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下午,全國婦聯在京舉辦“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表彰暨‘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案例’”發布會。全國婦聯主席沈躍躍為先進集體和個人代表頒發証書和獎章,全國婦聯副主席、書記處第一書記黃曉薇為十大案例承辦單位代表頒發榮譽証書。
  會上表彰了由31個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婦聯和33個中央部委推薦的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996個,先進個人995名。他們主要來自基層公檢法司、教育、民政、衛生等相關部門,工青婦等人民團體,律所、協會等其他組織,他們講奉獻、肯擔當、有作為,全心全意為婦女兒童服務,為促進男女平等、婦女全面發展、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作出了突出貢獻。
  本次發布的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案例,由全國婦聯、全國總工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知名高校和研究機構、律師事務所的20多名專家組成的評審組評選,涉及當前在婦女兒童權益保護中較為突出並廣受關注的強奸猥褻兒童、兒童監護、履行撫養未成年子女義務、公眾場合性騷擾、家庭暴力、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婦女就業性別歧視等多方面熱點難點問題。發布會上採取情景劇和專家訪談的形式,再現案件處置的過程,充分展示了司法機關、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以人民為中心、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堅強決心和鮮明態度,為今后涉及婦女兒童權益相關案件的審理和問題的解決提供了典型示范,也為更多婦女依法維權提供了指導。
  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信訪局、共青團中央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出席發布會。來自相關部門和組織的代表、受表彰的先進代表,十大案例辦案單位的代表、媒體記者等近150人參加發布會。

1、福建司法機關依法嚴懲鄭某某強奸養女案:
入戶排查救女童 檢察監督懲惡父

被告人鄭某金居住於福建省漳州市某縣,曾是被害人鄭某某(女,案發時年齡未滿11歲)的養父。2014年7月某夜,被告人鄭某金將被害人鄭某某叫到二樓隔層,並與之發生性關系,此后至2016年12月間,又多次侵害,直至被害人鄭某某懷孕。縣婦聯副主席、“春蕾安全員”朱某某在常規巡查過程中發現異常,向檢察機關通報,檢察機關監督立案並提級管轄。市、縣兩級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並提供救助。縣人民檢察院還向被害人居住地村委會發出檢察建議,由該村委會作為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剝奪監護權之訴。
  2017年8月23日,縣人民法院判決剝奪被告人鄭某金對鄭某某的監護權,指定被害人居住地村委會作為監護人。此外,省人民檢察院特地為被害人申領到全省單筆最大金額的司法救助金10萬元。最終市人民檢察院對鄭某金涉嫌強奸罪提起公訴,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其無期徒刑。
  典型意義:近年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此類案件,受害人多為留守兒童或外出務工人員子女,且往往是熟人作案,隱蔽性強,發案周期長,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發現難、取証難等現實困境。該案由漳州市婦聯與市檢察院聯合創建的“春蕾安全員”機制發揮了積極作用,是將“楓橋經驗”落實到未檢辦案工作當中的有益探索。

2、江蘇司法機關依法嚴懲蔣某某網絡猥褻兒童案:
嚴懲“網絡大灰狼” 有力打擊性犯罪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蔣某某打著為童星工作室招聘童星的幌子,通過網絡聊天軟件結識多名未滿14周歲的女童,以檢查身材比例和發育情況等為由,誘騙女童通過QQ視頻聊天並裸體做出淫穢動作,對部分女童還以公開裸照相威脅,逼迫對方與自己繼續裸聊,猥褻人數多達31人。
  案發后,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認為蔣某某的猥褻行為與直接侵害的法定后果相同,應當認定為猥褻兒童的行為﹔蔣某某對多名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猥褻,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蔣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蔣某某不服,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近年來,猥褻、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頻發,甚至運用網絡技術實施犯罪,侵害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更會造成不可預估、難以管控的惡劣影響。本案的積極意義在於,示范性地對網絡猥褻行為定罪量刑,有力地打擊利用網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本案也警示家庭和學校要切實履行監護和教育責任,同時提醒廣大青少年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識別風險能力。

3、上海司法機關依法嚴懲王某某地鐵“咸豬手”強制猥褻案:
刑罰斬斷“咸豬手” 公共交通更安全

2019年7月1日18時23分,王某某在上海市軌道交通八號線列車車廂內,緊貼坐在一名女性未成年人左側,左手搭在自己右臂並持續觸摸該女子胸部等部位。18時31分許,王某某以同樣方法觸摸另一名女子的胸部,被該女子當場察覺並質問,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扭送至公安機關。
  10月15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該案,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証據均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法院當庭宣判,對王某某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現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本案是上海市首例因公共交通性騷擾而受到刑事處罰的案件,改變了“咸豬手”行為最多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拘留、得不到刑罰懲處的公眾印象。本案的意義,第一在於展示國家嚴厲打擊任何領域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特別是女童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的鮮明態度和堅定立場,第二在於鼓勵廣大女性面對性騷擾等違法行為侵害時,要勇敢發聲制止,及時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作証,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4、河北田某某母子三人人身安全保護令和學校發現報告案:
學校報告履義務 保護令及時護平安

