當時實際形勢的方案,使國際形勢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緩和。這是在國際舞台上成功運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一個范例。另一個是1955年的萬隆會議。在這個會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得到進一步的充實和發展,萬隆會議的巨大國際影響推動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走向世界。

筆者在個人外交經歷中深深體會到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對外交實踐的作用和意義,舉三個例子:

第一個例子是波蘭。正在筆者任駐波蘭大使期間,1989年波蘭發生劇變。劇變后,波蘭的社會制度改變了,而中國還是社會主義,如何改變兩國關系原有模式,使之在新的形勢下得到維護和發展,成為擺在兩國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原先建立在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共同性基礎上的模式顯然難以為繼。怎麼辦?中國很快找到答案,那就是尊重波蘭人民自己的選擇,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解決這個課題的鑰匙。波蘭劇變后的第一任外長對中方的立場表示完全贊同,他認為,中波兩國關系應該超越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指導來加以發展,這是我們兩國的共識。實踐証明,中波關系沒有因為劇變受到影響,不但保持了原來的水平,還有所發展。后來中東歐國家相繼發生劇變,基本上都是以這種模式妥善處理了雙邊關系。這也說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經得起考驗的,是富有生命力的。

第二個例子是立陶宛。1991年,蘇聯還沒有解體的時候,立陶宛、拉脫維亞、愛沙尼亞等波羅的海三國就已宣布獨立,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發生了根本變化。當時擺在中國面前最直接的問題就是要不要承認他們,對它們採取什麼態度﹔這裡有種種因素需要考慮,如果處理不好,內外都可能引起連鎖反應。因此,中國怎樣表態,國際上非常關注。出乎很多人意料之外的是,中國很快就承認了波羅的海三國並派遣大使。我們這樣做的根據的就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波蘭外長對我說,你們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尊重各國人民的選擇,做得非常好,令人欽佩。他的這番話也反映了當時國際社會的普遍看法。

我被任命為中國駐立陶宛第一任大使。我到立陶宛遞交國書,先后會見了立陶宛的總統、總理和外長。根據國內的指示,表明了中方的立場:中國外交政策的總方針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尊重各國人民的選擇,中國願意在此基礎上同立陶宛發展友好關系。對方表示,立陶宛敬佩中國經濟成就,高度評價中國公正的外交政策,立陶宛認同和遵守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絕對不會同台灣發生政治關系(當時台灣正在加緊對波羅的海三國開展“銀彈外交”)。當時的立陶宛總統在意識形態方面是很強硬的,但他也認識到,不能以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來決定國家關系,應當把兩國關系建立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之上,這符合立陶宛自身的利益。后來在涉台問題上,立陶宛確實是這樣做的。

第三個例子是印度。印度是同中國建交最早的國家之一,是非社會主義國家中第一個。

中印建交雖然早,但關系的發展經歷過種種曲折,這種起伏和是否遵守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緊密相關。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印關系有過一段黃金時期,兩國人民非常友好,“印地—秦尼巴依巴依”(中印人民是兄弟)的口號響徹街頭巷尾。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后,印度希望保留英國殖民時期在西藏的特權,這個想法中國當然是完全不能同意的。經過多次談判,在1953年底,在雙方就中印兩國在中國西藏地方的關系問題談判時,中國提出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處理這個問題的共同方針,印度不得不放棄原來的想法,使這個問題得到解決。

1959年,中印關系出現了一個大轉折。印度支持西藏叛亂,並派兵侵佔中國領土,中印關系迅速惡化。到1962年,面對印度的“前進政策”及武裝進攻,中國邊防部隊開展了“中印邊界自衛反擊戰”,擊退了印度軍隊,兩國關系陷入了冰點。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無疑是因為印度的做法違背了它參與倡導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如果不是這樣,中印之間本來沒有什麼問題不可以解決,至少不會兵戎相見。20世紀80年代末期以后,兩國關系逐步轉暖,至今已發展成戰略合作伙伴關系。不能不說,這是兩國重提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並以此為基礎處理兩國關系中的問題產生的效應。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深化和發展及其理論意義

當今世界發生了深刻復雜的變化,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否還適用?答案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精神永存,今天仍然適用,這是毫無疑義的,但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精神不是凝固不變的,而是不斷深化發展的。

