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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黨內法規備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1990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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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規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中央軍委及其總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發布的黨內法規,應於發布的同時報送中央備案。根據這一規定,現就黨內法規備案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黨內法規由發布機關報送中央備案。聯名發布的黨內法規,由主辦機關報送中央備案。報送中央備案的黨內法規,除正式文本外,應附制定說明和備案報告,正式文本十份,制定說明和備案報告各五份。
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至《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發布之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中央軍委及其總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發布的黨內法規,除已宣布廢止或自然失效的外,請於明年三月底以前補報中央備案。補報備案的黨內法規,用正式文本或復印本均可,一式兩份。
三、每年一月底以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中央軍委及其總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將上一年度發布的黨內法規目錄報送中央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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