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專題報道>>聚焦全面深化改革

楊冬梅:創新社會治理需要激發社會組織活力

2014年01月14日14:38   來源:黑龍江日報
【字號 】 打印 社區 手機點評 糾錯  E-mail推薦: 分享到QQ空間  分享


原標題:創新社會治理需要激發社會組織活力

社會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治理是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和依托。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了“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激發社會組織活力”。這標志著我們黨充分認識到政府不再是社會治理的唯一主體,社會組織也是社會治理的主體之一,社會組織以其獨有的特質和優勢參與社會治理領域,能夠承接政府部分社會管理的職能,是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水平不可缺少的重要組織形式,這是對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認識的進一步深化。創新社會治理必須要激發社會組織活力。

一、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有利於推動政府改革,優化社會治理

20世紀后期世界范圍公共管理改革的總趨勢是從管理到治理,就是通過國家和社會的合作,共同管理社會事務。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首次引入了“社會治理”概念,提出要提高社會治理水平。由管理到治理,一字之差背后體現的是理念、方式和制度的變革。社會治理與傳統依靠行政權力進行管理不同,主要方法不是強制命令,而是通過合作、協商、確立認同和共同的目標等方式管理社會事務。實踐表明,實現政府的有效治理,必須將一些可由社會自我管理的事項交由社會,充分發揮社會自我調節功能。社會組織具有植根於社會的優勢能與政府優勢互補、發揮作用,是政府有效治理的有力助手,是社會治理的重要依靠力量。首先,社會組織的發展和壯大是政治民主化的體現,它可以很好地擔負起代表和反映社會群體的利益訴求的職責,通過社會組織的協商渠道,政府可以很好地架起與社會溝通協調的橋梁,大大提高社會治理效率。其次,社會組織的發展促進政府改革,利於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優化政府組織結構。“小政府,大社會”——流行於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的西方新自由主義思潮,已成為各國行政改革的重要指導思想之一和共同選擇。作為理想的承接載體,社會組織逐步進入公共治理領域,逐漸承擔從政府逐漸剝離出來的部分公共服務性事務,政府才能真正正確履職和優化結構。

二、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有利於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優化公共服務供給

在政府管理視野下,政府是公共服務唯一的供應主體。隨著現代社會公民對公共服務需求的不斷上升,這種由政府“包攬”公共服務的供給和對社會生活領域治理的傳統模式,不僅效率不高、提供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有限,而且各級政府已是不堪重負。而以民間性、公益性和自主性為基本特點的社會組織在組織和分配社會資源時往往更有效率,能夠降低社會治理成本,提高社會治理效益。因此,轉變政府職能,將部分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治理職能交由能擔此重任的社會組織承接成為大勢所趨。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支持和發展志願服務組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大批的社會組織將公益慈善作為發展宗旨,在提供公共服務方面,尤其是扶老、救災、助殘、助學和濟困等公益性慈善事業中發揮了重要的主體作用。如,截至2012年底,全國共建立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站、點和慈善超市3.1萬個。全年有1325.0萬人(次)困難群眾受益,有1293.3萬人次在社會服務領域提供了3639.6萬小時的志願服務。因此需要發揮社會組織優勢,通過委托、協議、參與招標、合作外包等方式,利用自身機制、資源、人才等方面優勢,在社會公共服務活動中以服務為宗旨,積極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調查、決策咨詢以及產業政策制訂等活動與政府聯合或獨立提供公共服務,與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務互補,形成更為健全與科學的公共服務體系。

三、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有利於反映社會訴求,化解社會矛盾

我國已進入全面深入改革的關鍵時期,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和“矛盾凸顯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面對社會利益分化和公民需求多元化的新形勢,社會矛盾的表現形式呈現了新的特點:突發性增強、群體性增強、對抗性增強、主體多元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當前,國內外環境發生極為廣泛而深刻的變化,我國發展面臨著一系列突出矛盾和挑戰”、“社會矛盾明顯增多”,要減少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關鍵在疏導。

社會組織具有民間性、草根性、廣泛性等特點,具有貼近公眾、反映不同群體利益訴求、整合和協調公眾利益等優勢。社會組織可以快速、有效、直接地了解民情表達民意﹔可以通過組織化、制度化的表達方式協調不同群體利益,推動公眾行為規范有序﹔可以積極應對各種環境變化,反映相關利益訴求,參與社會治理工作,有效促進問題的解決和矛盾的化解。社會組織通過提供公民參與的平台,可以促使公民監督國家權力,影響和監督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這對於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民意反映的越及時,就越不容易引發對抗性矛盾。在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公正方面,社會組織能夠與政府形成合力,擴大民眾參與社會管理。因此要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應依靠民間力量解決民間矛盾、化解民間糾紛,注重發揮社會組織在化解民間糾紛、協調各方利益關系、調解社會矛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群眾問題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權益有保障”,“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確保社會安定有序”。

四、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有利於增加就業崗位,緩解就業壓力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的不斷發展,在中央的重視和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下,我國社會組織逐步發展壯大,整體影響力日益增強,已成為我國社會建設的生力軍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截至2012年底,全國共有社會組織49.9萬個,比上年增長8.1%﹔吸納社會各類人員就業613.3萬人,比上年增加2.3%。這些社會組織活躍於經濟、社會、文化體育、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不同程度地發揮著激發社會活力、動員和組織社會資源的作用。

當前應重點培育對社會經濟和諧穩定發展聯系最直接的部分社會組織,為緩解就業壓力、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做出重要貢獻,這是符合實際的戰略選擇。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要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等四類社會組織,成立時直接依法申請登記”。我省齊齊哈爾市民政局去年6月份出台了《齊齊哈爾市社會組織直接登記試點工作指導意見》,成為全省第一個制定出台社會組織直接登記試點工作規范性文件的地區,打破了實施多年的社會組織的雙重管理體制,消除了眾多草根社會組織難以合法注冊的困擾。但是,降低門檻不僅會帶來社會組織數量的激增,同時也會帶來諸多管理問題,社會組織也將面臨更大的考驗,如能力提升、政府支持、共同認可等等。因此,要盡快建立全面、系統的社會組織管理和監督體制,確保社會組織的規范運作。

同時,需要正確處理政府與社會組織的關系,加快政社分開。嚴格執行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得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規定,減少行政干預,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社會性和獨立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限期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真正脫鉤”。因此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轉變觀念,逐步將部分行業管理的職能,如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行規行約制定、行業統計、資質認証、協調行業訴訟等職能,結合政府購買服務,通過轉移、授權或委托給符合條件的行業協會,真正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行業管理職能,逐步實現其對行業內部企業本應具有的約束力和權威性。

(作者單位:中共黑龍江省委黨校)

(責編:吳斌、常雪梅)


相關專題
· 聚焦全面深化改革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焦點新聞
48小時排行榜 48小時熱帖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