婦女田某某從2003年開始與郝某某同居,生育了一兒一女,2017年補辦結婚証。郝某某經常毆打田某某,多次導致其住院治療。2017年10月,田某某外出打工,郝某某在家毆打孩子,並拿菜刀、農藥威脅要砍死、毒死孩子。十天后,郝某某酒后到學校要強行接走女兒,女兒向班主任求助,班主任將她保護起來並報警。最后,田某某帶兩個孩子向省婦聯求助。省婦聯指派的律師依據反家庭暴力法向屬地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當即立案。主辦法官在72小時內發出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郝某某實施家庭暴力、跟蹤、騷擾、接觸田某某母子三人及近親屬,並遠離田某某住所、工作場所及孩子的學校。
  法院將協助執行通知書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送達派出所、郝某某所在的村委會和孩子就讀學校,要求一同監督郝某某遵守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同時,聯合派出所、村委會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書當面送達給郝某某,向其講解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定。兩個孩子經過心理疏導后,目前已返回學校正常學習、生活。
  典型意義: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了強制報告義務。本案是學校積極履行強制報告義務、法院及時針對“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典型案例。本案承辦法官准確把握審查標准,依法迅速做出裁定,並聯合派出所、村委會當面送達施暴人人身安全保護令並對其進行法治教育的做法值得推廣。

5、上海李某訴沈某某離婚糾紛創設“兒童權益代表人”制度案:
夫妻緣盡義務在 兒童代表勇發聲

李某(男)與沈某某(女)於2012年10月登記結婚,2014年5月生育一女李小某。雙方婚后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又因李小某患有遺傳代謝病,並伴有腦萎縮、癲癇等,雙方在對待孩子治療問題上發生嚴重分歧,故李某起訴要求與沈某某離婚,並要求女兒李小某由沈某某撫養。沈某某同意離婚,但拒絕一人撫養女兒。涉案兒童李小某是幼童,加之患有疾病,無法為自己發聲。普陀法院首創“兒童權益代表人”制度,委托區婦兒工委辦工作人員作為李小某的兒童權益代表人參加本案訴訟。
  兒童權益代表人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代表李小某全程參與了庭審,表達了對於撫養權、撫養費及探望權的主張,並建議,原、被告從雙方共同財產中劃撥一定金額作為專項保障金由第三方監管,確保李小某日后需求。經調解,原被告達成協議:離婚后李小某由被告沈某某撫養,原告每月固定支付撫養費並行使探望權,其余夫妻共同財產歸被告所有。目前李小某狀況較為穩定。
  典型意義:本案系全國首例兒童權益代表人參與訴訟的案件,是家事審判改革的成果。從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來看,保障了兒童的最大利益。在離婚訴訟中,由中立的第三方作為兒童權益代表人直接參與訴訟,代表兒童表達其身份、財產權益的訴求,制約父母的不當行為,保障兒童利益的有效實現。

6、湖南劉某與寧鄉縣某村一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抗訴案:
婚嫁務工有“身份” 村民待遇應公平

劉某1978年1月出生於寧鄉縣某鎮某村一組,在母親黃某某戶頭下申辦了農業家庭戶口並在一輪土地承包中分得責任田。1992年其父為她非法購買了非農業戶口,但其原有的農業家庭戶口並未注銷。2002年農業稅改費時,劉某在家庭中落實承包地面積為3.12畝,2010年劉某以農業家庭戶口人員身份參加了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2005年8月,劉某到深圳務工,同年劉某開始在深圳購買當地社會養老保險。2008年,劉某將張家界市非農業戶口遷至深圳市福田區,此后辦理結婚登記及小孩戶口登記。2011年9月,某村一組部分土地被征收,同年10月,某村一組向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征地補償款,按人田各半原則分配,人均分得9845.50元,其中對有田土在娘家的出嫁女僅分配田土部分補償款每人4922.70元,劉某據此僅獲得4922.70元。
  劉某認為某村一組未按照同等村民待遇分配征地補償款,因而向法院提起訴訟。2014年9月,深圳市公安局依據“重戶注銷”的規定注銷了劉某在深圳市的居民戶口。經歷了兩審敗訴以及申請長沙市檢察院監督不予支持后,劉某向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查監督。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通過查閱案卷,對法院以劉某以非農身份在深圳購買了社會保險為由否定劉某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存疑,到省公安廳、省農委、深圳市公安局了解80、90年代非農戶口買賣的政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認定標准以及劉某當前戶口狀態,認真審查每一份証據材料,查閱大量資料,充分論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判斷標准的變遷原因、劉某非農戶口的非法性。經檢察官聯席會討論,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6月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28日作出判決,判決認定劉某具有寧鄉縣某鎮某村一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支持了檢察機關全部抗訴意見。
  典型意義: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是當下農民生存生活最重要的保障。外出務工人員和出嫁女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是我國農村社會最廣泛關注的兩個熱點,此抗訴案件依法作出了回應。

