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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解讀:如何進一步發展基層民主

2014年01月12日10:29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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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民主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政治權利,是全部民主政治的基礎。健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開展形式多樣的基層民主協商,讓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的迫切要求。《決定》明確指出“發展基層民主”,突出強調“健全基層選舉、議事、公開、述職、問責等機制”,“推進基層協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監督機制”,“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加強社會組織民主機制建設”。

第一,開展形式多樣的基層民主協商。協商民主是基層民主實踐中常用的形式,主要表現為民情懇談會、民主溝通會、民主理財會、民情直通車、便民服務窗、社區議事會、居民論壇、鄉村論壇等。在開展基層民主協商中,必須進一步提高廣大基層領導干部對協商民主地位作用的認識,使他們明確重大公共事務的政府行為都要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在達成共識的基礎上作出符合公共利益的決策。必須建立一個讓基層群眾、組織和社區等利益相關方能夠表達意見、協商討論的制度化平台,有一條與群眾協商溝通的有效渠道,有一種由群眾參與決策的規范程序,有一套黨委政府領導下的專家論証、群眾參與的科學機制。

第二,健全基層群眾自治機制。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包括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我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通過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人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並對干部實行民主監督。要切實把基層群眾自治機制作為人民當家作主最有效、最廣泛的途徑,作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基礎性工程,抓緊抓好。要以擴大有序參與、推進信息公開、加強議事協商、強化權力監督為重點,拓寬范圍和途徑,豐富內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眾更好地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把城鄉社區建設成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要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監督機制,完善對城鄉社區中擔負管理職責的人員選舉和罷免程序,自己選舉自己的帶頭人,並把管理涉及的事務盡可能地向居民公開,加強權力監督。在農村,不僅要自選村委會干部,還要建立健全選舉機構,完善監督機制。

第三,加強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民主機制建設。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健全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是發展基層民主的重要方面。要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強化職工在本單位經營管理和各項事務中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作用,審議企事業單位的重大決策,管理企事業單位內部事務,監督行政領導行使管理職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確保企事業單位各項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要加強對基層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以及各類社會組織的領導,積極培育各種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共利益、基層民主和社會自治功能的社會組織,推動基層各類組織廣泛發揚民主,提高工作透明度,引導和規范基層各類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在此基礎上,充分發揮基層各類組織在維護群眾利益、反映基層群眾訴求、管理基層事務、擴大群眾參與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強基層各類組織的自治功能,實現政府管理和基層民主的有機結合。(新華網北京1月12日電)

(責編:高巍、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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