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解讀:為什麼要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勞動教養制度建立以來,為維護社會治安、確保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加快推進,要求改革勞動教養制度的呼聲日趨強烈。同時,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政法機關駕馭社會治安局勢能力不斷提升,也為改革勞動教養制度創造了有利條件。《決定》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明確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
勞動教養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創立於20世紀50年代,是黨和政府從我國國情和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出發作出的一項重要決策。1957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標志著勞動教養初步納入了法制軌道。在建立之初,勞動教養制度兼有教育矯治和收容安置功能。“文化大革命”期間,勞動教養制度停止實施。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明確了勞動教養的審批、管理、期限和監督等問題。此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特別是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禁毒法等法律相繼出台,對勞動教養制度作了補充、調整和完善。可以說,對於那些主觀惡性較深、屢教不改但又沒有達到犯罪定量標准要求,既不能給予刑事處罰,適用治安處罰又不足以為戒的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予以勞動教養,創造性地解決了刑法結構上的缺陷和治安管理處罰程度上的不足。勞動教養制度創立50多年來,對維護治安秩序、確保社會穩定、教育挽救違法人員發揮了歷史性的重要作用。
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隨著我國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加快,經過各方面堅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國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備,處理違法犯罪的法律不斷完善、有機銜接,勞動教養的功能逐步被相關法律制度所替代,勞動教養的適用逐年減少乃至基本停用,廢止勞動教養制度的社會共識已逐漸形成,時機日益成熟。按照法律規定,勞動教養制度應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程序予以廢止。
總體而言,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強化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管理社會的重要體現,是社會發展進步的必然選擇,既必要又可行。需要強調的是,為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免受違法犯罪分子不法行為的侵害,我國目前還需要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新華網北京1月17日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