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在進行的全國縣鄉人大代表換屆選舉中,對於擁有1億多流動選民的這樣一個群體,如何保障他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已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據報道,居住北京的河南鄭州公民姬來鬆日前給居住地的選舉委員會出了一個“難題”:“我為什麼不能直接在北京行使選舉權利?”因為選舉委員會無解,他便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法院給自己一個答案。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人口流動日益頻繁。國家統計局的最新一次調查表明,目前跨省流動人口已經超過1.4億,而且其數量、規模還會有繼續上升的趨勢。現正在進行的全國縣鄉人大代表換屆選舉中,對於這樣一個群體,如何保障他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已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參選成本大 放棄選舉權
從安徽來北京工作的劉海民告訴記者,他到北京工作快10年了,從來沒參加過選舉。根據北京市有關要求,外地戶口的居民必須回原籍取得選舉機構出具的選民資格証明后,才能在京參加選舉。他說,回原籍辦証至少需要3到5天時間,費用是2800元左右。若回原籍參加選舉成本更高。這樣一來,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幾乎無法行使了。據記者調查了解,像這種情況目前在很多大中城市普遍存在。
有關專家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形成科學有效的訴求表達機制是重要內容。選舉的過程,其實就是集納民意、表達訴求的過程。從這個意義上說,代表選舉的機制也就成為法定的訴求表達機制。流動選民錯過了一次人大代表的選舉,其實也就錯過一次表達訴求的機會。這種現象反映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政策問題:流動人口在哪裡、如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據了解,北京目前有流動人口300多萬,佔居民的1/4﹔紹興流動人口50多萬,佔居民的1/2﹔東莞的流動人口佔居民的將近2/3。有關專家認為,目前各省、市地方法規不同程度限制了外地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就加大了公民參與選舉的成本,不利於公民行使選舉權,有違憲法、選舉法的基本精神。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隻要達到法定年齡,沒有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我國公民,都平等地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但《北京市區、縣、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外省市現居住在本市的人員,一般應當在戶口所在地參加選舉﹔不能回戶口所在地參加選舉的,由本人提供戶口所在地出具的選民資格証明,也可以在現居住地進行登記。這給眾多流動人口增加了經濟負擔,相當一部分人出於經濟因素的考慮放棄了選舉權。
事實表明,在現代社會,流動人口的生活、工作和事業都越來越多地在與原戶籍脫離關系。流動人口的利益與其居住地和工作單位所在地選舉日益密切,而與戶籍所在地的關系逐漸疏遠。按戶籍所在地劃分和確認選民資格,越來越不符合社會發展的要求,限制了流動人口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此,有關專家指出,流動人口為工作單位和居住地所在城市做出了大量貢獻,他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容忽視。隨著社會的進步,一些不利於人們行使權利的規定應該進行修改了。
參選率低 權利難保障
據記者調查,目前,流動人口選舉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流動人口中的選民參選率低。從各地反映的情況看,流動人口中的選民回戶口所在地參加選舉、委托別人在原選區代為投票,或取得原選區選民資格証明並持本地公安機關合法暫住証,在現居住地或工作地參加選舉的人並不是很多,有人把這部分人稱為“選舉中的飛地”。
“走南闖北十幾年了,還從沒投過一張票。”當被問及參加人大代表選舉問題時,北京某建筑工地上外來務工者張沖道出了部分外出務工人員的一種無奈。這在事實上使相當一部分流動人口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得不到實現,使相當一部分所謂的“外來人”不能參與當地政權的管理。
二是代表的名額分配沒有充分考慮流動人口。據了解,我國現行的人大代表名額,是按照所在行政區域城鄉戶籍人口的數量進行分配的。一方面,流進的人口並沒有計算在代表產生的人口數內﹔另一方面,流出的人口則計算在代表產生的人口數內,這在事實上造成代表名額分配和代表選舉的不平等。
流動人口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產生而產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增多的。目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在我國初步確立,流動人口已達到了一個相當大的規模,這種情況在東部沿海地區尤為突出。同時,由於外出務工經商的流動人口大都是青壯勞動力,他們在農村經濟和社會生活中佔有重要地位。
