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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機制,抓根本”領略《決定》八大反腐實招

萃嵐
2013年11月25日16:21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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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平同志曾經深刻指出:“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這種制度問題,關系到黨和國家是否改變顏色,必須引起全黨的高度重視。”縱觀日前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注重從制度層面創新機制,限制權力,抑制腐敗,“帶有根本性”,正好體現了上述精神。請看其中八大反腐實招:

實招一:推行權力清單制度。《決定》指出:“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完善黨務、政務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推進決策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權力清單”,顧名思義,就是詳細規定權力究竟應該干什麼,不能干什麼,到底怎麼干等權力運行邊界。推行“權力清單”,讓權力公開透明,有助於消除權力運行中的暗箱操作、權力尋租和灰色地帶,提升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和民眾對權力的信任感。

實招二:推動紀檢工作雙重領導。《決定》指出:“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推動紀檢工作雙重領導,有利於形成權力制衡,有利於各級紀委加強對同級黨委的監督。

實招三:推行新提任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決定》指出:“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沖突、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任職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規,推行新提任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健全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機制,運用和規范互聯網監督。”這是對人民群眾要求實行官員家庭財產公示制度的一個重要回應,有關事項公開,必然涉及官員家庭財產。這一舉措,意味著實施“陽光法案”破冰。

實招四:健全改進作風常態化制度。《決定》指出:“圍繞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加快體制機制改革和建設。健全領導干部帶頭改進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機制,完善直接聯系和服務群眾制度。改革會議公文制度,從中央做起帶頭減少會議、文件,著力改進會風文風。”反對整治“四風”常態化、經常化,有利於建立長效機制,鞏固和發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成果。

實招五:探索實行官邸制。《決定》指出:“規范並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處佔用住房和辦公用房,不准超標准配備辦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准違規配備公車,不准違規配備秘書,不准超規格警衛,不准超標准進行公務接待,嚴肅查處違反規定超標准享受待遇等問題。探索實行官邸制。”官邸制暗含的一個意思就是,官邸隻能在任職期間居住,官員個人沒有產權,如果卸任、離任、升任,這個房子你得交回去,正所謂“鐵打的官邸流水的官”。

實招六: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決定》提出:“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証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這一舉措,有利於抑制司法腐敗。這表明黨中央下了大力氣解決司法體制問題,更加重視改革的頂層設計。長期以來,我國司法設置和行政區劃設置高度重合,法院、檢察院人財物高度依賴地方,使得案件的公訴和審理容易受到地方干擾,影響案件公正審理。

實招七:改革信訪工作制度。《決定》提出:“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使群眾問題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權益有保障。”“改革信訪工作制度,實行網上受理信訪制度,健全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機制。”暢通百姓訴求表達渠道,有利於人民監督地方政府,有利於抑制消極腐敗,有利於舒緩社會張力,以前許多貪官落馬都是被信訪群眾告倒的,故有評論說“信訪舉報有人管,不怕貪官告不倒”。

實招八:推進干部能上能下、能進能。《決定》提出:“打破干部部門化,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加強干部跨條塊跨領域交流。破除‘官本位’觀念,推進干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完善和落實領導干部問責制,完善從嚴管理干部隊伍制度體系。”“打破體制壁壘,掃除身份障礙,讓人人都有成長成才、脫穎而出的通道,讓各類人才都有施展才華的廣闊天地。”這些用人政策,有助於克服人事腐敗,匡正用人之風。

《決定》還提出:“著力控制‘三公’經費支出和樓堂館所建設。”“著力糾正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風。”“著力解決‘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防止領導干部利用公共權力或自身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等等,都為限制權力、預治腐敗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

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愛濫用權力,直到有限制的地方為止,權力失去監督必然導致腐敗。”由於權力的這種特點,即使權力掌握在廉潔的人手中,也仍然會產生濫用的可能。因此,必須強化對權力的監督與制衡功能,才能有效遏制腐敗現象的發生。為抑制消極腐敗《決定》在“限制權力,形成制衡”上動了真格。

(責編:趙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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