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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解讀:為什麼要改革司法管理體制

2014年01月14日09:36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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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解讀:為什麼要改革司法管理體制

改革司法管理體制,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是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迫切需要,是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

第一,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進程不斷加快,要求進一步改革司法管理體制。近年來,中國司法改革積極穩妥有序推進,步入頂層設計、整體統籌的新階段,取得顯著進展。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隨著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實施和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不斷推進,廣大人民群眾對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提出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中央明確要求進一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對從制度上保証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提出了新的要求。黨的十六大報告強調:“改革司法機關的工作機制和人財物管理體制,逐步實現司法審判和檢察同司法行政事務相分離。”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保証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黨的十八大報告要求:“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必須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精神,立足於我國基本國情和發展的階段性特征,用中國的智慧和中國的方法,借鑒其他國家司法制度有益經驗,進一步探索實踐,深化司法管理體制改革,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第二,防止司法地方保護主義、推進司法公正,要求進一步改革司法管理體制。由於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司法人員司法能力存在差異、地方保護主義觀念尚未根除等原因,司法裁量權行使不透明、司法行為不規范等現象依然存在,地方各級司法機關在行使國家司法權力過程中容易受到地方因素的不當影響和干預,難以獨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權力,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既要確保各層級司法單位依法獨立公正辦案,切實保証司法權的行使不受地方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又要確保黨委政府加強對司法工作的監督,已成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課題。這就要求我們以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為著力點,進一步總結改革經驗,改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証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第三,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提升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要求進一步改革司法管理體制。近年來,在司法改革中,圍繞著專業化、職業化、正規化制度建設,圍繞著容易滋生腐敗的關鍵環節,積極完善職業准入制度,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改革經費保障體制,強化廉政風險防控,有效提高了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但是,按照公務員序列管理司法人員隊伍導致行政職級主導的職業保障體系,與司法的職業要求和職業風險不相適應。必須進一步深化司法管理體制改革,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統一招錄、有序交流、逐級遴選機制,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職業保障制度,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提供良好組織基礎。(新華網北京1月14日電)

(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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