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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農民享有更多財產權利

——訪湖北省委財經辦(農辦)主任劉兆麟
2013年12月16日17:08   來源:湖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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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讓農民享有更多財產權利

《決定》摘錄

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

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既是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城鄉居民財產權利平等的必然要求。如何實現?記者採訪了省委財經辦(農辦)主任劉兆麟。

財產權利不足制約城鄉一體化發展

記者:農民財產權利不足,會產生哪些影響?

劉兆麟:當前,農民和市民所享有的財產權利不平等。比如,城鎮居民購買的房屋具有完整產權,可以抵押、擔保、買賣,農民的宅基地卻不行﹔企業獲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用於抵押、擔保等,農民擁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卻不能。財產權利的不足,嚴重制約農民財富的培育、積累、擴大,制約農民財產進入社會財產增值體系、信用體系、流動體系,制約農民同城鎮居民在經濟權利上的平等,制約城鄉一體化發展。

從全國看,2012年城鄉居民收入比為3.1︰1,我省為2.65︰1,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大,不僅不利於農業農村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且制約內需特別是消費需求擴大和經濟持續穩定增長。從農民收入構成看,家庭經營性收入、工資性收入、轉移性收入、財產性收入4個部分中,2012年我省農民人均純收入為7852元,其中財產性收入為66元,佔比僅為0.84%,增長空間很大。

記者: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有何重要意義?

劉兆麟: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是法律賦予農民的合法財產權利,無論他們是否還需要以此來作基本保障,也無論他們是留在農村還是進入城鎮,任何人都無權剝奪。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有利於實現城鄉居民財產權利平等,增加農民收入、縮小城鄉收入差距,保障農民依法享有平等的財產權利。

落實改革舉措需加快推進四項工作

記者:改革如何破題,從哪些方面推進?

劉兆麟: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落實中央改革舉措,急需四個“加快推進”: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頒証、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平台建設、建立穩定的農地流轉機制、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革。

農民財產權的核心是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頒証是賦予農民更多財產的前提和基礎性工作,這個工作不加快進度完成,其余的都是紙上談兵。2013年的中央和省委1號文件明確要求,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証工作,這項工作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視,加大財力投入,組織力量加快推進。此外,還要加快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地籍調查,盡快完成確權登記頒証工作。

將農村土地產權推向市場交易,是農民獲取更多財產的關鍵。我省要以武漢、鄂州等地的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為樣板,加快建設以市縣為基礎、省城為中心、統一聯網的省級農村產權交易市場。

積極培育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銀行、土地信用合作社等合作組織、中介組織,加快土地流轉步伐。

用股份制的辦法將集體資產的佔有權和收益權明確到戶到人,組建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實體。建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探索城鄉同權同價,推動農村集體土地的市場化,增加農村集體土地收益。(湖北日報訊 記者吳文娟 通訊員豐肖)

(責編:吳斌、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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