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編外人員”為何屢成免責托詞?
近一段時間來,“編外人員”頻頻成為涉事單位的“替罪羊”。出事之前,他們的工作幾乎和編制內的警察、城管人員沒兩樣。一旦出了問題,所在單位便馬上與他們劃清界限,讓他們以個人身份承擔責任。
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隻要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其職務行為后果就由用人單位承擔。沒有執法資格的“編外人員”,如果執行編內人員承擔的工作任務,本就已違法,再因粗暴行為引發矛盾沖突,毋庸置疑應追究法律責任。但是,惹事的
“編外人員”不該是唯一的責任承擔者,這既是對法律紀律的藐視,也是對涉事單位管理混亂的縱容。
要建立負責任的政府,就應當下決心糾正“掩耳盜鈴”的“編外”亂象。更重要的是,在追究惹事“編外人員”責任的同時,應讓那些躲在背后的人走到前台來承擔責任,還應查一查他們聘用“編外人員”是否合乎法規、有沒有對“編外人員”盡到崗位培訓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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