按照現行的《選舉法》有關戶籍人口選舉的規定,城市中的流動人口隻有回到戶口所在地才能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實際上,他們已經很少回到原籍實現自己的選舉權利,即使真的回去“選舉”了,對他們來說也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據報道,近年來廣東省根據實際情況,“放寬”了對流動人口選舉方面的規定。按廣州市人大選舉聯絡委員會有關負責人的說法,“廣州很早以前就可以讓流動人口參選了。”但仔細分析不難發現,流動人口實現自己的民主權利的“成本”還是居高不下的,其民主熱情仍受到極大的挫傷。比如,廣州市有關部門出台過《關於社區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的通知》,其中對非戶籍選民的規定:戶籍不在本社區、但在本社區有自有產權的固定居所、有固定合法生活來源、連續居住半年以上、並享有政治權利的居民﹔戶籍不在本社區,符合以上條件的居民,必須由戶籍所在地的居(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本人不在戶籍所在地進行本屆選民登記的証明。對上述這樣的規定,很多非戶籍的流動人口權衡再三,最終不得不選擇放棄參選。
有關專家認為,流動人口選民基本被排除在人大代表的被選對象之外。人類社會發展一個重要的規律就是,任何利益群體如果沒有表達自己意願的渠道,就會造成社會不穩定。這是我們建設基層民主需要解決的問題。在人大代表的構成方面,應該考慮他們的被選舉權,讓他們通過正常的組織渠道表達自己的意願和要求。這樣才能保証社會穩定,保証社會不斷向前發展。
目前,全國流動人口日漸增多。隨著社會不斷發展,現在非戶籍群體的異地工作權、異地居住權問題已得到了逐步解決,如何在法律和實踐層面解決他們的選舉權,保障流動人口的選舉和被選舉權,讓流動人口也能當選人大代表,從而反映這一群體的訴求,這一問題已經擺在了人們面前。流動人口要爭取到對自己有實際意義的選舉權,既需要他們自身的覺醒,更需要政府和立法機關對選舉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作出適當的調整。
創新選舉機制 實現訴求願望
據調查,目前流動人口中有企業家、工程師、教師、環衛工人、日常消費品供應者等社會各階層,在城市已必不可少。毫無疑問,社會無法忽視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更不能限制甚至剝奪了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而要讓這部分人融入到其所工作和生活的城市,使他們的利益訴求得到關注和保障,讓他們關心所在城市的發展,就不能不關注他們的政治權利,其中他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能否得以真正實現就顯得重要而迫切。
北京等地有條件地允許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參加選舉,這無疑具有極大的進步意義。但回原選區開具資格証明,時間和經濟成本很高,而回原籍參加選舉的成本更高。《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然而對於流動人口參選,相關法規並未明確誰來為這筆支出埋單。據調查,面對往返路費和誤工費等,在教育、就業、社會保障等各方面都處於弱勢的流動人口,絕大多數人因此被迫放棄參選的權利。
目前,在縣、鄉人大換屆選舉時,如果要求流動人口一律返回原地參加選舉,既增加了他們的經濟負擔,又加重了交通部門的壓力,是不現實也是不可能的。於是,這幾年就有一些地方人大根據這個實際情況,在選舉的實施細則中對外來人員的參選條件作了規定。比如,有的規定外來人員在現居住地居住一年或半年以上,可視作當地居民參加現居住地的選舉﹔有的規定外來人員隻要出具原居住地的戶口証明,憑選民資格証明或身份証即可在現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有的規定經公安部門注冊,在現居住地有暫住戶口即可在當地參加選舉。還有的對選區的科學劃分作出規定,比如有的規定在“外來工”相對集中的社區、企業、單位,可單獨劃分為選區,為最大限度地在流動人口中產生人大代表創造條件﹔還有的甚至明確規定,對個別在流入地居住了3年以上、參政議政能力較強、各方面條件較好的流動人員,由政黨或團體提名為代表候選人,並認真做好代表候選人的推介工作。這些規定和措施,對於保障落實流動人員的選舉權利,起到了重要作用,激發了他們的選舉積極性。
隨著社會的進步,公民的法律意識、參政意識得到了顯著提高,這對各級政府和人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此,有關專家指出,各級政府和人大要充分調研,制定符合實際的規則,並修改已經不切實際的規定,為人們順利行使權利提供切實的保障。淡化戶籍、最終廢除戶籍制度,應成為社會向前發展的方向。
保障流動選民權利典型經驗
·北京崇文區:寧跑千遍不漏一戶
在我國的一些城市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同一個城市中,居民戶口在一個區縣、工作或居住在另一個區縣。這些居民並沒有納入我國流動人口行列,很容易被漏登或重登。
北京市在“選民登記”工作過程中,注重解決“人戶分離”問題。許多選區實行“領導包選區、機關干部包社區、社區干部包樓、樓委會包單元、樓門組長包戶”辦法,通過民警配合、逐戶訪查等辦法,切實做到包片負責、層層落實,努力防止選民登記中出現“漏登、錯登、重登”問題。
·吉林長春市鹿鄉鎮:一千多次長途電話尋選民
對於選民戶口所在地而言,與流動人口取得聯系有幾種方式:寫信、打電話、發短信、委托親友轉告。鹿鄉鎮全鎮兩周內完成選民登記工作,24320人符合選民資格。為聯系外出人員,寫信200多封,撥打長途電話1000多次﹔除79人無法聯系到外,與其余2000余位外出人員都取得了聯系,保障了流動選民的選舉權“落地”。
·廣西崇左市天等縣:3萬多選民回鄉參選
天等縣山多地少,是廣西的勞務輸出大縣。全縣41萬人口中,有近10萬人常年在外地打工。回憶起8月25日天等縣選舉日的盛況,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副主任楊茂登難掩欣喜:“3萬多位外出打工者回鄉參加選舉,6萬多委托親友投票,引起了不小的轟動。” (資料來源:人民日報)
《人民論壇》 ( 2006年第22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