7、北京檢察機關支持民政局申請撤銷劉某某監護人資格案:
虐待養女枉人母 監護侵權依法辦

小芳(化名)在2002年出生后就被遺棄,養母劉某某及其同居男友張某某從小芳幼年開始就對其實施毆打、辱罵、逼迫其夜裡撿拾垃圾等虐待行為。2016年,小芳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受到劉某某之子於某的性侵犯。
  案件事實核查清楚后,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檢察院就於某涉嫌犯罪提起公訴,並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區民政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民政局向法院提起申請撤銷劉某某監護人資格的訴訟。法院最終依法判處於某有期徒刑十年,判決撤銷劉某某作為小芳監護人的資格,並指定西城區民政局為小芳的監護人。目前小芳已經在救助站居住兩年多時間,開始全新的生活。
  典型意義:本案是北京檢察機關辦理的首例涉未成年人支持起訴案件,檢察機關在核實刑事犯罪証據的同時,引導公安機關第一時間調取留存監護人劉某某實施虐待行為的証據,為后續民事訴訟奠定基礎。本案也為檢察機關在未成年人處於監護不能或監護不力時,積極主動提起公益訴訟,提供了良好的借鑒。

8、江蘇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支付撫養費案:
生而不養法不容 撤銷資格盡義務

武某某(化名),男,2004年11月出生。2006年5月法院判決武某某父母離婚,武某某由其父撫養,母親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40元至武某某年滿18周歲止。2007年7月武某某父親與趙某再婚,武某某隨之一起生活。2014年武某某父親因病去世。武某某繼母趙某以其在精力和經濟上無力撫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武某某的監護權,由其生母宋某撫養。法院於2016年6月6日判決,武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由宋某撫養。
  但宋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未履行撫養義務且未支付武某某的生活教育醫療等費用。民政局委托律師向法院申請撤銷宋某的監護資格。宋某監護資格被撤銷后,民政局考慮到未成年人成長的需要和生母應盡的養育義務,再次以武某某名義,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母宋某支付未成年子女武某某的撫養費。2017年12月7日,法院下發民事判決,判決宋某在判決生效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拖欠的撫養費2100元﹔支付原告自2017年10月起每月400元生活費,直至原告滿十八歲時止。
  典型意義:父母對子女的撫養,自子女出生時自然開始,是社會所賦予並由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它既是一項社會義務,也是一項法律義務,並非由個人意願決定。本案系全國首例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支付撫養費案,為監護人不履行義務,惡意放棄監護權案件提供了范例。

9、寧夏李某某孕期被勸退仲裁維權案:
孕期調崗被勸退 仲裁調解重返崗

李某某於2017年3月入職寧夏某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崗位系辦公室文員。2018年11月,李某某因懷孕請了兩周保胎假,休完假后正常復崗工作。2019年1月22日,單位以李某某工作表現不符合崗位職責為由,將其調到銷售崗位。李某某不同意,認為以目前自身情況無法完成銷售任務。公司以李某某不服從管理為由,要求她遞交辭職報告。1月24日,李某某來到銀川市總工會職工(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法律援助工作站聯系該公司負責人核實情況。該公司負責人態度強硬,稱勸退不是辭退,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法律援助工作站為李某某指派了律師,代寫了勞動仲裁申請書,遞交到銀川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考慮到如果敗訴將承擔不利法律后果,公司負責人主動要求調解。2019年3月12日,仲裁庭進行裁前調解。經調解,用人單位同意不予辭退,李某某返回原崗位,安排每日一定時間的工間休息,並根據相關規定,將兩周保胎假計入產假,補發此前扣發的兩周工資。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單位“惡意調崗”侵犯孕期女職工權益的案件。這種做法侵犯了女職工的生育權利,在現實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總工會採取 “仲裁+工會”為職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維權模式,最大限度維護女職工權益。

10、依法糾正山東榮成某企業勞動合同限制生育案:
勞動合同限生育 工會依法來維權

2018年6月,榮成市總工會接到女職工張某的電話咨詢,了解到榮成市某企業在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附加條款規定女職工三年內禁止懷孕。張某兩年前來到這家企業做行政秘書,意外懷孕后被企業解雇。榮成市總工會認為該企業違反了多部法律規定,於接到電話次日與該企業負責人進行了第一次交涉,但負責人態度惡劣,以合同是職工自願簽訂為由,堅持按原定方案處理。
  榮成市總工會在充分了解該企業的運營情況后,通過企業工會聯系該負責人,進行第二次交涉,耐心講解企業這一規定明顯違法,必須立即糾正﹔並且說明如果案件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企業勢必會被要求整改,對單位和個人的征信都將產生很大影響。最后,該負責人態度明顯轉變,同意撤銷對張某的處理,並接受建議,安排專人對企業規章制度、獎懲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進行修訂。
  典型意義:本案是有效處置企業在勞動合同中違法設置限制生育條款的典型案例。工會作為職工權益的代表者、維護者,在加強與企業溝通協商、及時協調侵權問題調查處理、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