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專題報道>>中央國家機關“我與十八大”主題征文選登>>最高人民檢察院

描繪刑事申訴檢察新圖景

——十八大報告“加強法律監督”之我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  孔 靜
2013年07月29日14:5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字號 】 打印 社區 手機點評 糾錯  E-mail推薦: 分享到QQ空間  分享


原標題:描繪刑事申訴檢察新圖景 --十八大報告“加強法律監督”之我見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2012年政府工作報告中隨即強調,堅持法律監督,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這是“法律監督”在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被提及。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加強法律監督”后,政府工作報告再現“法律監督”,可以說,是在建設法治政府、推動依法治國方略層面上的一種高度共識。

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加強法律監督、實現法治社會的進程中,檢察機關的地位至關重要。在檢察機關內部,雖然有多個部門承擔法律監督職能,如偵監部門、公訴部門在承擔訴訟職能的同時承擔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等監督職責,但是,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是唯一的專門承擔刑事訴訟法律監督職能的部門。

刑事申訴檢察職能可以簡單概括為:通過辦理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申訴案件實現對內監督,通過辦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實現對外監督,通過辦理國家賠償案件和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實現權利救濟。從訴訟程序設計來看,刑事申訴程序是刑事訴訟程序的最后一道救濟程序,是申訴人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從監督對象上來說,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對檢察機關所有終局性的決定、對法院所有終局性的刑事裁判,均具有監督權,以至於有人用“法官之上的法官”、“檢察官之上的檢察官”來描述刑事申訴檢察工作。刑事申訴檢察工作的在法律監督中角色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法善而不循,亦虛器也”。目前,由於種種原因,刑事申訴檢察在檢察機關中的地位並不彰顯,定位亦不清晰,其法律監督的角色,圖景模糊,甚至可有可無。如,長期以來刑事申訴檢察與控告檢察由同一個部門即控申部門承擔,為配合地方黨委政府工作,各級司法機關往往將維穩作為考評重點,控申部門多將工作重心放在接待來訪、排查矛盾隱患和做好穩控工作上,無暇顧及刑事申訴案件的辦理,更有一些同志將刑事申訴等同於涉檢信訪,把一些應當立案復查的刑事申訴案件作為一般的涉檢信訪案件進行處理,刑事申訴檢察職能不斷被“邊緣化”、 “弱化”。在這種背景之下,刑事申訴檢察的專業性被湮沒,人員配備也多為社會經驗和人生閱歷較為豐富的老同志,年齡結構老化,傾向於從事接訪、維穩等工作,不強調法律職稱和辦案實務經驗、不具備出席法庭的工作經驗和能力,難以處理疑難復雜案件。

值得欣慰的是,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加快、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以及訴訟程序的不斷理順,刑事申訴檢察工作也逐漸規范化、專業化。如,全國已經有八個省級檢察院以及部分市縣級檢察院單設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刑事申訴檢察的專業化程度大大提高。2012年1月,高檢院下發《關於辦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將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的抗訴以及出庭支持抗訴職責由公訴部門調整到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該類案件的受理、審查、抗訴、出庭支持抗訴職能由刑事申訴檢察部門集中行使,刑事申訴檢察工作的法律監督屬性更加明顯、業務工作特點更加突出、司法救濟程序更為完善。辦案程序改革后,各地相繼辦結一批出庭抗訴案件,糾正了不當裁判,彰顯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2013年1月,高檢院召開全國第二次刑事申訴檢察工作會議,重點提出配齊配強刑事申訴檢察人員、調配有公訴經驗的人員到申訴部門的明確要求。刑事申訴檢察廳更是採取了有針對性地加強專門培訓和實踐鍛煉,採取庭審觀摩、出庭實踐鍛煉等多種方式,著力提升刑事申訴檢察人員的業務能力。

這些舉措,對克服刑事申訴檢察工作的難題和瓶頸無疑都是有益的嘗試。正是因為這些嘗試,描繪刑事申訴檢察新圖景的路徑也越來越清晰:

刑事申訴檢察應當定位為檢察機關核心業務。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在加強法律監督中的重任不可推卸、責無旁貸。刑事申訴檢察乃檢察機關實現法律監督的重要方式。因此,檢察機關必須將刑事申訴檢察作為一項重要業務和核心業務來抓,將刑事申訴檢察作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和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司法和諧的重要支撐點。隻有刑事申訴檢察從“邊緣化”、“弱化”,走向“核心”,成為“支柱”,獲得長足發展,加強法律監督才能落到實處。

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始終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辦理案件、化解矛盾。十八大報告特別提出:要提高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刑事申訴成本低、沒有次數限制。個別地方甚至為了解決一些經年纏訴案、化解矛盾,突破法律底線,“花錢買平安”,一些申訴人反復申訴,形成“辦一起刑事申訴案件,多一起涉檢信訪案件”的怪圈,不僅佔用了目前有限的刑事申訴檢察司法資源,而且損害執法公信力,不利於在全社會形成崇尚法治、尊重司法的良好氛圍,違背設立刑事申訴檢察制度的初衷。因此,訴訟與信訪分離勢在必行,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始終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辦理案件、化解矛盾,對已經窮盡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法律結論即為終結結論,通過“有限申訴”,制約當事人纏訪鬧訴,增強司法者的責任意識,用有限的司法資源集中力量解決法律層面的問題。

刑事申訴檢察官應當具有“檢察官之上的檢察官”、“法官之上的法官”的職業尊榮感。“天下之事,不患難行,而患無行之人。”對內監督檢察官辦案、對外監督法官辦案、直接面對已經窮盡訴訟程序的當事人,刑事申訴檢察官應當是優中之優,具備厚重的法學理論素養、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良好的群眾工作能力。隻有賦予刑事申訴檢察官“檢察官之上的檢察官”、“法官之上的法官”的職業尊榮感,讓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成為有志之士的盡展才華、縱橫捭闔的舞台,刑事申訴檢察方能真正成為加強法律監督的一柄利劍。

“潮平兩岸闊,風正一帆懸。”刑事申訴檢察新圖景的描繪需要准確的法律定位、開闊的法治視角、強烈的職業認同感。而畫筆,就在每一個刑事申訴檢察人的手中,就在你我的手中。

(責編:高雷、權娟)


相關專題
· 中央國家機關“我與十八大”主題征文選登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焦點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