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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落實“八項規定”“約法十章” 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出台工作規則

2013年02月01日15:36   來源:西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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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全面履行政府職能,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中央政治局“八項規定”、《國務院工作規則》和自治區黨委“約法十章”,自治區人民政府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規則》對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科學決策、執行落實、公文辦理、紀律監督作了明確規定。《規則》強調,政府全體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中央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重大會議精神和決策部署﹔討論重要報告﹔通報分析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研究重大事項,部署重要工作。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半個月召開一次或根據需要由主席決定召開。政府專題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需要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專項工作會議,經政府同意后,提請自治區黨委批准。政府組成部門提交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研究的重大事項,須事先經專題會議討論形成一致意見,不成熟的議題和事項不得提交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研究。 提請會議的議題由分管副主席審核后,報會議召集人審批。提交會議討論的文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嚴格審核把關,報審后列會。會前將文件和議題送達與會人員。

《規則》強調,要改進會風,少開會、開短會,從嚴控制會議規模、次數和時間,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工作會議,會前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除法定性會議和涉及全局的重要會議外,會議時間不超過2小時。電視電話會議、視頻會議不超過90分鐘。自治區主席、常務副主席講話一般不超過1小時,副主席及其他領導講話一般不超過40分鐘。

《規則》強調,要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重大項目、重點工程要建立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制度。

《規則》要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組成部門要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自治區黨委、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重大決策部署,強化執行力,並及時報告工作情況。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督促檢查工作,建立督查信息反饋機制,確保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見到實效。推進政務公開,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群眾應廣泛知曉和法律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認真辦理自治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提案,努力提高辦理質量。堅持依法行政,嚴格按法定權限和程序辦事,正確行使行政權力,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認真受理人民來信來訪,提高化解矛盾和糾紛的能力,依照法律和政策及時辦理來信來訪事項,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對於重大信訪問題,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處理。

《規則》要求,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符合現行公文處理規定。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一事一請,不得多頭主報,不得越級上報。請示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主辦部門應主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據,提出辦理建議。精簡公文,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或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凡中央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已明確部署、未要求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制定實施意見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除以函告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不得向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正式行文。要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運轉效率。加強和改進文風,除政府工作報告、重要規劃方案外,自治區人民政府文件一般不超過5000字,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一般不超過3500字。各部門上報文件一般不超過3000字。會議紀要直接載明議定事項。

《規則》強調,自治區人民政府及組成部門依法接受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接受詢問和質詢,備案政府規章﹔接受自治區政協的民主監督和媒體、群眾的監督。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制度,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主動征詢和聽取下級政府的意見和建議。要從嚴執政,嚴肅紀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對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定,政府組成人員如有不同意見,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與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對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決策部署不力甚至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要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到基層調研要求真務實,輕車簡從,減少陪同,不搞迎來送往,不懸挂橫幅,不安排禮儀引導,不搞交通管制,不封路,不清場,不上高檔酒水和菜肴,不接收和贈送紀念品、土特產品,在市區內開展公務活動不搞警車開道。

《規則》要求,要精簡公務活動,除自治區黨委、政府統一安排外,政府組成人員不參加各類剪彩、奠基、首發式、慶典等活動﹔不參加各類慶祝會、表彰會、紀念會、博覽會、聯誼會、研討會、論壇等,不發賀電賀信、不題詞題字。要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嚴格執行中央和自治區黨委廉潔自律的規定,全面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確保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因出差、休假等需離藏的,應按自治區黨委有關規定辦理,並安排好工作。出席外事活動或出訪,按有關規定辦理。要健全學習制度,發揚理論聯系實際作風,把學習與調查研究、解決問題結合起來,不斷提高領導能力和工作水平。集中學習活動可邀請區內外專家學者講課,原則上每季度安排一次。

《規則》要求,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的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駐藏中直單位可參照本規則執行。(記者 姚聞)

(責編:吳斌、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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