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國改革開放30周年,也是檢察機關重建30周年。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1978年以來,我們黨和國家經過長期探索,在吸取我國歷史上政治法律制度精華、借鑒人類司法文明有益成果的基礎上,創造出一套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檢察制度。深刻認識我國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優越性和鮮明特色,對於在檢察工作中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自覺地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推進人民檢察事業的創新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國檢察機關具有獨特憲法地位
對國家機關基本職能加以定位是憲法所具有的基本功能之一,國家體制的架構和國家機關的職能屬性都能夠從憲法中找到依據。
西方一些國家實行三權分立的憲政結構,國家權力被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分別由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審判機關行使。在具體的機構設置上,有的檢察機關隸屬於司法行政部門,有的則設在法院之下。在三權分立的權力架構下,檢察機關沒有獨立的憲法地位。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在其之下,設立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分別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三個機關都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它監督。在這種憲政體制中,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與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相並列,履行法律監督職能。
我國檢察機關獨特的憲法地位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組織結構中的一個系列,設立統一的機構並且具有完整的組織體系。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二是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檢察官由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命。按照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但是選舉或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必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憲法對檢察機關組織機構的規定,對保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維護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起到了決定性作用。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過程中,與審判機關和相關國家行政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共同完成維護黨的執政地位、維護國家安全、維護人民權益、確保社會大局穩定的首要政治任務。[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