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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體制改革能否破解腐敗難題?

圖八木
2013年11月20日13:19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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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簡稱《決定》)提出,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沖突、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任職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規,推行新提任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決定》提出,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11月19日齊魯晚報)

中央《決定》中提出的反腐敗法規制度體系改革,最大的亮點就是“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還有一個亮點對反腐敗工作也有極大的幫助,就是《決定》提出,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這兩項措施的推出,可以說這兩大亮點對當前反腐體制的反腐力度提供了很好的支撐。

但這次改革到底能不能破解當前存在的腐敗難題,筆者認為,要取得反腐敗工作的勝利,當前的打擊腐敗力度需要堅持,但打擊不是目的,目的是制止腐敗的產生和漫延。用制度來止住腐敗的產生,就需要加大對腐敗預防的力度。要做到這點,還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支持並需要轉變現在以打擊為主的反腐敗觀念,將強力打擊腐敗轉變到採取更多措施來提高預防腐敗能力上來。這才是作為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應該更關心和關注的重點。畢竟黨培養一名黨員干部也不容易,如果能夠讓這些黨員干部都自覺遵紀守法,將自己置於監督之下,減少腐敗行為那又何樂而不為呢?應該把治病救人當作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工作的立足點和出發點。當然,對待已經無法救治的腐敗分子也不能手軟,隻要涉及觸犯法紀,應該如何處理就如何處理,應該由檢察機關介入處理的就由檢察機關處理。

有專家分析,“今后領導干部涉及職務犯罪,將不再是中紀委先介入辦案的模式,涉及到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問題,將由檢察院直接介入辦理”。筆者認為,檢察機關直接介入模式應當可以執行,這也是以法治國的體現。領導干部涉法當由檢察機關介入,體現以法治國精神。紀委是黨的紀律檢查機構,在監督和監察黨內腐敗行為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對涉法黨員干部直接由檢察機關介入,不但可以節約時間,還能讓民眾看到黨的機關在尊重法律方面的模范帶頭作用。依法治國的理念將更加深入人心。如果這種模式能夠得以推廣,那將是國家依法治國的重大舉措。將是國之大幸,民之大幸。

《決定》將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權提收到上一級紀委和組織部門,在筆者看來,意義不是不大。雖然頻繁的更換任職地點可以讓一些地方的主要領導有所忌憚,但隻要紀委書記還是在同級黨委領導之下,受同級黨委的領導,這種監督本身就有很多限制。黨的內部實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如果有些項目,明顯存在著不合理,但主要領導想通過,他還是可以通過由黨委(黨組)會的召開來強行通過。出了問題也是領導班子的決定,主要領導隻負領導職責。紀委書記在班子中隻佔一票,起不了多大的作用,為了班子的團結穩定,還不能有事沒事經常到上一級紀委那裡去匯報。紀委書記的工資關系和人事關系都在當地,還些原因都是造成當前同級難以監督的主要問題。因此,雖然上收了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權和考察權,但能夠起到的作用確實很有限,還是無法解決同級監督難這塊“硬骨頭”。

將省以下法院檢察院的人財物統一收歸省本級直接管理。保証了地方司法的獨立性,與各級地方政府的利益交集減少了,可以有效地減少地方干涉司法,保証司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如果這次改革能夠動作再大點,將涉案官員由檢察院直接介入模式進行實施,更可以保証或者減少地方政府對案件的影響,使案件審理更公平公正公開。畢竟減少地方政府干擾因素是當前辦理涉官案件中最需要解決的問題。這個直接介入模式在檢察機關人財物統一收歸省本級管理后更是能夠起到較好的作用,值得期待。

腐敗問題不管是哪個國家都不可能完全杜絕,在《決定》中,我們也看到了黨中央對腐敗問題的高度重視,特別是今年以來蒼蠅老虎一起打的反腐動作更是深得全國人民群眾的贊揚。反腐敗體制機制的每一次改革就是一次完善,隻有不斷地總結工作中出現的難點問題,才會去思考、去改革、去完善。隻有不斷地改革,各項制度措施也才會越來越健全。以制度管人,以法治國才是真正的法治中國。

(責編:趙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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