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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解讀:加強權力制約監督 確保權力良性運行

陳雙梅
2013年11月29日15:19   來源:每日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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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解讀】加強權力制約監督 確保權力良性運行

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既是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客觀要求,也是推進反腐倡廉建設、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的現實需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必須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這是黨在全面深化改革新時期對權力本質認識的進一步深化,是黨在加強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方面的重要探索,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第一,堅持以制度建設為基礎。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必須堅持以制度制約權力,確保權力在制度范圍內有效運行。一是結合實際,因地因時制宜,建立健全制度體系,切實做到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要在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基礎上,突出重點、整體推進,及時完善、修訂、廢止有關制度,建立健全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制度體系,既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又確保黨和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二是切實提高制度的執行力。要通過學習宣傳教育,使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領會制度精神,增強制度意識,掌握制度內容,牢固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的觀念,增強帶頭學習制度,真正相信制度,嚴格遵守制度,自覺維護制度,模范執行制度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第二,堅持以權力制約為核心。要防止濫用權力,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堅持以制約權力為核心,既是權力正確行使的保証,也是對權力進行監督的基礎。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一是按照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原則,科學設置決策部門、執行部門和監督部門,科學劃分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使權力分屬互不交叉的不同部門,並制定相應的程序使之能夠既相互協調配合又相互牽制,從而形成科學的權力結構。二是嚴格按照不同權力的使用范圍,加強對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的規范和限制,確保各種權力運行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三是把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的行使通過法律和規章加以確定,合理配置各系統各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職能,確保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各種權力,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

第三,堅持以權力監督為關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時期,防止權力濫用、錯位和失控,必須加強對權力運行體系的全方位監督。一是形成黨內監督的長效機制。要通過制度創新,健全黨內監督制度,強化對重點部門、行業和領導干部的監督,推進黨內監督的規范化、科學化。二是健全立體監督網絡,形成監督合力。要充分發揮各監督主體的監督作用,把黨內監督同國家權力機關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司法監督、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形成責權明確、聯系緊密、配合有力、信息共享的監督體系,確保加強對權力制約和監督的合力作用。三是健全測評預警機制。要充分發揮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行風監督員、特邀監察員的作用,逐步建立紀檢監察機關牽頭、其他監督主體積極配合的測評預警機制,制定測評預警目標和評價標准,建立反腐敗情報交流制度,完善函詢回復制度、誡勉談話制度、督促整改制度,促進廉政測評預警機制的健康運行。

(作者系甘肅省社會科學院紀委書記)

(責編:王金雪、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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