我們知道,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最初是處理不同社會制度國家之間的准則,后來發展到適用於一切國家之間。隨著時代的變化,我們對國際形勢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理解也在不斷深化。近年來,中國在國際關系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概念和新提法,開始逐漸形成一套新的外交理論體系。如:互相尊重、互利共贏,以及以和平發展為主題的新時代觀,新安全觀,新秩序觀,新文化觀等等。應該說,這個理論的核心仍然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它沒有脫離這些原則,而是對它們的深化和發展。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第一條“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我們現在常說“互相尊重”,而省掉了下面的“主權和領土完整”。這並不意味著主權和領土完整不重要,而是其內涵有新的擴展,也就是說,不僅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還要互相尊重社會制度意識形態、宗教信仰、傳統文化、發展道路等等。

第二條“互不侵犯”。互不侵犯就意味著不沖突、不對抗,多交流、多協商,消除安全威脅於初始狀態之中。搭建安全架構,保障各國的安全,而且安全是普遍安全,不能只是單方面的安全。這是“新安全觀”的根本。

第三條,“互不干涉內政”。中國仍在繼續強調這個原則。現在有些人提出,不干涉內政不是絕對的,在某些問題上,比如在人權問題上就應該進行干預。但是現實情況是如何呢?這種論調往往成為干涉他國內政的借口,成為動輒動武的根據。這說明,不干涉內政的原則在今天具有更重要的現實意義,不是是否要放棄的問題,而是應當進一步加大強調力度的問題。

第四條,“平等互利”。過去講平等互利主要是指經濟方面。現在遠遠超過了經濟范疇,涵蓋了外交、安全、經濟、文化乃至科技、環保等各個方面。而且,過去的經濟合作主要是貿易,現在其內容更加寬泛,包括共同投資、合作生產等多種合作形式,包括區域經濟合作和經濟全球化。“平等互利”包括兩個原則:“平等”,就是無論國家大小都是以平等的地位參與國際事務,不承認有特殊成員,更不承認霸權。“互利”的實質就是共贏,國與國之間的關系不是零和博弈,不是你死我活,而是大家相互合作,同舟共濟,共同獲益。

第五條是和平共處。這是前四條的目的和歸宿。

從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深化和發展過程看,是經過了一脈相承的三個階段的。第一階段,是倡導和貫徹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第二階段,是提出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口號並力求充實其涵蓋內容﹔第三階段,是勾畫構建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的遠大目標。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作用如何提升?20世紀90年代初期,鄧小平強調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意義的同時,提出了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這是對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繼承和發展。新秩序是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基礎的,與其精神完全一致,但不是簡單的重復。秩序和准則都是應當遵守的,但秩序較之於准則,其含義和適用范圍都更加廣泛,不僅適用於雙邊關系,而且適用於整個國際社會。所謂秩序,就是有更嚴格的要求,有更高的權威和約束力。

新秩序應該有哪些內容?基於對當今國際形勢的特點,中國提出了構建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的目標。相對於新秩序,構建和諧世界的提法又前進了一步,它包括更加豐富的理念和理論認識,從而充實了新秩序的內容,也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運用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前文所提到的“合作共贏”、“共同發展”,以及“與鄰為善以鄰為伴”,“睦鄰、安鄰、富鄰”,尊重各國的發展道路、發展模式、文化傳統、宗教信仰,深化區域合作、推進全球化進程,建立新型大國關系等等都在這個大框架的范圍之內。

十八大以來,習近平主席提出了一系列嶄新外交理念,對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本思想有了新的貢獻,如:提出了新型大國關系的外交原則,用以指導中美這兩個主要世界大國之間以及中國與其他大國之間的關系﹔倡導親、誠、惠、容的思想,以及“一帶一路”的構想,以進一步發展和深化中國與周邊國家之間的關系﹔提出中國與發展中國家是好兄弟、好伙伴、好朋友,中國與發展中國家的關系,應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積極發展戰略合作,以進一步開拓、鞏固和加強中國同這些國家的友好合作。

中國多年的外交實踐証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中國外交理論的基礎和不斷發展豐富的源泉。

(作者系當代世界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外交部前政策研究室主任,前駐波蘭、立陶宛、印度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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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金雪、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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