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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負痛苦指數排名第二?
潘新超
2006年08月17日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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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負痛苦指數與實際稅負距離遙遠,用這個指標就不能說明痛苦程度
《福布斯》中文版在2005年7月刊關於“2005稅負痛苦指數”特別報道中指出:稅負痛苦指數中國排名第二,絕對值為160(其中法國稅負痛苦指數174.8,為全球最高)。
稅負痛苦指數的得分是以各地區最高邊際稅率計算的,被選用的各稅種最高邊際稅率加總的結果就是稅負痛苦指數。如《福布斯》推出的稅負痛苦指數即是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財產稅、雇主社會保險、雇員社會保險和增值稅最高法定稅率直接加總,最高邊際稅率直接加總得出稅負指數為160。
稅負痛苦指數算法有缺陷
稅負痛苦指數僅是關於一國稅負的一種算法,且是科學性較差的一種算法,在反映名義稅負高低問題上有幾個重大缺陷:
一是沒有區別平均稅負與邊際稅負的差異。平均稅負反映的是每單位的稅基所承擔的稅收負擔。邊際稅負是最后一單位稅基所承擔的稅收數量,是經濟學邊際分析在研究稅負問題上的應用。從這種計算結果看GDP增量中稅收參與分配的程度,實際意義會大打折扣。如《福布斯》稅負痛苦指數計算使用的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法規定的最高邊際稅率為45%,而實際上納稅人的月薪超過10萬元才適用。
二是不考慮稅基比重和稅制結構。《福布斯》稅負痛苦指數不考慮稅基比重和稅制結構,將不同稅種的法定稅率做簡單加總,忽視了主體稅種比重差異和各稅在總體稅負形成中的分量。總體稅負應是各主體稅種稅負的加權平均水平,不考慮稅基結構而直接簡單加總法定稅率,在一國經濟結構變動較大時,將影響計算結果的可靠性。
三是稅種選擇標准不確定。稅種主要選擇主體稅種,但稅種入選並無確切的標准,如查增加或減少一個稅種,排序將發生重大變化,這也降低了衡量的科學性。
稅負痛苦指數不能說明
實際稅負的高低
稅負痛苦指數不能說明實際稅負高低,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不考慮減免政策和征管因素。我國稅法中減免稅政策規定條款多,范圍寬,數額大,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宏觀稅負的理論水平。粗略地匡算,減免稅政策規定會使宏觀稅負的理論水平降低10%左右。從世界范圍看,各國稅收征收管理水平差異較大,法定稅率與實際稅負之間征管因素有很大的作用空間,二者不能等而視之。稅負指數對發達國家或者稅收征收管理水平再不能上升的國家來說,用於自身的比較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不適於進行國際比較。
第二,《福布斯》計算的各國稅負痛苦指數與其實際宏觀稅負相關度甚低。在2004年—2005年度稅負痛苦指數最高的前10個國家中,隻有5個國家在實際稅負排序中居於前10位。這種稅負痛苦指數與實際稅負排序間的重大差異反映出稅負痛苦指數排序方法有重大缺陷。就我國實際情況看,我國宏觀稅負既低於發達的工業化國家平均稅負水平,也低於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的宏觀稅負。連《福布斯》本身也說到,最高邊際稅率與實際稅負相去甚遠,兩者之間差距太大。我國2005年宏觀稅負隻有19%左右(《福布斯》數據:最低的墨西哥為19.5%)。
既然稅負痛苦指數與實際稅負距離遙遠,用這個指標就不能說明痛苦程度。
《福布斯》稅負痛苦指數的啟示
我國主體稅種的最高邊際稅率相對較高,同時也應看到,我國主體稅種的法定稅率水平相對於發達國家相應稅種的稅率水平也是不低的,如英國、日本和美國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都不超過40%等。在主體稅種以外,我國還有消費稅和其他地方稅等,使宏觀稅負的名義水平較高。較高的名義稅負不利於我國吸引國際資本和國際人力資源,同時較高的名義稅負也加大了征收管理的難度。(作者系河南工業貿易職業學院院長)
《人民論壇》 ( 2006年第16期 )
來源:
zzzzzz
(責編: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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