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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會民生讀本之一 城鄉發展不平衡不協調,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存在的突出矛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必須健全體制機制,形成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農互惠、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

土地改革解讀:財產權利,農民應該分享了

記者 梁瀟 康傳義
2013年11月22日08:04   來源:陝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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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土地改革解讀:財產權利,農民應該分享了

新華社圖

“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資源,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我國發展方式、分配方式的重要資源。土地制度的重大改革,無疑是轉變發展方式,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的重大改革。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兼顧土地利用效率與農民收益增長,是體現公平與效率的重大舉措。”陝西省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所長王建康說。

同權同價,尊重農民土地財產權利

2013年11月,長安區楊庄街辦上堡子村的村主任尤言緒,正和村干部、村民代表們在西安其他區縣做詳細調研,目的隻有一個,就是“怎麼才能把村裡的土地,好好發揮出最大的效益來”。

早在2006年,村民李百奇和其他40戶農民,將自家手裡共計80畝土地,以每畝450元的價格承包給了一戶商家,合同簽訂的承包期為十五年。但是,幾年過去了,李百奇卻后悔了,因為當年的承包價,已經跟不上市場的變化,土地創造了多少收益,也與自己關系不大。

這個發展中的事例,凸顯了農民從土地獲益中的難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及《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土地是稀缺的基礎性要素。從一定程度上說,城鄉二元的土地制度是城鄉二元結構的制度基礎。原來的土地制度扭曲了建設用地市場,導致農民難以參與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也助長了工商資本多佔土地的動機。在事實上影響了土地利用效率,形成了土地資源稀缺與建設用地空置並存的現象。”王建康分析說。

土地改革,著眼於提高土地效率,盤活上億畝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立現代農業體系﹔土地成為農民、村集體最重要的財產,農村發展更好,農民利益更大,農民還可以帶著從土地獲得的第一桶金,進入一個新的生活和發展空間。

《決定》中還提出:“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

“目前,農村居民可以擁有的財產權主要就是農地、宅基地和房屋。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從來都是從農村和農業經濟的基本特點以及農地經營的客觀訴求出發的。通過對土地產權的多元化分解,給土地在不同經營主體之間交易流轉,其定價和收益的分享提供了必要前提。”陝西師范大學金融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劉明說。

“《決定》對農民土地權利的強化,會使農民更愛土地,更加珍惜土地,更加重視在土地投入,從而促進全省現代農業的快速發展。”省農業廳廳長白宜勤說。

土地入股,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2013年11月,高陵縣天舉家庭農場的負責人邱建波,正忙著在自家果園裡喂養土雞。目前,邱建波的家庭農場,一共流轉來300多畝的土地,種滿了梨樹和杏樹,果園裡還養了一千隻土雞和300多隻兔子。

在今年9月剛剛拿到家庭農場執照的他,高興地說“咱現在也是一個法人了!”談及今后的發展,除了豐富多品種的種養和經營,他還計劃以“土地入股”的新方式,多流轉一些土地,帶動一些農戶,加入他的農業“團隊”,而在鄰村的西安新龍農產品專業合作社,已經成功開展的“土地入股”合作方式,也帶給了他很大的信心和勇氣。

針對我國目前農業農村發展形勢做出的綜合判斷,《決定》指出:“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

談到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在農業經營體系方面的創新,省農業廳廳長白宜勤從這幾個方面加以分析:

一是農業經營體系的內涵有了變化。過去關於農業經營體系的表述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次在傳統家庭經營、集體經營的基礎上,新增加了合作經營和企業經營,適應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和發展的需要,使農業經營體系更加完善。

二是拓展了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能。《決定》在進一步明確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等權能的基礎上,新賦予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權能和入股進行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流轉權利,流轉限制有了較大程度的放寬。

三是更加注意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鼓勵農民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土地,發展多種形式的規模經營,這是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中提出的,《決定》創新之處在於增加了“在公開市場上”幾個字,體現了尊重市場規律、尊重農民意願的深刻內涵,對強迫農民轉出土地的做法進行了限制。

四是明確了財政資金可以直接投向農民合作社。近幾年來,各級財政通過支持農民合作社,形成一些資產,但對這些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歸屬及管護問題,一直缺乏明確的政策,在監管上造成比較大的困惑。《決定》這次明確,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合作社持有和管護,對其權屬作了比較清楚的規定。另外,《決定》還明確“允許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對解決農業發展中的資金問題提出了新的思路。

城鄉一體,推進公共資源均衡配置

全會《決定》提出,必須健全體制機制,形成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農互惠、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是《決定》中的重要一筆。

維護農民生產要素權益,保障農民工同工同酬,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完善農業保險制度﹔鼓勵社會資本投向農村建設,允許企業和社會組織在農村興辦各類事業。統籌城鄉義務教育資源均衡配置,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推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

劉明分析:“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這既是進一步實現城鎮化的重要舉措,也是推動農村土地流轉的重要條件”。未來還將按照城鄉一體化發展的要求,努力形成城鄉發展規劃、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勞動就業和社會管理一體化新格局,逐步消除城鄉區域壁壘,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和社會融合,城鄉一體化發展將相得益彰。

(責編:王金雪、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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