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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改革攻堅·權威訪談

管理到治理一字之變內涵深刻

2013年11月15日10:22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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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管理到治理一字之變內涵深刻

11月12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在北京閉幕,隨后,新華社播發了舉世矚目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

在這份長達5000余字的公報裡,許多表述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其中之一,就是人們熟知的“社會管理”表述變成了“社會治理”。由“管理”轉向“治理”,盡管僅僅是一個字的變化,但許多專家學者認為,這是此次三中全會的亮點之一。同時,這亦是我國首次在黨中央的文件中如此鮮明地提出“治理”這一概念。

11月14日當天,正在開會的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莫紀宏在會議間隙,接受了《法制日報》記者採訪。與此前接受記者採訪的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小軍觀點一致,兩人均認為,公報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向現代化發展,並提出創新社會治理,其核心首先是以人為本,其次是堅持法治,最終的目的是讓人民安居樂業。

現代化的國家治理體系以法治體系的建立為重要基礎,既要通過公權力有效管理社會,也要通過立法來約束公權力

記者: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回顧以往的中央全會,並沒有如此鮮明地提及“治理”的概念,這應該是一個全新提法。

莫紀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確是十八屆三中全會的一大亮點。國家治理的內涵是如何全面有效地協調社會關系,現代化的國家治理體系以法治體系的建立為重要基礎,既要通過公權力有效管理社會,也要通過立法來約束公權力。

中央首次提出“國家治理體系”的概念,其核心內涵是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具體包括強化黨的領導地位,進一步建設人民民主,以法治為基礎建立規范的國家治理體系等目標,其中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水平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標志。

國家治理不僅是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還包括正確處理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以及公民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是全面有效協調社會關系的概念,涉及如何進行科學有效的權力配置、提高政府自身行政管理水平等方面。

記者:十八屆三中全會將“管理”改為“治理”,是不是要防止把社會管理簡單地作為一種社會控制手段。從社會治理的本質來看,雖然有需要控制和監管的一面,但最終還是應該為社會提供更多的服務。

莫紀宏:行政權力對管理對象的單向管理,更多強調的是管理的技能、技巧。治理則是更高層次的管理,管理者本身也要被管理,而且首先要把自己先管理好。它是一種優化、良性、多元化、多角度的管理,是一種提升,內涵更全面。

此外,管理者僅僅行使好行政管理權是不夠的,還要讓廣大群眾受益。這就需要政府轉變職能,為群眾提供優質服務。這也就是公報指出的,要改進社會治理方式,讓一些矛盾尖銳的案件能夠通過法院解決,而不是推向社會。其實最重要的是,必須著眼於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

楊小軍:可以說,改革開放30年來,遺留下一些社會矛盾及社會問題,出現了經濟快速發展但社會管理相對滯后的問題。所以此次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創新社會治理。其實以前黨的很多報告都曾提到,要創新社會管理。管理強調的是官管民,而現在講治理,即這是官與民共治的內涵。也就是說,是雙邊關系,而不是單邊關系﹔是官與民的雙向治理,是互動、協商,具有現代化的意義。

國家安全是治理的根本,而人民安居樂業是社會治理最基礎的問題。而國家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運行的法治程度,則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障和關鍵指標

記者: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提高社會治理水平,並列出三個標准:一是維護國家安全﹔二是確保人民安居樂業﹔三是社會安全有序。這是從國家、人民、社會三個方面對社會治理給予了明確界定。

楊小軍:這個問題可以這樣理解,國家安全是治理的根本,而人民安居樂業是社會治理最基礎的問題。如果一個國家的人民有吃、有住、有工作,這就是安居樂業,這亦標志著社會治理達到了一個比較高的水平。從根本上解決民生問題,是最大的社會治理問題。

記者:從另一個層面來講,治理的外延其實就是要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也就是說管理者的權力要受到限制。

莫紀宏:對行使公權力的人來說,治理是要依法管理,依法約束管理者。現代化的國家治理能力,包括對緊急狀態、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處理能力,在國際舞台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利益的能力,全面有效地建設和諧社會、讓人民過上安居樂業生活的能力。而國家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運行的法治程度,則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障和關鍵指標。

社會治理不僅官方是主力,還要民間的參與。國家不再唱獨角戲,而是實現社會共治,官民共同參與、共同協作才能將社會治理好

記者: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健全公共安全體系。這是否可以理解為,社會治理要以人為本,最大限度地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逐步建立起多元社會治理結構。

楊小軍: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帶有糾偏性質。我們常說,要讓矛盾糾紛在有序的程序中解決,即矛盾糾紛的解決要納入法制軌道。

所謂社會組織,即民間的非政府組織,其作用還遠未充分發揮。社會治理不僅官方是主力,還要民間的參與,要以有效的方式激發其活力。國家不再唱獨角戲,而是社會共治,官民共同參與、共同協作才能將社會治理好。

十八屆三中全會之所以提出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是因為近幾年社會矛盾比較突出。要化解首先要預防,如果不能有效預防和處理矛盾糾紛,空轉會浪費司法和社會資源。因此,如何有效化解矛盾糾紛,關系到社會長治久安,涉及到矛盾糾紛的預防體制問題,這也是管理層提出的風險控制理念。

老子曾說過:“政善治,事善能。”意思是說政務要善於調治,事情要善於去做。相比管理,治理是一種優化、良性、多元化、多角度的管理,是一種提升,內涵更全面。在“發展黃金期”和“矛盾凸顯期”交織的當下,惟有全面深化改革,大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以善政推動善治,方能為中國邁向現代化國家打下堅定基石。兩位學者對於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中新表述、新思路的深度解讀,也正是廣大群眾的期許。(法制日報報北京11月14日訊 記者廉穎婷)

(責編:王金雪、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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