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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與反腐敗密切相關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姜明安
2013年11月12日10:09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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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改革,與反腐敗密切相關

  深化改革和推進反腐敗均是十八屆三中全會的重要議題。三中全會所要議決的改革是整體的全方位的改革,包括經濟體制、機制、制度的改革,社會體制、機制、制度的改革和政治體制、機制、制度的改革。無論是哪一種改革,都與反腐敗密切相關,都是反腐敗的必須舉措,而且是從源頭上反腐、治本的必須舉措。

  就經濟體制、機制、制度而言,舊的經濟體制、機制、制度賦予政府干預市場以廣泛的權力,政府通過大量的審批、許可、征收、收費、處罰、強制等控制企業和各種經濟組織的生存和發展,這不僅窒息了市場經濟運行的活力,而且給政府機關和政府工作人員提供了廣泛的尋租、腐敗的機會。因此,不下大力氣改革舊的經濟體制、機制、制度,不僅我國的經濟不可能持續穩定發展,而且政府官員的腐敗勢頭不可能得到根本扼制。

  就社會體制、機制、制度而言,舊的社會體制、機制、制度限制了社會組織、團體和各種NGO、NPO的生長、發育、發展,使政府包攬大量本應通過社會自律解決的事務、事項。這不僅窒息了社會發展的活力,而且使政府機關和政府工作人員行使公權力失去了強大的社會監督,為其腐敗提供了便利。因此,要從根本上推進反腐敗,必須改革舊的社會體制、機制、制度,下大力培育和發展各種社會組織、團體和NGO、NPO,以為政府“瘦身”,轉變職能和向社會轉移公權力提供條件,同時為國家必要的公權力行使和運作提供強有力的監督和制約機制。

  就政治體制、機制、制度而言,舊的政治體制、機制、制度導致權力過於集中,法治不彰,人治盛行,“一把手”說了算,權力沒有制度的約束,即使有制度,制度的籠子也關不住過分膨脹的權力,一些官員甚至明目張膽地進行權錢交易、權色交易、買官賣官。因此,要從根本上治理腐敗,必須推進政治體制、機制、制度的改革,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加強法治,編制強有力的能真正關住權力的制度籠子,使各級黨委和黨的一把手能真正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依法執政,依法行使權力。

  反腐必須綜合治理,但也要重點突破。綜合治理包括制度反腐、法治反腐、教育反腐、懲治反腐。重點突破的方向應該是制度,是法治,即通過改革,改進和完善制度,推進法治。

  所謂“制度反腐”,即是指通過推進經濟、社會、政治的體制、機制、制度改革,消除產生腐敗的根源,營造保障廉政的環境,以達成腐敗現象逐步減少,最終消除腐敗的目標。所謂“法治反腐”,是指通過制定和實施法律,限制和規范公權力行使的范圍、方式、手段、條件與程序,為公權力執掌者創設公開、透明和防止其濫用的運作機制,以達成使公權力執掌者不能腐敗、不敢腐敗,從而逐步減少和消除腐敗的目標。

  “制度反腐”與“法治反腐”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但二者的內容和形式有一定的交叉:“制度反腐”的制度很多是由法律確立的;“法治反腐”的法律(包括實體法和程序)則大多是要通過相應的制度或在相應制度的運作過程中實現的。

  教育反腐和懲治反腐在整個反腐機制中,無論是現在和將來,始終都有著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教育可以陶冶公權力執掌者的情操,培植其內心的理想信念;懲治可以通過懲罰公職隊伍中的腐敗分子、腐敗行為,威懾和警醒其他有腐敗傾向或苗頭的公權力執掌者避免滑向腐敗,鞭策所有公權力執掌者對腐敗經常保持戒心,抵御各種腐敗的誘惑,增強對腐敗的免疫力。但是由於社會環境和人性的復雜性,單純依靠教育或懲治是不可能完全解決腐敗問題,實現反腐敗的目標和任務的。要比較有效地解決腐敗問題,還必須同時依靠制度,依靠法治。鄧小平同志認為,“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

  由於舊的體制、機制、制度對一些官員的思想的影響,由於一些官員在市場經濟運作過程中拋棄理想信念,過分追求金錢和物質享受,其世界觀已經嚴重變形。對這些官員,單靠一時的培訓、教育不可能使他們轉而即時向善,單靠嚴刑峻法也不可能使他們因畏懼而即時“收手”。因此,我們必須更多地依靠營造“不能腐敗”、“不敢腐敗”的制度環境去扼制腐敗,並通過這種制度環境去逐步培育絕大多數官員“不想腐敗”的世界觀,通過這種制度環境與人的精神世界的互動去培育和陶冶官員的廉政情操。

  十八屆三中全會將通過推進經濟、社會、政治體制、機制、制度的整體的全方位的改革,有力地促進制度反腐和法治反腐,從源頭上和根本上扼制腐敗在我國的蔓延趨勢。

(責編:王金雪、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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