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更完善,制度要更嚴密,政府也需通盤考慮、兩頭用力。“消除一切就業歧視”,這是中央對更公平就業作出的庄嚴承諾
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規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鄉、行業、身份、性別等一切影響平等就業的制度障礙和就業歧視。”
消除“一切”就業歧視的新提法,擲地有聲,體現了中央的決心。
勞動力市場上,就業歧視的新聞不少。挑戶籍、挑性別乃至挑屬相、星座,就業歧視五花八門,既讓人哭笑不得,也讓人無奈傷心。
怎麼招人用人,企業有自主權。但自主並不意味著不受約束,更不等同於明目張膽的就業歧視。對於受歧視群體而言,經濟收入與職業發展受到了影響。對於社會發展而言,人力資源的閑置、浪費以及錯位,都是經濟發展的負能量,甚至導致社會沖突,加劇社會撕裂。
用人單位也應明白,無端設置歧視性規定,或能節省選人成本,卻也傷害了企業形象,嚴重的還會受到懲罰。
反對就業歧視,《勞動法》和《就業促進法》都有明文規定,法制防護網已基本成型。但要“消除一切就業歧視”,制度改革還得繼續推進,法律法規也應該進一步細化。適當時候,可以出台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法律更完善,制度更嚴密,才是根治就業歧視的良藥。
在這劑良藥以外,政府不妨通盤考慮、兩頭用力,為消除歧視加點“催化劑”。
在上游,完善制度設計,減少審批程序,給企業鬆綁,增市場活力。經濟更好了,崗位會更多﹔供需矛盾緩解了,歧視才能從根本上減少。
在下游,關照和幫扶也應同步。比方說:招收殘疾人多的企業,部分稅負可獲減免﹔招收弱勢群體多的企業,政府可以在社保等方面適當獎補。看得見、拿得到的實惠,有助於消除企業的用工顧慮。
求職者維權成本也要降低,避免“贏了官司丟了飯碗”。當前,個人維權依然比較困難。要暢通維權渠道,成立第三方監督機構,讓勞動者不用孤軍奮戰。
消除一切就業歧視,是中央的庄嚴承諾,關乎勞動者們的就業公平。未來的曙光如何一點一點照進現實,我們無比向往,並且滿懷期待。
《 人民日報 》( 2013年11月22日 1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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