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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

2014年01月13日09:42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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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為什麼要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

實施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和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也是規范市場秩序、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決定》提出明確要求:“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

第一,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落實依法行政的重要環節。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推進依法行政,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到2020年實現“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標。在我國,80%以上的法律法規由行政機關實施,但我們的行政執法工作與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著差距。對此,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以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作出明確規定,要求按照行政權力與責任緊密挂鉤、與行政權力主體利益徹底脫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解決行政執法中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的有力舉措。長期以來,由於多方面原因,不少部門都建有自己的執法隊伍,甚至同一個領域有幾支執法隊伍,多層執法、多頭執法、重復執法,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和統一性,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干擾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級各類市場不斷繁榮、邊界日益模糊,對我們市場管理的方式方法和能力水平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對此,必須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組建相對獨立、集中統一的行政執法機構,同時按區域設置執法機構並實行屬地管理,減少行政執法層次,適當下移執法重心。隻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規范市場秩序、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提高執法專業化水平的有效途徑。各部門組建獨立執法隊伍、分散進行執法,容易造成隊伍素質參差不齊、人員編制和執法經費不足、執法制度和程序不完善等問題。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能夠整合部門資源,把“五根指頭”捏成“拳頭”,集中保証編制經費,優化機構設置和裝備條件,加強培訓上崗和日常管理,切實增強執法隊伍力量,為提高執法工作規范化奠定良好基礎。

第四,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重要內容。通過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一方面有利於深化行政體制改革,避免行政執法機構膨脹,降低行政成本﹔另一方面有利於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合理劃分政府部門與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責權限,實現政策制定職能與監督處罰職能相對分開。同時,目前絕大部分各級各類行政執法機構的機構性質和人員編制參差不齊,除部分是行政編制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編制外,有相當一部分是事業編制,實行差額撥款,執法主體的資格和權威性面臨質疑。按照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原則,行政執法機構作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逐步劃歸並入行政機構或轉為精簡、高效的行政機構。(新華網北京1月13日電)

(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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